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ELAzW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二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七月十二日第三○二次會議及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三三六四五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四三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二計畫案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二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周委員志龍、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素貞、汪委員桂生、倪委員世標,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三月二十六日(赴現場勘查)、六月七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坪林鄉公所所提為配合現有大湖尾產業道路改善工程,建請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一六九公頃)乙節,原則同意採納,並退請縣府補辦公開展覽,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審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具體審查意見本二計畫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有關烏來及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因與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同屬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因此,其計畫區內之相關環境保護設施相形重要,惟據台北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上開二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污水及垃圾皆由鄰接之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相關設施予以處理,及其污水下水道系統亦由該特定區專責單位統籌規劃辦理。是以,為妥善處理本二特定區相關環境保護課題,建議應於計畫書加強說明該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情形、附近環境保護設施規劃設置情形,以資明確。
- 二、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分(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計畫目標年民國85年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至,為配合未來發展需要修正計畫目標年。
查「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係依據北部區域計畫之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九十四年,及「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亦擬調整至民國九十四年,是以,本案屬同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建議計畫目標年統一調整為民國九十四年。
變特定區東北側寺廟保存區(0.12)宗教專用區(0.12)統一名稱。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烏來國小西北側保安保護區(0.04)河川區(0.04)人行步道(0.02)學校用地(0.04)道路(0.04)人行步道(※)1.配合發展現況。
2.為利教育發展及避免破壞學校之完整性予本變更案依台北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係配合該學校使用現況及已完成之河川堤防現況範圍予以變更,爰建議除應於變更理由欄予以敘明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0.05)保安保護區(※)河川區(※)學校用地(0.01)道路(0.01)學校用地(0.05)人行步道(※)以變更,另變更為學校用地部分大多為公有地。
過。
變機三機關用地(0.19)電信事業專用區(0.19)統一名稱。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烏來國中西北側公墓(2.94)保安保護區(2.24)保安保護區(2.94)公墓(1.72)綠地(0.52)1.配合現況使用。
2.劃設綠地以資隔離公墓與住宅區。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特定區中部商業區(0.1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配合現況使用。據台北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皆屬公有土地,爰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計劃區南側公三(14.06)公三(14.06)得作多目標之使用。
增加公園用地使用之彈性。
為維護公園用地儘量作為開放空間使用,及兼顧公園用地使用之彈性,建議「得作多目標使用」修正為「得作非營利性公益設施多目標使用。」。
變為利實際發展及配合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需要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見附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新條文第十四點後段「必要時,得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另行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作為審議之依據」乙節,建議修正為「必要時,得由台北縣政府另行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作為審議之依據。」。
- 二、同意採納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一三六○四六-一號函送增訂加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具體條文,並建議修正如次: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符合下列規定之申請建築基地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
- 一、捐贈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與申請建築基地銜接,且該申請建築基地之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得增加所捐贈土地面積二倍之樓地板面積。
- 二、捐贈土地屬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但未與申請建築基地銜接者,且該申請建築基地之總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得增加所捐贈土地面積二倍乘以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與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比值之樓地板面積。
- 三、前二項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申請建築基地總面積乘以法定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
前項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手續,登記為台北縣有,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面積小於0.01公頃。
(二)台北縣政府轉來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台北縣烏來鄉民代表會計畫區東北側陳情事由:
- 一、烏來鄉現有停車場外側河堤一帶,原為台電招待所及本鄉唯一河邊公園,下游不遠處有台電水壩,使河流一帶成為一風景優美之人工湖,對岸為本鄉風景區重要觀光據點。惜因拓寬停車場原有台電招待所拆遷後,連同河邊公園一併填平為停車場使用,而失去本鄉唯一河邊公園實為不該,應設法恢復河邊公園。
- 二、為解決停車場車位不足,雖正在停車場中央部位新建立体停車場並即將完工,但因計畫不當實際可增加之停車位極為有限,仍無法徹底解決停車位嚴重不足問題。
- 三、現有停車場外側河堤係日據時代所建造,為砌石構造,因安全堪慮,需待重新建造。其堤高約十公尺,現有十二米寬道路至河堤間寬度約二十公尺,全長如延伸至下游河谷段將近四百公尺長,面積約八千平方公尺,如開闢為地下兩層之地下景觀停車場,除可容納約五百輛小型車,並可降低親水距離,將河岸略加整備後,即可成為一處風景優美具有本鄉特色之河邊親水公園,為本鄉增加一處重要觀光據點,可收一舉數得之效。
