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AQdHs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第八十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四六○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夏委員鑄九、翁委員金山、李前委員威儀及周委員志龍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年元月十日、五月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因應政府推動兩岸小三通政策對馬公地區之影響、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有之發展願景,以及強化地區觀光資源與產業發展特色,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之處理情形(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六八六一一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詳附件一),應適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元月十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經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資料(詳附件二)有案,其中有關馬公市計畫政策目標、策略性發展構想、計畫道路廢除之通案性原則、工業區發展規劃及補足公園綠地面積措施等說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查考。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三。
- 四、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十六日函臨時提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四。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第一點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次請修正為「第三十五條」。
(二)第三點「市中心電廠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建蔽率百分之六○,容積率百分之五四○」乙節,應予刪除,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四六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請台電公司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三)第十點旅館專用區請修正為旅館區,建蔽率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四)第十七點(三)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應予刪除。
(五)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應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修正為一致,如旅館專用區應修正為旅館區。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海軍總司令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搢工字第○○八○一號函送左列陳情意見綜理表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該軍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以(八五)採公字七二五○號函交通部,請其修正馬公國內商港範圍,不得將金龍頭營區劃入乙案。
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意見本會決議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
- 五、二五二四、二
- 五、二五二五之一地號等四筆土地機關用地、住宅區(二六六五地號)(2.5321公頃)、港埠用地(二五二四地號)(0.3995公頃)、住宅區(二五二五、二五二五之一地號)(0.0448公頃、0.0147公頃)均為機關用地(合計2.9911公頃)
- 一、本軍金龍頭營區涵括本案四筆土地,因本營區位處馬公港咽喉,扼制船艦進出,為軍事要域,本軍配駐海蛟中隊。
(一)平時擔任:
1本軍假想敵中隊,模擬敵海中各型快艇,協訓本軍艦艇操練。
2納編南巡支援兵力,執行金門運補梯次護航。
3配合本軍海鋒中隊、防砲連執行馬公港港防及鎖港任務。
(二)戰時協同水面主戰兵力負擔台灣海峽西部海域制海及澎湖防衛作戰之任務。
- 二、本案四筆土地本軍確有使用需求,就確保澎湖地區軍事安全、基地永續發展、保有土地使用自主權及符合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言,實需將此四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因屬馬公港整體開發計畫,決議維持原計畫。
- 一、本案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五,依91.4.25立法委員林炳坤國會辦公室召開「澎湖縣公共工程計畫使用海軍土地暨海軍馬公金龍頭營區用地變更都市計畫使用編定協調會議」決議事項三略以:「海軍金龍頭營區目前仍劃設為商港區域範圍,惟現階段原則同意將港埠用途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爰同意將本案範圍內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 二、為因應商港與地方觀光發展需要,得由港務局會同澎湖縣政府再協調軍方另行辦理檢討變更。
- 三、順承門保存區週邊地區應保留適度開放供整體觀光等公共使用,至於開放範圍請澎湖縣政府與軍方協調確定。
- 四、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其他事項:
(一)有關「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除須補辦公開展覽之案件外,其餘得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二)至於「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查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細部計畫應退請澎湖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惟其中如涉及上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事項部分,應俟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後再行核定細部計畫。
(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馬公都市計畫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建議分別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予以檢討。
附件
- 附件一: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六八六一一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壹、澎湖縣政府補充說明
- 附件二: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資料
- 附件三: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一一都市計畫圖原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新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早於民國五十八年測繪,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問題。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避免圖、地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展繪原計畫線,製作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之新計畫圖。
新計畫圖發布實施後,如因展繪產生問題,應迅即檢討處理,並得逕為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