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91-審議事項-第七案:花蓮縣政府函為「擬定玉里都市計畫(原機四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91
案件id
AQAZj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府旅都字第九一○○○二六六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玉里都市計畫(原「機四」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 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本計畫商業區係供住宅、商業混合使用,依細部計畫面積○‧一七一五公頃及主要計畫住宅區每公頃三二○人核算,將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修正為六十人。
- 四、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記載,本案原機關用地係經市地重劃後分配予地主之土地,且該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時已負擔百分之三八‧六,故同意照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其提供之公共設施比例調降為百分之三十。
- 五、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業已發布實施在案,本細部計畫書內第一章內容涉及主要計畫部分,請縣政府查明配合修正。
- 六、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請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格式缺經費來源欄請查明補正。
﹙二﹚將市地重劃辦理機關修正為花蓮縣政府。
﹙三﹚將預定完成期限配合計畫年期修正為一百年。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及減少路邊停車,故於第二點增列第二項:「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二﹚為增加開放空間,故增訂:「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三)為綠美化環境之需要,故將第四點後段:「但法定空地達六十平方公尺者免設」乙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