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5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擬定斗南都市計畫(建國路北側及計畫區東側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51
案件id
Wgkas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三五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擬定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提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第五二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享博(召集人)、翁委員金山、羅前委員時瑋、張委員元旭及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一)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有關擬定細部計畫案部分,因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公布施行,參據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三四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決定,退請雲林縣政府參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二)自行核定。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召開審查「擬定斗南都市計畫(建國路北側及計畫區東側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意見:
- 一、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以符規定。
- 二、本案係為配合「擬定斗南都市計畫(建國路北側及計畫區東側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故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照雲林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召開審查「擬定斗南都市計畫(建國路北側及計畫區東側地區)細部計畫案」意見:
- 一、將法令依據增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以資周延。
- 二、本細部計畫照雲林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規劃圖通過。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一點有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為第三十五條。
(二)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建議於第二點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三)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避免家長接送學生影響交通,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於第三點增列第二項:「學校用地(文中三及文小三)臨接特八號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其他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並應以高度不超過一百二十公分且具透視性之圍籬為限,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並將第四點刪除。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將第七點修正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建敝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其南側臨接住宅區部分於申請建築或設置相關污水處理設施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以上,臨接其他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種植喬木及綠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