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7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擬定潭子都市計畫(原『兒四』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71
案件id
w3RvA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八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三六九四二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擬定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將「兒四」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依據實測結果修正為○‧六二九九公頃。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為考量不同地區發展需求,將第四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以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
(三)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為因應本細部計畫地區鄰近之停車需求,將規劃草案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惟未規範其作立體使用時之建蔽率、容積率及退縮建築規定,故考量對停車場用地使用強度作適當管制及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於計畫書內增列:「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將來建築時,並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