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5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51
案件id
ST8c3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一九二六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一○六七六號函。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弘憲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五月二日及五月十四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一、有關經濟部推薦函附帶建議(二):「基地內之農水路納入開發範圍,將影響周邊農用之灌溉,應取得高雄農田水利會同意改道文件,否則建議農水路東測部分刪除」乙節,據高雄農田水利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函說明略以:「…經本會大寮站勘查結果,該三筆土地係專供台糖該區專用之灌溉渠道,當該區台糖公司不再耕作時,即失去其水路功能,…」及該會九十年七月九日函說明略以:「…經本會勘查結果,原水路係專供該區使用,故開發後僅有餘水排放功能,而改道後計畫之水路斷面,依據計畫書斷面尚足供排水之用。…」;又上開灌溉水路土地係屬高雄農田水利會所有,且據開發單位說明,水利會已同意將來變更後由水利會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賦予申請人優先承購權,故同意照所送計畫審議。二、本案變更範圍位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匝道口與大發工業區之聯外要道交叉口處,依計畫書敘明,基地未開發前,其週邊道路之服務水準即為F級,惟據開發單位說明該服務水準係在高屏大橋斷橋時調查,高屏大橋通車後交通狀況已達C級;又據交通部公路局列席人員稱,現有道路網服務水準的確無法疏解該開發案引來之交通流量,但連接屏東縣之萬大大橋完成通車及台二十一線省道由目前之七至八公尺拓寬為十五公尺後,可望疏解交通,惟萬大大橋之完工啟用預計尚須一年半,台二十一線拓寬案尚未報奉核定。本案因涉及上開聯絡道路之開闢與完工時程,故是否准予變更,提請大會討論。三、本案如准予變更,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書內分期分區計畫與建築、財務計畫相互矛盾,且停車場設施規劃於第三期開發,未盡妥適,請查明補正。(二)依經濟部推薦函附帶建議(六):「變更範圍距高屏溪水源保護區僅一公里,應評估本案開發後對其涵容能力之影響,並應訂定具體之防治對策」,惟據開發單位敘明,其排放水流係經過林園大排而排入台灣海峽,不影響高屏溪水源,故請將其排放水路線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三)為考量開發基地範圍之完整,本案夾雜於開發範圍邊緣之私有農業區土地(面積約一二二平方公尺)似宜予納入規劃,惟查該私有土地非屬經濟部推薦範圍,且未經公開展覽,及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請高雄縣政府協助開發單位繼續與該私有土地地主溝通取得同意後,再另依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予以納入開發範圍。」,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交通部運研所列席人員說明目前萬大大橋已完工通車,故同意照所送計畫審議。
- 二、請開發單位補充分析基地出入口與鄰近主要聯外道路交接處,因本案開發而需設置號誌時所可能產生之路口延滯情形資料及因應對策,送由縣政府交通局查核後納入計畫書,以玆明確。
- 三、計畫書內分期分區計畫與建築、財務計畫相互矛盾,且停車場設施規劃於第三期開發,未盡妥適,請查明補正。
- 四、依經濟部推薦函附帶建議(六):「變更範圍距高屏溪水源保護區僅一公里,應評估本案開發後對其涵容能力之影響,並應訂定具體之防治對策」,惟據開發單位列席代表說明,其排放水流係經過林園大排而排入台灣海峽,不影響高屏溪水源,故請將其排放水路線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 五、為考量開發基地範圍之完整,本案夾雜於開發範圍邊緣之私有農業區土地(面積約一二二平方公尺)似宜予納入規劃,惟查該私有土地非屬經濟部推薦範圍,且未經公開展覽,及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請高雄縣政府協助開發單位繼續與該私有土地地主溝通取得同意後,再另依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予以納入開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