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21-審議事項-第十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改善計畫及市地重劃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21
案件id
SNNGI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九、三十一日第十三屆第二十三、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一一0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第五二一次會議審決略以:「一、配合『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改善計畫第一次修正計畫』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至第十案,原則同意變更,惟有關變更後之高速鐵路橋下道路與原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之銜接及造成多路口交叉情形等因應措施,應再加強補充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除前項變更內容外,其餘部分,因案情複雜,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周委員志龍、羅前委員時瑋、陳委員銀河、張委員元旭組成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變更編號第十四至第十六案調整穿越陳氏宗祠道路形式乙節,請桃園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並由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及准桃園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城鄉字第0九一00六八三九七號函送研議資料到部,並由原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變更編號第十四至第十六案調整穿越陳氏宗祠道路形式乙節,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辦理,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併本會第五二六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變更編號第十四至第十六案調整穿越陳氏宗祠道路形式乙節,請桃園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並由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及案准桃園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城鄉字第0九一00六八三九七號函送研議結果到部,爰本專案小組僅就上開變更內容及桃園縣政府函送研議資料予以審查,並基於左列各點理由,建議併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及縣府所提替選方案二,維持原計畫,並請縣府將來辦理市地重劃工程時,妥與當地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
(一)桃園縣政府所提替選方案一,擬修正原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向北順彎形式繞經陳氏宗祠乙節,該府分析之缺點為:「1、變更計畫道路路線後,原位於計畫道路兩側之住宅區價值頓減,對土地所有權人不公平,且不利辦理分配作業;2、變更之計畫道路為彎曲形式,致道路兩側土地地形不整,相對降低土地利用效益。」,查屬實情,雖可避免拆除部分屬違章建築之宗祠,惟仍將衍生其他之紛爭問題尚待解決。
(二)縣府所提上開替選方案一之計畫道路線形,將使該街廓東側變為狹長形,較不利交通之順暢,至於原計畫道路線形之道路系統功能較為完善。
(三)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係以原計畫道路用地境界線為界,依所提替選計畫道路線形,將造成原計畫道路南側之部分住宅區,可能發生無法面臨建築線之情形。
(四)據桃園縣政府查稱:該陳氏宗祠基地依民國七十八年核發之建築使用執照內登記用途為農舍,面積僅有一八九平方公尺,坐落於七十九年間發布實施之本案計畫道路用地北側,惟目前作宗祠使用之建築面積約四00平方公尺,其中坐落於本案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上約二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係屬違章建築。故本案應考量政府處理違章建築之施政公平性及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