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AnNxc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計畫第二階段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六月五日第五一○次會議審決:「本案除左列變更內容綜理表各點決議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且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十六案部分,經決議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外,其餘得先行報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決議:「據台北市塯公圳農田水利會列席代表表示,如台北縣政府辦理徵收該變更後道路用地,該會無異議,及台北縣政府來函建議准予變更,故本案請縣府在兼顧土地權益關係人之權益及不影響交通安全之原則下,重新妥為規劃公平合理可行之道路用地變更案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審議」在案。
- 二、嗣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公開展覽程序,惟其中新編號第八案公展期間台北市塯公農田水利會提出陳情意見,並准該府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一三一五一號函附處理意見略以:「經查本案係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林張招女士)自行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建議有關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之取得及開闢部分,應由開發者完成公共設施闢建及捐贈作業程序後,始得依法申請建築許可。」到本部營建署,並提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二四次會議審決:「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北府城規字第四一三五一號函提處理意見辦理」有案。
- 三、嗣經台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八四六五七號函稱略以:「前開本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函係針對台北市塯公農田水利會所提之陳情意見而研提之建議方案:方案一係請開發者逕向台北市塯公農田水利會取得該土地並興闢公共設施完成後捐贈;方案二係維持由本府開闢該計畫道路,惟鑒於當前縣府財政拮据,徵收該道路用也實有困難,故另提供該縣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相關規定」到部。
- 四、查縣府上開函所提之二方案,案涉前開本會決議之內容,為避免產生執行疑義,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台北縣政府再與土地權利關係人台北市塯公農田水利會及申請人林張招女士,就擬變更後之道路用地之取得與開闢等事宜,妥為協調確定具體方案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