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91-審議事項-第五案:花蓮縣政府函為「擬定玉里都市計畫(原兒一-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91
案件id
exo2y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府旅都字第九一○○○二六六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玉里都市計畫(原「兒一|一」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依細部計畫面積○‧二六○四公頃及主要計畫住宅區每公頃三二○人核算,將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修正為九十人。
- 四、本案縣政府所送計畫圖未依計畫書記載提供百分之三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請縣政府調整補充,又查玉里都市計畫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僅六‧四四﹪(與百分之十規定相差甚大),故將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修正為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
- 五、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業已發布實施在案,計畫書內第一章內容涉及主要計畫部分,請縣政府查明配合修正。
- 六、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請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格式缺經費來源欄請查明補正。
(二)將市地重劃辦理機關修正為花蓮縣政府。
(三)將預定完成期限配合計畫年期修正為一百年。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主要計畫規定,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縱深十八公尺範圍以內地區指定為『住二』,其餘為『住一』;『住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住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為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及減少路邊停車,故於第二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三)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增訂:「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四)為綠美化環境之需要,故將第四點後段:「但法定空地達六十平方公尺者免設」乙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