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ZzExY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年元月十一日第二八六、二九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三一四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同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元月二日、三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及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意旨及市地重劃可行性,為求審慎,應請台北縣政府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提處理意見,再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二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查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部分,其擬變更主要計畫內容達十七項,已非僅作局部計畫之修正,且影響台北縣政府八十年十一月九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五案之附帶條件「一、除台一號道路以南及二省道以北(原頂崁都市計畫範圍之工業區)恢復為工業區外,其餘規劃為住宅社區,並於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時應酌予劃設必要之公共及公用設施用地。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提供四五%之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若無法徵得地主同意,則改以區段徵收或暫不開發,以健全都市發展。」之原規劃意旨,故應先行變更主要計畫,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爰建議主要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案」,以符規定;至該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之上開通盤檢討案原變更內容及原附帶條件等相關規定,是否確屬執行困難,有迅行變更之理由等資料,仍有不足,請再加強補充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 二、本計畫區內公告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是否與都市計畫產生競合疑義部分,業經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七三二四四號函送之本二計畫案研商會議結論查明略以:「依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代表之說明,本案二重疏洪道兩側業於八十九年十月間解除二級洪水平原管制,故本計畫已無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競合問題」有案,惟應將上開經濟部水利處公告文號、日期及解除管制範圍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主要計畫部分地區擬排除市地重劃範圍,改以「再發展區」方式開發部分,為求公平合理及計畫可行性,建議配合審查意見一,再補充說明「再發展區」之背景說明、理由、劃設原則及範圍等事項;其劃設原則,建議同意採納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七三二四四號函送之會議結論略以:「(二)本計畫區再發展區原劃設原則增列現有私立學校,增列如後:1、合法且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密集地區,其規模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2、符合部頒四要件之現有私立學校。3、考量街廓完整性,以避免土地不利使用地區。4、屬於必要性通路者。5、參酌土地權屬範圍。6、無法以市地重劃辦理者。」辦理,並納入主要計畫規定。
- 四、本案上開原主要計畫附帶條件二,擬修正為「配合工業區開發方式變更及重劃可行性,酌予降低公共設施比例」乙節,為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兼顧計畫可行性,「酌予降低公共設施比例」乙語,應予刪除,及增列「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土地,以重劃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並調整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至於變更理由部分,配合審查意見一,請再加強補充敘明。
- 五、本變更範圍原公園用地面積六.九八公頃,占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五.三八,擬變更後之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戲場用地面積減為三.六二公頃,占本細部計畫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八○,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請縣府配合審查意見四,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增劃設公園用地、兒童遊戲場用地或綠地面積。惟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基於本案市地重劃之可行性,仍確有困難,且如將變更範圍外之二重疏洪道內現有之河濱公園綠地使用或計畫面積納入計算,應可補足法定百分之十之比例規定,故本案請縣府將上開河濱公園綠地使用範圍套繪於計畫圖上及表列說明使用計畫面積比例,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提大會討論決定。
