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5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51
案件id
1XcMm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二屆第五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日第十二屆第六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十二屆第十四次會及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第十三屆第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府城鄉字第○九一○○○八○六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蔡委員添璧、周委員志龍、陳委員銀河、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八)部分: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替代方案通過,並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四)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參照本會審議「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之案例,訂定如後:「一、退縮建築部分: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寬度未達十五公尺者,至少退縮三點五公尺建築,臨接十五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自計畫道路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且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二、停車空間設置部分: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三、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葉文章先生(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北龍路二五四號)
- 一、本人所有座落於龍潭鄉中山段985、986地號土地,於民國六十三年編訂為四米人行步道,長達二十八年政府未徵收開闢,造成本人權益損失。二、該四米人行步道因環境時空變遷,且北龍路周邊替代道路已完成,現有龍華路及大昌路上未規劃騎樓,因此已無設置人行步道之必要。
請將四米人行步道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四公尺人行步道仍有保留必要,故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針對本計畫區,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規劃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三、依計畫人口三○、○○○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一‧三三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二‧八八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六‧二二,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意旨,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一:參據國土綜合開發發展計畫及實際發展需要,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民國一○○年。
(二)新編號二:本案縣都委會以配合地方發展需要為由,將機關用地(面積○‧三四公頃)變更為商業區,惟據龍潭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機關用地目前正由清潔隊使用中,且未訂定具體之回饋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三)新編號六:本案變更範圍內業經內政部公告為古蹟部分,修正為「古蹟保存區」,以符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四)新編號十:本案縣都委會決議,以變更地點有合法建物為由,將機關用地(面積○‧○五公頃)變更為住宅區,惟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機關用地目前正由消防隊使用中,且變更後機關用地畸零不整,故維持原計畫。
(五)新編號十一:本計畫區依計畫書記載(民國八十七年調查結果)住宅區使用率僅百分之六一‧三,無增加住宅區之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六)新編號十三:據縣政府及龍潭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對都市發展無實質助益,且附帶條件執行尚有困難,故維持原計畫。
(七)新編號十四:據縣政府及龍潭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對都市發展無實質助益,且附帶條件執行尚有困難,故維持原計畫。
(八)新編號十五:據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府城鄉字第0九一000八0六一號函說明,陳情人至今尚有二筆土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基於縣政府已核發建造執照,為維護人民權益,請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依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三0、000人,住宅區面積七六‧0四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一‧七四公頃,以每人五十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算,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約百分之一七○及商業區約百分之二九○,又計畫區居住密度每公頃三八0人,鄰里性公共設施比值超過百分之十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縣都委會決議商業區容積率百分之三二○,尚屬偏高,為考量都市環境品值及地方實際發展需要,故將商業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三)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九點第三款予以刪除。
(四)有關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 六、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欄。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莊仁立先生(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府城鄉字第0九一000八0六一號函)北二高變更設計而縮減路權,桃園縣政府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行文撤銷徵收,並繳回補償費,建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北二高變更設計而縮減路權,並經縣政府撤銷徵收之土地,請恢復為農業區。
同意照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府城鄉字第0九一000八0六一號函意見,將北二高變更設計後縮減路權範圍恢復為農業區,並請桃園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納入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