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41-宣讀/確認事項-六、確認本會第五三三次會議紀錄、本部南投縣及南投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本部南投縣
會議紀錄id
MOIO5341
案件id
oZEYBl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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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本會第五三三次會議紀錄、本部南投縣及南投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本部南投縣及名間鄉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第二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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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
第一案: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後,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部核定中之細部計畫案件等處理原則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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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及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有關簡化土地使用變更流程等相關結論,本部研提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及第二十七條之二增訂條文,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公布施行(詳如附件一),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程(第十九條)、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細部計畫(第二十三條)、縮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時程(第二十六條)及簡化重大投資開發案件審議流程(第二十七條之二)等四項,其中「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等相關子法草案,本部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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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上開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惟對於地方政府已報請本部核定中之細部計畫案件及本部未訂定完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前,細部計畫之核定權責應如何處理,因未有明文規定,為求審慎,經本署簽請本部法規委員會回復意見略以「……是於本法修正公布前已受理之案件而於公布施行後尚未核定者,似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核定之。」,至由本部訂定審議原則乙節,查法規會敬表同意本署所提意見:「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訂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細部計畫時,應受其指導與規範,在未訂定完成審議原則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自行核定細部計畫。」(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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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照本部法規委員會之意見,有關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公布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報請本部核定中之細部計畫案件及本部未訂定完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前,細部計畫之核定,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已提本會審決完竣,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本會決議修正細部計畫書圖中之案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參據本會決議事項自行核定。
(二)本會尚未審議或審議中之細部計畫案件,均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其中如已提經本會專案小組獲致審查意見,併同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
(三)本部未訂定完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自行核定細部計畫,該審議原則訂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細部計畫時,應受其指導與規範。
決議:洽悉,由本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