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51-審議事項-第九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51
案件id
UapSl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第五二五次會審議完竣,其中小組意見第四點審議決議:「為健全都市機能,以確保生活環境品質,故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本計畫區西南側三-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北側之農業區(面積約○.三五公頃)變更為污水處理場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審議決議:「本案變更範圍地形陡峭、地界曲折,且遠離住宅區,區位未儘妥適,故建議維持原計畫,惟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以維護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故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本計畫區「機四」機關用地南側,一─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西側之農業區(面積約○.九四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案經嘉義縣政府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補辦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十件;嘉義縣政府彙整後並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九一府工都字第○○四八七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
- 二、案經本會原專案小組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併本會第五二五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審查意見:
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公展日期:91.3.1~91.4.1)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土地標示:
中埔段77-1號等六筆陳情人:
李國彥君等六人
- 一、規劃之公園用地預定地全部為私有土地,且現況已有住居建築物分佈,影響民等權益甚大,該區位並不適宜。
- 二、原鄉公所建議區位土地係屬國有地,用地取得較易,坡度雖略起伏則更能利用地形設計公園使用。
採納鄉公所原建議規劃位置。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現況建築物並非位於新規劃之公園用地內。又鄉公所原規劃之公園用地現行分區為保護區,不但地形陡峭及地界曲折,且遠離住宅區,區位未盡妥適,故未便採納。
2土地標示:
中埔段75號等四筆陳情人:
黃春雄君等五人
- 一、規劃之公園用地預定地全部為私有土地,且現況已有住居建築物分佈,影響民等權益甚大,該區位並不適宜。
- 二、原鄉公所建議區位土地係屬國有地,用地取得較易,坡度雖略起伏則更能利用採納鄉公所原建議規劃位置。
同第1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地形設計公園使用。
3土地標示:
中埔段76,76-2號陳情人:
翁福壽君等六人
- 一、規劃之公園用地預定地全部為私有土地,且現況已有住居建築物分佈,影響民等權益甚大,該區位並不適宜。
- 二、原鄉公所建議區位土地係屬國有地,用地取得較易,坡度雖略起伏則更能利用地形設計公園使用。
採納鄉公所原建議規劃位置。
同第1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4土地標示:
陳情人:
詹桐進君等四人
- 一、鄉都委會議決應闢建外環道路有案。
- 二、本次公開展覽圖,外環道路以虛線表示,顯見內政部未予定案。
應劃設外環道路使早日拓建完成,形成完整路網以帶動本區發展。
併本會第五二五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三)(略以:增設外環道路暫時先以虛線標示,以因應未來發展需求並作為日後規劃之參據)5土地標示:
中埔段104號等四筆陳情人:
詹桐進君等四人
- 一、民有土地僅約○.一公頃,分別被劃設為住宅區、農業區、道路用地,土地分割為四筆,該道路迄今卻仍無任何徵收計畫。
將上述四筆土地還原歸併成一筆變更後將影響該區交通系統之完整性,故未便採納。
- 二、法令綑綁,有礙該些土地買賣或限制申請用途。
- 三、法令規定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6土地標示:
中埔段84,85號陳情人:
余清木君等六人
- 一、規劃之停車場用地,區位不適且面積狹小,無法發揮停車功能。
- 二、民僅有之土地,且為主要居住地點。
變更為住宅區本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故未便採納。
7土地標示:
中埔段32-9號等六筆陳情人:
邱榮發君等六人劃定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逾二十七年,卻不徵收及設計施工,超過十五年法定年限。
廢銷兒一兒童遊樂場預定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由使用
- 一、本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故未便採納。
- 二、建議公共設施用地應儘速徵收部分,送請嘉義縣政府參處。
8土地標示:
中埔段82號陳情人:
涂許不君等五人
- 一、兒二兒童遊樂場用地設置逾二十五年仍未徵收,損及人民權益。
- 二、國庫窮困,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易。
- 三、居交通要道,交通頻繁,如此規劃不符經濟效益。
- 四、僅一村,卻有二處兒童遊樂場。
- 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 二、另找鄉有地規劃為兒童遊樂場。
- 一、本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故未便採納。
- 二、該兒童遊樂場用地區位尚稱適當,且據鄉公所列席人員稱,目前都市計畫區內已無閒置之鄉有土地,故無法調整變更。
- 五、目前蓋有鐵皮屋,為陳情人及眾子女唯一棲身之所。
9土地標示:
中埔段87-1號等三筆陳情人:
林毅雄君
- 一、交通為建設之母,建設以交通為先。
- 二、現有國小邊僅窄小四米道路,且為轉彎險坡,危及學生、行人交通安全。
- 三、陳情人已自闢一小段,請全線規劃開發,民願無償提供全線所需用地。
台三線以東開闢一條外環道路。
同第4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0土地標示:
陳情人:
顏慶福君等十六人
- 一、市一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其附帶條件綑縛,實質無法照辦。
- 二、面積不足○.一四公頃,地籍細緻且多人持有,另擬細部計畫規定,使土地利用價值小微,實際亦無法達公共機能,致無人願意辦理。
- 三、土地所有權人各人經濟狀況不同,意見紛雜難以協調合辦。
- 四、日據時代以來即為商業店舖地帶,並非新開發地區有增值應回饋政府,故無捐
- 一、准予廢除附帶條件規定,使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依商業區興建,以繁榮地方並改善街面市容。
- 二、懇請上峰下鄉實地勘查、觀聞或函知百姓出席陳述實際。
照縣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地或捐款回饋之理。
- 五、都市計畫本為發展地方,如今綑縛地方建設,逾齡建物無法新建,萬一發生禍災,責任亦難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