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91-審議事項-第十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六腳(蒜頭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91
案件id
NymcA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一七三次會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一七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五六五一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採納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請縣政府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二建議增加劃設公園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為加速工業區開發,故採納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維持原計畫「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審查「變更六腳(蒜頭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六七%,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一○%之規定,故參酌縣府及鄉公所列席代表意見將機(二)機關用地與住宅區間之農業區(面積:約○.八七公頃)及計畫區南側三-十五公尺與十九-十公尺計畫道路交角以東,台糖鐵路以西間農業區(面積:約一.七八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 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八九公頃,故參酌縣府及鄉公所列席代表意見將機(二)機關用地與住宅區間,四-十五公尺東西向計畫道路南側之農業區(面積:約○.七四公頃)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規劃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部分: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為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將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乙節刪除。
- 六、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訂:「本計畫區內『工乙』工業區如五年內未開發使用,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並請縣政府備文報部,以資明確。
- 七、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八、五○○人,住宅區面積三九.四五公頃,商業區面積二.○二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一八二;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五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九.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二八○,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將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二)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三)為提供學童較大活動空間,故將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四)參據本會審查嘉義縣都市計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案例,將第十四、十五點修正為:
1、退縮建築規定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