- 六、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四一三九二號函提建議本計畫開發方式參照該縣其他地區類似案例,修正為:「本計畫除工業區、天然氣事業專用區、古蹟保存區、環河(堤)道路、捷運系統用地及以再發展區方式開發者外,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但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重大或緊急工程,得經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或租用;若協調不成者,基於重大或緊急工程之推動,必要時得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乙節,建議同意採納。
- 七、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一變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94年配合84.11.24台內營字第8480619號公告之「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修訂原計畫。
查本案非依都市計畫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之通盤檢討案,故應配合原主要計畫之計畫年期規定,建議不予討論,另應於擬定細部計畫內載明計畫年期。
二變二二重疏洪道北側(公西側)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本路段因原位於原二重疏洪道內之東西向道路(17公尺寬)已規劃為行水區供疏洪之用,已無再保留必要,且不影響交通。
2.本路段廢除後併毗鄰土地使用分區整體規劃。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三二重疏洪道西側(6號道路北側)住宅區(2.50)學校用地(2.50)1.彌補三重都市計畫區文中用地之不足,以提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2.二重疏洪道西側地區未規劃文中用地,有增劃設之必要,以提供學童就學所需。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四二重疏洪道西側(二省道南側)工業區(19.25)工業區(19.25)1.二省道以南、光復街兩側之街廓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圖標繪為「變更洪水平原管制區為工業區」;惟計畫書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備註欄1載述「除台一號道路以南及二省道以北(原頂崁都市計畫範圍之工業區)恢復為工業區外,其餘規劃為查本案為書、圖不符之情形,建議變更內容應修正為「書、圖不符之更正」,及計畫書相關統計表應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北縣政府86.04.17八六北府工都字第137990號函:
「.....位於二重疏洪道西側之住宅區、工業區與計畫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住宅社區…」書圖不符。
2.經查本案之使用與計畫圖所規劃之工業區吻合,為符合計畫圖所示及使用狀況,特予以變更原計畫書所載內容,以資書圖相符。
書所載有書圖不符之疑義,建議擬定細部計畫配合辦理訂定都市計畫...」。
五變五私立清傳商職私立清傳商職用地(1.39)私立清傳商職用地(1.38)文教區(0.01)1.原計畫圖上標繪之私立清傳商職用地範圍與該校土地權屬範圍不相符,應以該校土地權屬範圍為校地範圍。
2.夾雜於該校土地權屬範圍內之三重埔段五谷王小段9-7地號部分土地,非屬該校權屬所有,惟目前該校使用中,為求校地之完整及避免影響教學與因應教育發展之需,擬變更為文教區,俾供該校使用。
- 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文教區之三重埔段五谷王小段9-7地號部分土地,非屬私立清傳商職學校所有,惟該校已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取得上開土地之承租權,建議除應將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查私立清傳商職用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避免將來執行疑義,建議計畫書內所列私立清傳商職用地剔除於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外,改列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
本計畫為求該校校地之完整及避免影響教學與因應教育發展之需,將夾雜於該校土地權屬範圍內而該校使用中之三重埔段五谷王小段9-7地號部分土地變更為文教區,惟該校應儘速取得,以求校地之完整。
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六變六五谷王廟(五榖王北街東側)保存區(0.40)古蹟保存區(0.40)1.原計畫圖上標繪之五谷王廟保存區範圍與使用現況不相符,擬以使用現況作為五谷王廟保存區之範圍,以達保存之目的。
2.五谷王廟為縣定三級古蹟故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依台北縣政府85.年9月10日八五北府工都字第318787號函有關地形圖展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七人1、人2、人6、人8、人9、人10、人11、人12、人13人14、人15、人16、人17、人18、人19、人20、人23、人24、人25、人26、人27、人29、人30、人31、人33、人34、人35、人37、人38、人工業區(開發方式)主要計畫附帶條件:
「1…..。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提供45%之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若無法徵得地主同意,則改以區段徵收或暫不開發,以健全都市發展」。
工業區排除於重劃範圍外並採再發展區方式開發。
基於歷史背景、發展現況、整體開發可行性、公平性及人民陳情意見等綜合考量,將工業區排除於重劃範圍外,並採再發展區方式開發。
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工業區範圍面積分佈大、區內廠商密集、街廓完整及道路已開闢完成,應將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並採再發展區方式開發,尚屬實情,惟查本計畫工業區之位置分別位於台一號道路以南之工業區,及原頂崁工業區,建議應依審查意見一,就上開二處工業區分別加強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39、人40、人42、人46、人49、人50、人52、人53、人54、人56、人58、人61、人62、人63、人64、人65、人74、人75、人77、人78、人83、人84、人86、人88、人90、人91、人92、人96、人99、人100、人101、人102、人103、人105、人106、人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107、人111八公共設施比例主要計畫附帶條件:
