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21-審議事項-第九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2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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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年二月三日第一二五、一二六、一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三八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等,並由夏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有關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變更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有關該局所提雲林溪大北勢堤防工程興建用地變更案等二部分,已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因具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餘計畫內容部分,嗣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計畫區內工業區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再予變更。」在案,且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二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九○雲南鎮建字第一三○七二號函本鎮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擬請准予個案變更石牛溪整治計畫案。
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九十)水利五管字第○九○○二○一三○七號函本局辦理雲林溪大北勢堤防等工程,其工程用地因涉及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特定區,因用地徵收需要,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範圍如附圖),會請併入該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四黃墘鎮先生等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陳情書建請將陳情人所有坐落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內斗南鎮文安段六一七地號文安國小保留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即予辦理徵收,以利所有權人權益。
本陳情案未便採納,惟請雲林縣政府考量儘速編列預算,徵收學校用地。
五立法委員林國華國會辦公室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立華發字第○○○四五號函轉林壽昌先生等九十年十月六日(九十)東昌陳字第○○一號
- 一、斗南交流道特定區公告已二十幾年,政府未能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期間內完成細部計畫及各項公共工程設施,二十幾年來繼續限制使用,已造成業主莫大損失,本屬不該。
- 二、本區屬中山高斗南交流道匝道,匝道彎曲,路面斜坡,地面畸零,又需施設八米寬道路便道與高速公路區隔,本不宜劃設為汽車修護專用區,九十年經雲林縣政府都委員現場勘查,認有變更之必要,才於九十年度都委會通盤檢討時同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並同意業主自辦市地重劃,以息民怨。
- 三、由汽車修護專用區變更編定為乙種工業區,其土地使用並無低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價值之效果,業主自行負擔工程費用及公共設施道路、排水、自來水管、電管已是相當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一案審查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陳情書沉重,意願已不高,現在貴署都委會卻又要求增設污水處理槽,已使得業主自辦市地重劃意願破滅。
- 四、貴署都委會如再堅持增設污水處理槽(其實可由全部特定區去規劃,並由政府施設),只有政府應依都計法規定二年內編預算負擔工程費,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及二十幾年限建所造成損失給予補償才能息民怨,同時乙種工業區並無高污染工廠之設置,應無籍增設污水處理槽以增加業主負擔為阻擾業主自辦市地重劃之美意。
- 五、前揭變更定案,係經本區九成五以上地主同意所提議,並經雲林縣都委會多次會商及實地勘查後,認為符合事實需要,決議予以通過,並呈報貴會複審在案。
- 六、鑑於政府財政拮据,未能及早開發,致造成該區地主損失不貲,影響地方繁榮甚鉅,乃有地主提出自辦市地重劃之議,籌備工作行將完成,以貴會審議通過並完成公告,即可實施。
- 七、由於該區地呈多角畸零狀(如附件),規劃本屬不意,且與高速公路邊緣須有八米以上之區隔,在本區東北角施設污水處理槽,受地形限制,面積狹小並為三角貌,無法發揮功能。
- 八、本區都市計畫內乙種工業區,僅適無污染輕工業設廠;復因地主財力有限,僅請免予興建此一花費過鉅且效能受限之污水處理槽,以符合政府獎勵自辦市地重劃之懿旨。
六林海明、林俊宏先生九十年十二月十
- 一、雲林縣政府為配合擬定斗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及斗南都市計畫兩變更案,涉有嚴重違失,使地主財產無辜受鉅大損失,爰依程序提出異議,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實地履
- 一、先行派員實地履勘,在審慎秉公審議,或退請重新檢討及修併同審查意見一有關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日陳情書勘,審慎審議,及退回修正。
- 二、雲林縣政府為配合經濟部水利處興築石牛溪小東,斗南堤防工程之用地取得,前經擬定石牛溪治理基本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於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八四府建水字第一舞一舞六六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並報經前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建水字第○五九八八○號函核定備查。依據該用地範圍線,必須將部分農業區及住宅區變更為河川用地,事經該府檢討現行都市計畫,並擬定斗南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及斗南都市計畫變更,兩岸併同報請本部依程序審議。
正幾近十年前鎖定「石牛溪小東、斗南堤防工程(小東橋至高速公路段)築堤計畫用地範圍,避免「捨直取灣」,期能依現有河道邊緣興築土堤,減少徵收民地範圍。
- 二、洽請有關機關先行撤回「斗南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及「斗南鎮都市計畫變更」案。
七江宗榮先生等九十一年元月六日陳情書陳情將斗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文小二」(一.九三八四公頃)、「機二」(○.一七一一公頃)、「公兒七」(○.一九六公頃)(合計為二.三○五五公頃),自發布實施至今已逾二十三年,未能依計畫開發,致民眾損失甚鉅,建請撤銷該上開用地計畫,並視當前需要重新檢討規劃為「住宅區」,以平衡區域發展。
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一、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