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4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R13街廓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41
案件id
NHwkw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四七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四月二日府都四字第九○○五七一九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五一四次會議審決如次: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應於計畫書內增列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等規定。
- 二、計畫書內『住宅用地』乙詞,應更正為『住宅區』,至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應修正為『徵購』。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劉志和先生九十年七月四陳情書
- 一、陳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R13街廓細部計畫案」未依該市都委會之審查會議結論辦理加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溝通,影響人民之生命財產。
本案陳情人異議部分,請台北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依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應再提會審議;惟本案如該府在補辦公開展覽前,與陳情人協調同意依市府
- 二、建議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公開展覽之原細部計畫案,再行斟酌調整。
核議意見辦理,則免再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並應於計畫書內補附相關協調證明文件,俾利查考。
」在案。
- 七、嗣因台北市政府未能與陳情人劉志和先生達成協議,爰依上開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因公展期間仍有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並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第四九二次委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及准該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都四字第○九一一○六四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再報部核定,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本案應退請台北市政府參據本會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五一四次會議審決事項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