「1…..。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提供45%之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若無法徵得地主同意,則改以區段徵收或暫不開發,以健配合工業區開發方式變更及重劃可行性,酌予降低公共設施比例。
1.為顧及地主權益及整體計畫開發可行性。以重劃負擔不超過45﹪為原則。
2.區段征收經地政單位評估不可行。
3.酌予降低公共設施後,除停車場用地外,尚符部頒標準。
本案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一、四辦理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全都市發展」九人2、人22、人44、人46、人49、人50、人57、人60、人69、人71、人73、人79、人82、人重新橋北側,福音街以南捷運系統新莊線05車站附近住宅區(3.31)商業區(3.31)為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配合未來發展需要,並參酌人民陳情、增加開發誘因等考量,依據整體配置情形、交通發展狀況等規劃鄰里商業中心。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人2、人22、人44、人46、人49、人50、人57、人60、人69、人71、人73、人79、人82、人二重疏洪道西側,3號道路南北兩側縱深30公尺範圍。
住宅區(1.87)商業區(1.87)為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配合未來發展需要,並參酌人民陳情、增加開發誘因等考量,依據整體配置情形、交通發展狀況等規劃鄰里商業中心。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北側1號道路附近道路用地(0.18)住宅區(0.63)住宅區(0.18)公園用地(0.63)配合蘆洲交流道三重端引道未來可能設置情形,及當地實際交通系統需要,作局部分區及道路系統之調整。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109二重疏洪道西側,12號道路工業區(0.40)天然氣事業專用區(0.40)配合中油公司台北地區天然氣環線汰換計畫五股配氣站設置需要劃設。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東側、VI-6號道路北側街廓二重疏洪道東側,公公園用地(0.92)住宅區(0.92)1.為配合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使重劃負擔不超過45﹪,需酌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疏洪道內之綠美化措施,可稍補公園綠地之面積。
3.公園變更後尚符部頒標準。
4.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二重疏洪道東側,公公園用地(1.27)住宅區(1.27)1.為配合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使重劃負擔不超過45﹪,需酌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疏洪道內之綠美化措施,可稍補公園綠地之面積。
3.公園變更後尚符部頒標準。
4.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人5公四十六,正義南路至中興橋間公園用地(2.43)公用事業專用區(2.43)1.為配合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使重劃負擔不超過45﹪,需酌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疏洪道內之綠美化措施,可稍補公園綠地之面積。
3.公園變更後尚符部頒標準。
4.留供相關公用事業使用。
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十人二重疏文小十公園用1.文十二校地面積不一、本案原則同意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六76、人83、人85、人103、人110洪道西側,文小十一(興榖國小)附近(0.29)公四十(0.86)保存區(0.08)地(0.29)學校用地(0.86)宗教專用區(0.08)足,學校現有校舍老舊,配合重劃校地調整並擴大,有利校務發展。
2.宗教慶典活動影響學校教學安寧。
3.保存區範圍非屬指定之古蹟。
在公園用地面積不減少之前提下,由縣政府調整修正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變更範圍,如縣府堅持原報調整方案,建議併同審查意見五提會討論決定。
- 二、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重新路南側工業區(0.25)道路用地(0.25)配合當地交通需要,增設一條12公尺寬之道路。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 八、細部計畫部分(一)本細部計畫規定之開發主體為台北縣政府部分,建議同意採納縣府所提意見,比照細部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之主辦單位「縣政府或自辦市地重劃委員會」,予以修正。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訂定之(原施行細則35條已刪除)。」部分,建議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三)第五條:「,...惟若住宅區及商業區因留設前院或乙種工業區因留設側院致使基地內建物深(寬)度不足『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規定時,...」部分,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上開「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已停止適用,應配合修正。
