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及「擬定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CNXPb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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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六三次會議審議,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府城都字第0九一00一六七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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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暨同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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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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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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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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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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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後之零星工業區,因其四周仍為農業區,應請台南縣政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會同農業主管位再查明是否確不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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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細部計畫係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是以,援引之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二十四條」,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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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計畫書所載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應併入細部計畫內容表明,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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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補正左列各點:
(一)計畫書未有載明原廠地是否自有,及未附工廠登記證,除應於計畫書敘明外,並應將相關文件一併納入。至於擬申請擴廠之土地,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擬以價購方式取得,惟計畫書僅附土地使用暨變更同意書,未有簽訂買賣契約或同意讓售之證明,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紛爭,應補附簽訂買賣契約或同意讓售之證明文件,或依上開規定補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
(二)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之土地與原廠房土地尚有六九六之一及六九六之二等兩筆土地分隔,惟於主要計畫書附件附件十二,取得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新化區管理處同意架設版橋,是以,所架設之版橋是否為縣政府認定之「既成道路」,及符合上開條文「為既成道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規定,因屬事實認定事宜,應請台南縣政府本於權責認定後,應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三)主要計畫書所附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未有經土地所有權人認可之證明(如簽章),應請補正。
(四)查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三,與辦工業人之切結書於八十八年在台南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認證,惟其所附之切結書,其時間係於八十九年完成;次查上開之切結書亦未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證明,是以,應請台南縣政府確實查核依照規定:「興辦工業人出具切結書,並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限期開發完成擴廠生產開工,並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