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DN0UJ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一九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及提經本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審決:「本案未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應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研議,並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提會討論。
(略)...」在案,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特定區計畫改由台南縣政府擬定,嗣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府城都字第四三一二六號函送上開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工業區檢討部分報部核定,並提本會九十年六月五日第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先行依法發布實施在案,其餘部分計畫內容,案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五四○○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並由林委員享博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之附表編號八及九部分,應暫予保留,另案由台南縣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
- 一、請先確立本計畫區未來之發展目標後,再就全區之人口、產業、土地利用、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等項目,依此發展目標,辦理本次通盤檢討。
- 一、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日發布實施,原計畫未訂定計畫目標,僅述明都市性質為發展農、工、居住型,計畫目標年至民國八十五年。
- 二、擬確立本特定區發展目標如下:
(一)建立整體的、合理的道路系統,改善交通機能。
(二)儘量規劃足夠的公共設施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三)配合發展需要劃設工業區,提供工業生產用地,創造就業機會。
照處理情形建議除加強補充說明計畫目標之背景因素、理由、本計畫案之相關計畫及重大建設等資料,以及計畫目標(三)修正為「配合發展需要區分工業區,提供工業生產用地,創造就業機會」外,其餘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
- 二、再發展區土地開發要點之訂定,應具公平性,且留設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少於該要點七規定應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至舊有聚落之未來更新開發方式,可參考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審議「變更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決
- 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要點第七點建議修訂為:土地整體開發應依其實際發展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其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少於整體開發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且留設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少於前項公共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 二、有關舊聚落部分既成道路調整劃設為計畫道路,由既有道路中心線各退縮四公尺,留設八公尺調整劃設為計畫照處理情形據原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舊聚落地區已劃設出入道路系統,住宅社區多係小街廓,舊聚落之既成道路如變更為計畫道路,將產生道路斜交、街廓不方整、土地零碎不利於使用等情況,尚屬實情,建議除刪除備註欄「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建議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 一、計畫書附錄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七點。
- 二、維持原計畫。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議:「舊聚落地區部分,由擬定機關妥予檢討該地區內既成道路,調整劃設為計畫道路,面臨道路兩旁土地所有權人得以道路中心線起各自退縮至少四公尺申請建築,退縮部分不計入法定空地,由該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獻登記為當地縣有或鄉有。」案例辦理。
道路。因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同於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鹽埔漁港乃大街廓未劃設出入道路系統,原計畫規定必須另擬細部計畫,而本特定區已劃設出入道路系統,住宅社區多係小街廓,舊聚落之既成道路如變更為計畫道路,將產生道路斜交、街廓不方整、土地零碎不利於使用等情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三、請參照再發展區土地開發要點,研訂優先發展土地開發要點規定,以維社會公平原則。
本計畫再發展地區以外之優先發展地區,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多已陸續開闢,相關土地可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規定,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
照處理情形建議除刪除備註欄「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維持原計畫
- 四、公園綠地系統之檢討部分:本計畫通盤檢討後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三六(佔計畫總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相距甚
- 一、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要點規定,由再發展地區內鼓勵整體開發,可提供百分之二十之公共設施,其中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少於前項公共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如此即可酌量增加公園綠地面積。
