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一案:本會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變更梅花湖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其中決議文二有關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請准予免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E80kP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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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由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三)部分,依縣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修正為:『...,變更位於第一種住宅區及十號道路之間部分農業區(○.七公頃)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公園用地(○.○五四公頃)及道路用地(○.一五七公頃),並依開發許可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其審查意見一、(三)「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五.六九五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核與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及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規定不符,建議縣府都計單位應會同地政單位研擬上開擬變更內容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具體理由,及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免辦區段徵收方式而改以本計畫開發許可管制規定整體開發,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否則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或維持原計畫。」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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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三八四三七號函為旨揭計畫案,其中變更部分農業區(○.七公頃)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請准予免辦區段徵收到部,案經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七二二號函報請行政院鑒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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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奉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院臺內字第○九一○○二五七○九號函略以:「奉示:請照本院有關單位意見辦理後再行報院。...。二、本院有關意見:『本案據內政部來函說明二及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以『變更位於第一種住宅區及十號道路之間部分農業區(○.七公頃)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公園用地(○.○五四公頃)及道路用地(○.一五七公頃),並依開發許可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核與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不符,建議縣府應研擬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免辦區段徵收方式...』,本次報院請准予免辦區段徵收,應指變更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不包括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與報院函主旨所敘變更農業區(○.七公頃)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尚不一致,宜予釐清』」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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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第五二六次會議決議旨揭通盤檢討案有關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係併同變更農業區(○.七公頃)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擬以開發許可方式取得該公共設施用地,非以一般徵收取得,故其請准予免辦區段徵收範圍面積應為○.七公頃無誤,為求釐清,上開本會第五二六次會議決議文「...;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乙段文字,建議修正為「...;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之開發方式,...」,爰提會報告。
決定:本會第五二六次會議決議文「...;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二種遊憩服務設施區(○.四八九公頃)部分之開發方式,...」乙段文字,同意修正為「...;惟上開擬變更部分農業區之開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