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0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01
案件id
wfVIx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六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府城都字第一九○三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素貞、張委員嘉祥、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十一日召開二次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之3,乙種旅館區之停車空間部分,旅乙(1)、旅乙(2)應修正為「每一旅館房間數至少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 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之4,有關遊樂設施區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應請縣府明訂,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有關遊(2)西北側之計畫道路截角不利車輛繞行,應配合地形等高線向西側偏移修正該計畫道路截角為圓弧形,且修正後之原道路用地,併入變更為毗鄰之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計畫書、圖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修正,及有關公共設施名稱應補加「用地」乙詞,以符規定。
(二)本計畫區內山坡地及逆斷層帶等地質調查資料,及相關具體防災減震之因應策略,應補充納入都市防災計畫。
(三)計畫書第三十四頁之環境地質資料有關限制開發建築措施,應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以及本計畫區內逆斷層帶經過兩側各五十公尺之住宅區部分,建議均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且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不包括屋頂突出物)。
(四)本計畫涉及將來依水利法公告之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內土地變更部分,建議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應先行妥與地方居民、地主及縣府相關單位協調確定後再行依法公告,並由縣府迅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為「河川區」,以避免將來產生水利法與都市計畫法相關管制規定競合疑義,並杜紛爭。
(五)為避免破壞白河水庫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本案各項變更內容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頒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1、應增加明訂各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並同意採納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該縣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等通案性規定。
2、管制要點第一點後段文字,建議配合修正為「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3、乙種旅館區之停車空間部分,建議旅乙(1)、旅乙(2)應修正為「每一房間數至少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4、遊樂設施區部分,為統一名稱,建議修正為「遊樂區」,另為避免遊樂區與道路產生衝擊,建議增訂遊樂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之規定,至於其管制使用用途項目,請縣府明訂之,並正式行文到部。
5、保存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原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及一百五○乙節,建議分別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
6、電台專用區之容積率原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乙節,建議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7、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建議增列「供加壓站、配水池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之規定。
8、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議增列「供交換機房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之規定。
9、露營區建議修正為「露營區供露營有關活動使用,不得設置與活動無關之固定性建築物」。
10、墳墓專用區建議增列「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規定。
11、火葬場專用區建議增列「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