- 二、本特定區原主要計畫已含有細部計畫性質,公共設施多未開闢,經查都市發展用地內亦未有公有地可照處理情形建議除刪除備註欄「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維持原計畫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大,請併前開「再發展區及優先發展區土地開發要點」之規定提供公園、綠地公共設施面積核計後,再儘量增劃設公園、綠地面積,以資適法。
資補充劃設,而本次檢討亦未增設住宅社區,故建議暫維持原計畫,俟將來增設住宅社區時,再儘量增設公園、綠地面積。
- 五、防災計畫之檢討部分:請再補充敘明防災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火災延燒防止地帶、消防救災路線、通往醫院路線。
防災計畫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照處理情形。
建議計畫書內二張「防(救)災據點示意圖」及「防(救)災路線示意圖」應予合併外,其餘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詳計畫書第三章拾壹
- 六、電路鐵塔用地之檢討部分:請先評估電路鐵塔對其下方土地使用之影響後,再行檢討農業區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之適宜性。
農業區變更為電路鐵塔之理由補充說明如次:
- 一、該電路鐵塔為現有電路鐵塔,且於民國六十五年前即已設立,位於本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係屬龍崎―台南之一六一千伏輸電線路,為台南地區之主要輸電幹線,-為配合台灣電力公司辦理用地分割及產權登記之需求,故本次檢討予以配合辦理變更。
- 二、本案經函請台電公司評估其對下方土地使用之影響,案經台電公司以89.10.25D南供字第八九一○三二一○號函(詳附件二)回復略以:為避免影照處理情形。惟台電公司如有具體可行方案時,請直接提報內政部核處。
建議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響其下方土地之開發與利用,得配合道路開闢規劃下地,請於本區前後兩座塔地鄰近道路之側邊,規劃鐵塔電纜連接站兩座,面積各為二十公尺見方,俾供改建下地。倘若無法配合上項規劃,仍請按既有塔地範圍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 三、本案因現況電路鐵塔位於農業區,高度十餘公尺,對於農業之生產使用影響不大,故建議採行原規劃草案。將來台電公司若確定龍崎-台南線輸電線路地下化確切時程,宜請其協調適當區位之地主同意後,再行配合劃設電纜連接站用地。
- 七、本計畫區由於係屬管制性計畫,原計畫並未考量完整之道路系統,為改善該地區未來交通運輸水準,應請併案檢討交通系統之改善計畫。
- 一、本計畫區交通系統之改善計畫,必須配合鄰近都市計畫區一併檢討劃設,本次檢討已配合生活圈道路系統計畫,改善一五二號鄉道由原來十五公尺拓寬為二十四公尺,以及改善通往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區之道路系統,變更十公尺及十五公尺計畫道路為二十五公尺。
- 二、仁德(文賢地區)都照處理情形,如鄉公所另有具體改善建議方案時,請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轉報內政部辦理。
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處理情形辦理。
(一)同意縣府所提補充擬劃設新編號二十七及二十八號道路等二條道路之剖面示意圖(詳附圖一),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擬增劃設之二條計畫道路影響層面較大,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九、十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完竣,將沿台糖鐵路增設寬度二十五公尺之聯外道路,往北銜接一八二縣道,該路線經過本特定區之住宅區及工業區路段,須拆遷部分合法建築物,惟為建構完整之道路系統,故建議於本次檢討配合規劃增設此道路系統。
建議應補辦公開展覽,公展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新編號二十
- 七、二十八號計畫道路及縣道一八二號道路相互銜接部分,考量該路口行車安全,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二六四三四號函送研提上開二計畫道路與縣道一八二號道路相互銜接等修正道路路形範圍(詳附圖二)辦理;至新編號二十七、二十八號計畫道路跨越高速公路部分,請台南縣政府徵詢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意見,以利工進。
(四)請補充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
- 八、工業區之檢討部分:請由都計單位會同工業主管單位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設廠情形,及徵詢興辦工業人之意願後,再訂定案內工業區種類,另三燕兄弟實業廠吳閩育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一五號函送台灣省政府在案),請併案檢討。
- 一、原計畫未指定工業類別,本次檢討規畫草案乃配合工業區發展現況及機關協調會決議,將工業區類別指定為甲種工業區。經重新檢討分析,為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建議除三燕兄弟實業廠外,仍宜訂定為甲種工業區,理由如次:
(一)原計畫工業區面積一一二.九○公頃,目前已發展使用面積約七○%,登記有案之工廠計有一五六家,大多為塑膠日用品業、金屬加工用機械業及人纖紡織業,依其生產產品判斷歸類,其中適合於甲種工業區者計有一五三家,佔九八.一%,適合於乙種工業區者計有二十五家,佔一六.○%,而適合於特種工業區者僅三家,佔一.九%。
(二)為徵詢興辦工業人意願,針對前開廠商寄發問卷調查表一五六份,問卷回收僅有三十份(顯示大多數廠商均無意見),其中贊成訂定為甲種工業區者,計十六份,佔另案抽出辦理
- 一、本案案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府城都字第四三一二六號函送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工業區檢討部分報部核定,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五日第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發布實施在案,建議於計畫書相關章節加註上開辦理情形,以利查考。
- 二、至本案工業區內並無規劃設置污水場理場用地乙節,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外附近設置一處區域性污水場理場用地,係為處理本計畫區及附近區域之家庭廢污水,惟考量本計畫區生活環境品質及工業區廢污水之排放處理問題,應請台南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環保單位依相關法令審慎評估有無規劃設置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必要,併提大會討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五三.三%,而贊成訂定為乙種工業區者,計八份,佔二六.七%,至於贊成訂定為特種工業區者,僅三份,佔十%,經電話訪談,大多數亦不反對訂定為甲種工業區。(相關統計表詳附件四)
- 二、有關三燕兄弟實業廠陳情規劃為特種工業區案,說明如次:
