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9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91
案件id
PaWbm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第五十五、六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九○五六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享博(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黃前委員崑山、張委員弘憲及汪委員潔庸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年十月二日、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分別召開七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採納鎮公所列席人員意見,為建構完整之道路系統,以增加勵志新村眷改基地西、南側部分防救災能力及避免影響該眷村週邊之居住環境品質,故於「公三」公園用地範圍東側增設十二公尺道路用地,其道路開闢經費應納入勵志新村眷改基金項下支應,以符公平原則。
- 二、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五、六、七案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為避免將來產生疑義,有關變更範圍與面積部分,俟將來個案送請審議時,再由該府查核確定,故同意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變更範圍、面積請縣政府確實查核後備文報部,以資明確。」乙節予以刪除。
- 三、本次通盤檢討案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增設計畫道路部分,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故請高雄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時,則准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變更內容綜理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意見通過岡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附件】岡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
- 一、原計畫之商業區指定為「第一種商業區」,本次通盤檢討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指定為「第二種商業區」及「第三種商業區」。
- 二、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基本條件如下表所示:
申請規模回饋方式回饋比例審核程序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繳納代金一○%於建造執照(新建)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前計算回饋金金額。
於建造執照(新建)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前繳交回饋金予岡山鎮公所。
完成回饋金繳交手續後,由都市計畫課立冊登記。
基地規模達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另需送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
- 三、回饋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四、前項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 五、屬基地新建、增建、改建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 六、第二種商業區內土地,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依法作商業區使用,否則仍維持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綜理表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編號適用地區容積率建蔽率第二種住宅區(住二)本次檢討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份;及本次檢討屬眷村遷建後地區。
一五○%五○%第四種住宅區(住四)舊市區部份,且基地所面臨之道路寬度未達十五公尺者。
二○○%六○%第五種住宅區(住五)舊市區部份,且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縱深在三十公尺範圍內者。
二四○%六○%新社區(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份)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得依此平均容積率訂定細部計畫區內之差別容積率。
- 一、本計畫區原計畫人口一○○、○○○人,住宅區面積三五○.一五四二公頃,商業區面積三四.○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三○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八○,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平均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九七及百分之三四○,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五○。」
- 二、同意依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八四一三號函復意見:增訂(一)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編號適用地區容積率建蔽率第三種商業區(商三)屬鄰里商業區者。
三○○%七○%第四種商業區(商四)屬中心商業區者。
三六○%七○%特種商業區(特商)本次檢討由住宅區變更為中心商業區者。
三六○%七○%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四、工業區之管制內容如下:
(一)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種類容積率建蔽率甲種工業區二一○%六○%乙種工業區二一○%六○%零星工業區二一○%六○%參據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八四一三號函復意見及考量執行之可行性,將退縮規定修正為:
(二)工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二側至少各為一.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二)工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 六、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車站之使用項目作多目標使用。
俟將來擬定整體開發計畫時依其使用性質訂定,故予以刪除。
- 七、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三○○%。
本計畫無此分區,故予以刪除。
- 八、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九、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本次檢討已增加部分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故參據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八四一三號函復意見,增列:
(一)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二)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八十。
(三)社教用地、醫院用地、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得計入法定空地。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十、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之管制事項如下:
(一)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得細分為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1):主要提供作為管理室、辦公室、展覽館、展示中心等室內展示及其附屬設施;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2):主要提供作為岡山鎮舉辦籃筐會民俗展覽集中場、臨時攤販集中場等戶外臨時集中場及其相關附屬服務設施;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3):主要作為區內公共設施使用。
(二)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1)所佔面積不得大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其建蔽率不得大於七○%,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一○%。
(三)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2)所佔面積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六十,於每年三次籃筐會舉辦時,應提供作為籃筐會民俗藝品展覽集中場及其附屬設施,其中停車場面積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之十。平時可規劃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其市場棚架及相關附屬服務設施,應整體規劃設計。
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3)應設置出入道路、停車場、表演場、廣場、公園及其它等公共設施,其面積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由開發者自行開闢完成,及負責營運階段之維護管理,其產權屬岡山鎮公所所有。
為改善環境品質並避免影響周圍交通系統,故增訂退縮建築規定:「民俗觀光市場專用區(1)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十公尺建築,該退縮部分應妥予植栽綠化,得計入法定空地」。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二、公共設施用地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辦者,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最高不得超過第九點所訂容積率之百分之一百三十。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得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四、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五、為鼓勵整體更新,住宅區、商業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六條辦理舊市區更新;並得視實際需要、發展情形及現況發展容積率酌予調整容積率。其調整後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所訂容積率之平均值以不超過依第二、三點規定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六、臨四米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牆面線應退縮一公尺作為人行步道,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已於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訂定退縮建築規定,故予以刪除。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七、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棟建築物之電視天線應設置共同天線。
(二)公園、綠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鋪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磚鋪設。
(三)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法定空地(包括採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所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之綠化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1.公園之綠化面積所佔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五十,其中有床基之花臺面積不得超過綠化面積百分之十。公園應植樹冠高三公尺以上之喬木,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2.兒童遊樂場之綠化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污水處理場於面臨道路部份應留設十公尺綠帶,且應直接面臨道路留設,不得設置圍牆及其它阻礙物。
除污水處理場部分已建議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八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故予以刪除外,其餘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八、為促進都市整體開發,屬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應整體規劃設計,並辦理都市設計,制訂都市設計準則,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十九、臨一號道路(自三號道路至七號道路路段)二側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米建築,退縮基地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應作為人行步道,不得設置障礙物。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它有關法令辦理。
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 九、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