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4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41
案件id
uEClR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八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五○七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變更後計畫名稱應修正為「醫療衛生用地」。
- 二、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為「醫療衛生用地」之面積僅為○.○七二五公頃,及基地呈狹長形狀,應屬特殊情況者,故本案建築退縮規定部分,應增修為:「醫療衛生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