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4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及「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5341
案件id
iu6ke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二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年元月十一日第二八六、二九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三一四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同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元月二日、三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及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
- 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意旨及市地重劃可行性,為求審慎,應請台北縣政府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提處理意見,再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在案。
- 七、嗣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及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部分,請本會專案小組(其他非專案小組委員請儘量參加)赴現場勘查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赴現場勘查後,獲致具體會勘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乙節,原則同意依專案小組會勘意見(詳附錄)之方案二辦理,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五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至方案二所提擬縮減文十六學校用地面積部分,維持原計畫,惟未來校園配置應朝向半公共開放空間方式規劃,學校操場、綠地等開放空間應提供當地社區居民使用,本於資源共享原則與社區發展相互結合,以及本計畫區毗鄰之二重疏洪道內已開闢完成五處河濱親水運動公園部分,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有關細部計畫部分,應退請台北縣政府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參據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次會議審決事項自行核定。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為「原審查意見五及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