(四)第十二條部分,建議參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決議,增列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私立東海高級中學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東勇字第五○一四號函
- 一、本校係於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依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教(二)字第○三三九六號函奉准設立,並於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依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在案。
- 二、本校原有三重市二重埔段頂崁小段二地號校地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被強制徵收為二重國小用地,又為了二重國小校地完整,廢除百年既成道路,於民國八十七年強制徵收本校三-一地號校地為替代道路用地,制憲有效地面積僅有0.5299公頃,學生幾無活動空間,影響教學至鉅。
- 三、本校目前在學學生人數近三千人,現有校地若被劃為市地重劃區,則非但校務無從推展,而且勢必拆除現有合法校舍,使本校陷於廢校之慘況,嚴重影響三千學子之受教權益。
- 四、目前本校周邊數十戶民宅,均已改列為「再發展區」,唯獨本校屬於三重市二重埔段頂崁小段3-10、3-13地號之0.2299公頃校地仍規劃市地重劃區,實未公允。
特此准予比照周邊民宅改列為「再發展區」。
考量本計畫之公平及該校地之完整與未來興辦教育之需要,建議本陳情案原則同意採納,並併同審查意見三辦理。
二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四一三九二號函為「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案,其中有關開發方式本府補充意見及私立東海高級中學函送該校陳情意見。
- 一、依本縣議會第十四屆第七次大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議決「請縣府興建重新三橋,跨越二重疏洪道銜接三重市福音街及興德路,活絡交通案」本府會勘結論及台北縣私立東海中學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東勇字第五○一四號函辦理。
併同審查意見七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二、旨開都市計畫按目前刻由鈞部核辦中,依據本府報部之計畫,有關土地開發方式部分係以市地重劃及再發展區二種方式辦理,惟因重劃開發時程冗長,變數亦大,故為增加本計畫開發彈性,避免延宕重大工程用地取得,惠請比照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案及擬定板橋(浮洲地區)都市計畫案之開發方式,將本計畫開發方式修正為:「本計畫除工業區、天然氣事業專用區、古蹟保存區、環河(堤)道路、捷運系統用地及以再發展區方式開發者外,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但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重大或緊急工程,得經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或租用;若協調不成者,基於重大或緊急工程之推動,必要時得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三李俊億先生九十一年元月十三日陳情書我們是世居二重疏洪道左岸居民,因疏洪道禁建已將屆滿五十年,導致本地區居民的房子老舊不堪,又不能改建,今聞二重疏洪道細部計畫正在內政部審議中,建議趕快將細部計畫公佈實施,以便建立美麗新家園。
建議儘速將二重疏洪道細部計畫公佈實施請內政部及台北縣政府儘速協助完成本二計畫案之法定程序。
四立法院李委員顯榮及私立清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一清傳校字第一○○二號函
- 一、有關台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之「變五」案,夾雜於本校校區內之二重埔段五谷王小段九之七地號土地為國有財產局列管之「未登錄地」,本校自民國五十四年起即使用中,並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在案,茲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本校繳納土地租金憑證影本各乙份,如附件一、二。建請將該筆夾雜於本校校區內之二重埔段五谷王小段九之七地號土地變更
- 一、併同審查意見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審查意見辦理。
- 二、同意採納立法院李委員顯榮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協調會議結論略以:「私立清傳高商學校請求該校規劃○○私立學校用地,國有土地規劃為文教區,並列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為文教區,供本校使用,以求校地之完整及避免影響教學,與因應教育發展之需。
- 二、又,本校係於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依台灣省教育廳教(三)字第○六九二四號函奉准設立,於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四日依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定期辦理財團法人變更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九日,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如附件三。
- 三、本校創辦於民國五十四年,現校區土地權屬範圍係在三重市都市計畫公佈前即作校地使用迄今。
三十七年來,本校苦心辦學,積極推展教育政策,培育眾多商業基層人才,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有目共睹,歷年來,接受政府各項評鑑皆榮列優等,深獲各界好評。縣政府就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研議修正,允宜本教育不分公私之原則,衡諸本校辦學成效與未來發展,建請維持本校校地完整,並將本校園有土地權屬範圍列為「文教保留區」,不參與市地重劃,則非僅為損及地方民眾權益,亦有利於未來社區教育之發展。
再發展區範圍內,規定本校地維持原來使用管制規定使用,即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