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2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為「輸變電系統暨用地取得作業專案報告」之後續處理情形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21
案件id
AKfq9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專案報告案前提經九十年十月九日本部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
「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辦理。
- 一、配合各項國家經濟建設計畫之推動發展,電力供應確有必要,惟電力輸送所需之發電廠、變電所、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用地等常對各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等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故台電公司規劃輸變電系統配置計畫及設置上開相關設施時,應融合國土與區域計畫之目標、構想及規劃機制,配合各地方政府之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並與區域及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之土地使用、景觀環境、安全防災及國土保育互相調和。
- 二、本次台電公司簡報擬設置輸變電系統之具體線路設施計畫內容,建請該公司分別再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說明,以減少將來所涉計畫變更案審議之時間,並加強與地方政府及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儘量與當地景觀環境相結合,落實城鄉永續經營及提昇經濟之發展。
- 三、為改善目前台灣地區區域供電不均衡,需南電北送之現象,建請台電公司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之目標—為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區域均衡、縮小城鄉差距、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及健全經濟發展等指導原則,針對未來用電之供需平衡、輸變電系統配置計畫及上開輸變電線路系統所需用地等研擬規劃中、長程具體實施建設計畫,以供未來施行之依據。
- 四、為因應世界能源政策朝向低污染、再生能源之趨勢,請台電公司研擬再生能源發電(水力、風力、太陽能等)或能源替代方案,以因應國內用電之需求。此需用地請預為協調妥為規劃。
- 五、為減低輸變電線路系統所需用地(如變電所用地、輸變電線路下方土地及電路鐵塔用地等)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影響,請台電公司配合目前刻正辦理『電業法』修法,研擬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具體補償機制配套措,施並加強與周圍居民溝通協調,以杜紛爭。
- 六、發電廠、變電所、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為『鄰避性設施』,惟考量對地區都市整體發展、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等影響,應請台電公司在設置上開相關設施時,儘量以地下化、屋內化、綠化、安全化或多目標化等方式闢建,以達到安全防災及環境景觀美化目的。」。
- 二、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電輸字第九一○三-○八○八號函略以:「檢送本公司針對九十年十月九日大部召開區域及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本公司輸變電系統暨用地取得作業專案報告)所作六項決定之答覆」(如附件)到部,特再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請台電公司依九十年十月九日本部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各點賡續推動辦理。
- 二、與會委員所提左列各點,請台電公司妥處。
(一)未來進行設置輸配電系統之電纜線路、電線桿等設施時,應妥為規劃設計,以改善都市景觀及增進公共安全。新市區部分,應儘量配合共同管溝方式設置,將上開設施納入地下管線整體考量規劃;舊市區部分,應研提具體改善計畫,逐年將上開設施納入地下管線方式辦理。
(二)上開地下管線方式辦理所需土地部分,涉及土地地上權及工程用地財務負擔等事宜,應請台電公司妥與當地地方政府及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溝通協調,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