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oIguJ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六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府城都字第一九○三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素貞、張委員嘉祥、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十一日召開二次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之3,乙種旅館區之停車空間部分,旅乙(1)、旅乙(2)應修正為「每一旅館房間數至少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 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之4,有關遊樂設施區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應請縣府明訂,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有關遊(2)西北側之計畫道路截角不利車輛繞行,應配合地形等高線向西側偏移修正該計畫道路截角為圓弧形,且修正後之原道路用地,併入變更為毗鄰之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計畫書、圖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修正,及有關公共設施名稱應補加「用地」乙詞,以符規定。
(二)本計畫區內山坡地及逆斷層帶等地質調查資料,及相關具體防災減震之因應策略,應補充納入都市防災計畫。
(三)計畫書第三十四頁之環境地質資料有關限制開發建築措施,應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以及本計畫區內逆斷層帶經過兩側各五十公尺之住宅區部分,建議均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且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不包括屋頂突出物)。
(四)本計畫涉及將來依水利法公告之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內土地變更部分,建議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應先行妥與地方居民、地主及縣府相關單位協調確定後再行依法公告,並由縣府迅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為「河川區」,以避免將來產生水利法與都市計畫法相關管制規定競合疑義,並杜紛爭。
(五)為避免破壞白河水庫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本案各項變更內容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頒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1、應增加明訂各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並同意採納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該縣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等通案性規定。
2、管制要點第一點後段文字,建議配合修正為「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3、乙種旅館區之停車空間部分,建議旅乙(1)、旅乙(2)應修正為「每一房間數至少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4、遊樂設施區部分,為統一名稱,建議修正為「遊樂區」,另為避免遊樂區與道路產生衝擊,建議增訂遊樂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之規定,至於其管制使用用途項目,請縣府明訂之,並正式行文到部。
5、保存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原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及一百五○乙節,建議分別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
6、電台專用區之容積率原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乙節,建議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7、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建議增列「供加壓站、配水池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之規定。
8、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議增列「供交換機房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之規定。
9、露營區建議修正為「露營區供露營有關活動使用,不得設置與活動無關之固定性建築物」。
10、墳墓專用區建議增列「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規定。
11、火葬場專用區建議增列「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規定。
12、原管制要點第十四點「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用途式樣及色調應與四周環境景觀相配合,並須經該特定區主管管理機關之核准」乙節,考量為確保本計畫區特有之景觀風貌,建議仍應維持原條文規定。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建議除下列變更內容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一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公頃)項目(公頃)四四遊(2)遊樂設施區(0.24)道路(0.24)原計畫遊(2)西側之計畫道路因經過懸崖與溪谷,高低差距太大,以致道路無法開闢,故配合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遊樂設施區,另於遊樂設施區中劃一替代道路以維持交通功能之完整。
變更道路為保護區之面積約41平方公尺,略之不計。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遊樂設施區建議修正為遊樂區。
- 二、為考量基地之完整性,原遊樂設施區變更為道路、及原道路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三、原計畫道路經過現況水溝部分,建議變更為河川區,並為維持道路之順暢完整性,建議依縣府意見沿現況水溝東側修繪計畫道路(詳附圖)範圍通過。
道路(0.18)遊樂設施區(0.18)道路(--)保護區(--)六六停(4-1)北側及東北側停車場(0.07)保護區(0.07)1.停(4-1)坡度陡峭,且因配合現況道路調整後致面積狹小,不宜開發,故予以變更為保護區。
2.考量本計畫區假日遊客之實際停車需求量,故另於紅葉隧道出口西側,變更劃設停車場一處。
3.配合縣政府公園之開發計畫,變更劃設公園一處。
1.增設之停車場為停(4-4)2.增設之公園為公(4-4)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保護區變更為停車場、及道路變更為停車場部分,因涉及跨越既有河川溝渠,恐有妨礙水流、防洪安全之虞,及考量興建停車場之成本效益不佳,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保護區變更為公園部分,該公園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
保護區(0.41)停車場(0.41)道路(0.09)停車場(0.09)保護區(0.83)公園(0.83)九九停(2)北側農業區(0.68)停車場(0.68)現況已作停車場使用,故配合現況變更之。
停(4-5)考量農業區依規定得申請設置停車場,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十電(2)側(位於原枕頭山內)保護區(0.05)機關(0.05)現況為國軍統指部所屬枕頭山營地,負責國軍通訊傳遞及設施裝備安全維護、整修之任務,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變更之。
1.關子嶺段225-12號2.機(11)經軍方表示無徵收之意願,且同意將土地歸還地主,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遊(2)西側水域(0.30)溝渠(0.30)為統一名稱,變更水域為溝渠用地。
除修正為「河川區」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檢討後之內容予以修訂。
除土地取得方式及主辦單位應視實際執行情形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符合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共設施項目未指定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為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加速都市建設。
除公園4|4不得作多目標使用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民7公(4-2)東側保護區(0.02)旅(甲)(0.02)依現況水溝路線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界線。
併審查意見(四),建議維持原計畫。
民宗(專)2(碧雲寺)西南側保護區(0.03)墳墓用地(0.03)1.土地同意書之取得,請碧雲寺與國有林班地第三林班進一步協調。
2.考量南縣喪葬政策,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求,予以變更為墳墓用地,另原有步道亦同時配合變更為四公尺之人行步道。
墓(1)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墳墓用地修正為墳墓專用區。
- 二、保護區變更為墳墓專用區部分,請縣府都計單位會同民政單位查明如不牴觸「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保護區(0.01)道路(0.01)原計畫新計畫項目(公頃)項目(公頃)民存(1)(大仙寺)保存區(4.61)宗教專用區(4.61)1.考量南縣喪葬政策,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求,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2.配合道路調整併予變更。
3.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之性質分區相混淆,除上述變更及原被劃設為三級古蹟範圍仍維持保存區外,其餘土地變更分區名稱。
1.附帶條件:墳墓用地與住宅區間,應植樹種,並將規範訂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以減少分區使用之衝突。
2.宗(專)13.墓(2)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火葬場用地、墳墓用地建議修正為火葬場專用區、墳墓專用區。
- 二、保存區變更為墳墓專用區部分,請縣府都計單位會同民政單位查明如不牴觸「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 三、墳墓專用區與住宅區間至少應退縮五公尺建築,將來新建時並種植喬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四、宗教專用區面臨四公尺公園側,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供公眾通行使用,且如有設置出入口者,應有足夠的迴轉空間。
保存區(0.06)火葬場用地(0.06)保存區(0.63)墳墓用地(0.63)保存區(0.02)道路(0.02)保護區(0.17)火葬場用地(0.17)道路(0.13)宗教專用區(0.13)道路(0.02)火葬場用地(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