MOIO5271-審議事項-第一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八斗子牛稠嶺小段一一○等地號)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71
案件id
uhk94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經提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八日第五五五會審議決議:「請市政府依照市都委會決議旨意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後再送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議。理由: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該市都委會對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土地取得方式之決議旨意係採開發者提供使用但不捐土地為原則。」,並經該會以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三八一八號函請基隆市政府查照,案經基隆市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以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基府工都字第一一○九七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退請基隆市政府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及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原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目標年(民國八十五年止)皆已屆滿,請配合北部區域計畫年期,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九十四年。
- 二、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劃設補充本細部計畫內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並考量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及地方實際發展需要適度調整住宅區之容積率。
- 三、為配合現況及統一名稱,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十一「機關用地」請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請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為對工業區作適當之管制,請增列「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三)為對自來水事業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作適當之管制,請增列「自來水事業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第四點:為求文詞一致,請修正為「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並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其多目標使用用途。
(五)第五點:為求文詞一致,請修正為「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並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其多目標使用用途。
(六)第六點:為求文詞一致,請修正為「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並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其多目標使用用途。
(七)第七點及第八點:參據本會審議案例,請修正為:「(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八)「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請將第九點刪除。
- 五、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市政府參考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計畫書表七-一-一「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土地取得方式請配合修正為「以市地重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