(一)該廠係於本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即已設立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分裝場,面積○.三七公頃,基地四週除面臨道路外,均為工業區(參見附件五)。
(二)依現行法令規定,液化石油氣儲存分裝場,應設置於特種工業區或保護區內;與鄰近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應依中國國家標準(CNS)-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相關規定辦理。經查前開安全標準,僅規定應與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保持若干距離以上。
(三)本案如同意其變更為特種工業區,建論決定。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第四四四次會議結論事項處理情形台南縣政府90.2.22開會結論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議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規定,特種工業區內之建築及設備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八公尺以上之距離。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農業區變更為私立中華醫專用地部分,應請依照行政院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內一一四二二八號函規定,仍應個案報院核示,如其開發方式可不受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規定者後,再將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五二一號函,農業區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可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精神,由私立學校規劃適當之設施兼供附近居民使用,以適度回饋地方等規定辦理。
- 二、本案變更農業區為私立中華醫專部分,建議縣政府與中華醫專協議由中華醫專規劃適當之設施供附近地區居民使用。
請仁德公所與中華醫事技術學院協商取得共識後,將相關資料送本府憑辦。
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私立中華醫專用地(○.五八公頃)部分,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土地目前已興建完成學生宿舍使用多年。按本案土地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前,擅自於上開農業區興建學生宿舍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地方政府亦未查處,應屬重大違規使用事件,為兼顧法令之威信,並杜絕再有類似情事發生,本案是否同意變更,應提大會審慎討論決定。
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建議除原編號第十點為配合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五四○○二號函送之「台南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辦理,該要點予以刪除外,其餘建議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台南縣政府處理意見通過。
- 三、本計畫區有關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為配合該縣通案性規定,建議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五四○○二號函送之「台南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辦理。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仁德鄉後壁村保安宮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陳情書為說明中正路二段97巷8m計劃道路沿伸至高速公路涵洞基準起點改變由。
- 一、依鄉公所10月25日(90)建字第15339號函所述擬以既成4m道路兩側平均拓寬延伸,唯現況路側南有二間二層樓房必定會部分拆除築路深約2公尺。建請依既成道路南排水溝邊基準起向北計8m寬計畫,較為恰當(北側無排水溝)。
- 二、依縣府90年11月5日(90)府城都字第一六○五八八號所述列計劃道路依法需地主同意書,但本既成道路百年來為農產運輸主要道路,是因仁德鄉66年都市計畫時漏列才有今日難題,並本地段內之祭祀公業,已有4人去世,如王吳值已在民國29年(昭和15年)歿至今尚未辦妥繼承,要全部地主同意確有困難。
- 三、本陳情之計畫道路8m恰遇這次第二次通盤檢討,其中道路計畫大小25條加上本陳情共26條,縣府答覆本陳情需地主同意,但其他25條經查並無地主同意書,等等另66年都市計畫時亦無地主同意書,敬請比照上述方式辦理,則不吝感謝。
- 四、本計畫道路要套入都市計畫圖需專業人員才可施做,平民百姓是無法做到的,且未套前亦無法得知其地段號,所以也無法取得地主同意書。本陳情案七年來均無法獲得解決,高工局又明年二月前決定才不影響進度,雖本地民風純樸、善良守法,不會無理取鬧。但本案卻有其時效性與急迫性,稍縱即逝。誠盼各位長官深體百姓之恐慌,需求適時通過,切勿再於政府單位間互據台南縣政府及仁德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公所業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並取得土地使用證明書,以及考量當地農業之產銷,需使用大型農具車輛進出穿越高速公路下之涵洞,故本案擬增劃設八米計畫道路,以供穿越高速公路下之涵洞,確有必要,爰建議同意採納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二六四三四號函送研提上開擬增劃設八米計畫道路範圍辦理(詳附圖三),並請該府徵詢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意見,及補辦公開展覽,公展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相推諉,犧牲百姓權益,則本地居民感恩不盡。
二台南縣仁德鄉公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所建字第一九○三○號函建請將仁德鄉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該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增闢二條東西向聯絡道路線。
查仁德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尚未報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確定,為求計畫完整性,仁德鄉公所建議本計畫區擬增劃設之二計畫道路,建議未便採納,將來如有配合仁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增劃設二條計畫道路東西向聯絡道路之必要,建議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