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5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萬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51
案件id
jg4nF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二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三四八三一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八五八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七五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七九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二.○四,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意旨,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此次通盤檢討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劃設。
- 二、為統一名稱及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電信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及「加油站」分別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將各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部分,因變更後機關用地不完整且商業區亦畸零不整,故維持原計畫。
- 四、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八、○○○人,住宅區面積四一.四一公頃,商業區面積三.四六六六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九十及商業區百分之一七○,又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一九○(人∕公頃)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
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乙種工業區」及「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四)參照本會以往審查案例,將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五)為簡化條文,將第十、十一、十二點修正為:「十、(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六)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參照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八五八三號函所檢送「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訂定如后:
1、退縮建築部分: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二五○至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陳情人:屏東縣萬巒鄉萬和村村長林木雄先生陳情地點:
萬巒段四八四之三○地號農業區(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九一七二四號函轉。)
- 一、本村(萬和村)人口眾多,村中業務也很多,但本村至今尚無村辦公處,實感不便。
- 二、萬和社區發展協會有三百多位老人,急需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提供社區民眾及老人使用。
將上開筆土地(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因本案並未經公開展覽,故請屏東縣政府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