建議事項:
請將現有停車場內十二米寬道路外側,沿河提一帶開闢為地下兩層觀光停車場,以徹底解決停車位不足,並恢復河邊親水公園。
- 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烏來鄉立體停車場日前已完工啟用,本陳情意見如同意規劃開闢為地下兩層立體停車場,則與上開立體停車場相互重複,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故上開陳情事項,未便採納。
- 二、本地區停車需求分析顯示,目前停車空間並不足夠供觀光人潮之用,為提供未來觀光發展衍生之停車需求量,本陳情意見建議事項,將原劃設之停車場用地恢復河邊公園乙節,未便採納。
- 三、縣府交通局刻正辦理烏來地區整體交通規劃,建議應請烏來鄉公所參採上開整體交通規劃之結論,如有涉及變更都市計畫之需要,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 四、烏來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鄉公所之前所提建議新建立體停車場旁,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因未具道路功能,及為公有土地,建議變更為毗鄰之停車場用地,以利將來整體規劃使用乙節,原則同意採納,惟應請公所報請縣府正式行文本部,及應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併案報內政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台北縣烏來鄉民代表會計畫區東北側陳情理由:
烏來鄉立体停車場背後「停五」一帶,原建議依現況使用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惟依縣都委會實地勘察並決議:「原則同意,但必須要有公平合理之回鐀措施」,然上開土地係屬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基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後,民宅居民必須依照政府核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用途地價標準繳納租金,受益區為政府,居民沒有理由代政府負擔回饋義務。
建議事項:
建議取消由居民代政府負擔回饋義務。
本陳情案基於左列各點理由,建議未便採納,及應維持原計畫停車場用地。
- 一、查「停五」停車場用地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目前該用地之現有住戶為逕向國有財產局租用之既有住戶,基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實不應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 二、基於「停五」停車場用地為國有土地應公地公用之原則。
- 三、烏來地區為一具有觀光發展潛力之地方,未來因觀光發展衍生之停車需求勢將增加。
- 三、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分(一)台北縣政府辦理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並參酌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是以,土地使用計畫面積經重新轉繪丈量後,與原計畫略有不符(詳計畫書第七頁表三),惟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且於擬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明確敘明原計畫圖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現已重製轉繪為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一一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九十四年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九十四年。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北勢溪整治河堤堤岸兩側內行水區八.八六河川區八.八六一、配合北勢溪治理計畫管理需要變更。
- 二、調整統一使用分區名稱。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部、北勢溪河堤北側行水區○.七四保安保護區○.七四配合行水區區界之調整,該地地勢陡峭,為涵養水源,保護居民安全,變更該地為保安保護區。
本變更案依台北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係配合北勢溪整治工程之已完成堤防現況予以變更,爰建議除應於變更理由欄予以敘明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五廣停南側農業區○.○七河川區○.○七配合現況及北勢溪治建議併本表新編號三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坪林橋西側農業區行水區○.一一農業區○.一一理計畫管理需要變更。
五六坪林橋兩側農業區行水區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一○.○四○.○三○.○五道路用地河川區兒童遊樂場用地河川區停車場用地○.○五○.○三○.○一○.○三○.○一配合現況及北勢溪治理計畫管理需要變更。
建議併本表新編號三辦理。
六七北勢溪治理河堤南側、停二用地東側、茶藝博物館西側道路用地行水區○.○四○.○四風景區道路用地○.○四○.○四配合現況及北勢溪治理計畫管理需要變更。
建議併本表新編號三辦理。
七八機三用地南側、跨北勢溪兩岸行水區○.一六道路用地○.一六新建之「坪林景觀橋」為聯絡「北宜高速公路」疏散通道,為建構計畫區交通系統之完整性需要變更。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九國中路東側、北勢溪行水區風景區○.二八○.○二河川區○.三○配合現況及北勢溪治理計畫管理需要變更建議併本表新編號三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治理河堤西側、北宜高速公路南側。
九十計畫區東部風景區北側、北勢溪治理河堤東側行水區○.一三保安保護區○.一三配合行水區區界之調整,該地地勢陡峭,為涵養水源,保護居民安全,變更該地為保安保護區。
建議併本表新編號三辦理。
十十一計畫區北部風景區東側、文中及機五用地西側行水區風景區保安保護區一.一三○.○四○.○一河川區一.一八配合現況及北勢溪治理計畫管理需要變更。
建議併本表新編號三辦理。
十一十二計畫區北部風景區內、國中路兩側風景區機關用地○.○六○.○二機關用地風景區○.○六○.○二配合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產權範圍(地號:
坪林鄉坪林段坪林小段七—二)變更。
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十三計畫區中部、北宜公路北側市場用地住宅區道路用地○.二六○.○二○.○二○.○八商業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商業區○.二四○.○二○.○二○.○二
- 一、配合經濟部推動形象商圈計畫,將原部分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商業區。
- 二、為供附近居民交
- 一、本案擬變更內容及其同意無償損贈規定,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符合該府訂定之台北縣都市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審議原則,爰建議原則同意變更,及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據坪林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尚有部分理由係為公所並無該附帶條件:
(含變更後商業區及東、西、北面之道路用地,計畫面積○.三八公頃)劃設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八通使用,原市場用地東側、近步道入口處部分,劃設乙處囊底路。
- 三、原市場用地西側部分及鄰近住宅區東側部分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提供附近居民進出交通使用。
市場用地之興闢計畫,及為解決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問題,爰應再於變更理由詳予敘明。
(二)備詳欄所載「應於本會審竣後兩月內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乙節,建議修正為「應於本案會議紀錄文到台北縣政府兩個月內,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並與該府簽訂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及「本變更案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提出自辦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之申請,否則應檢討變更回復為原計畫使用分區」,以資明確及為執行之依據。
(三)本案擬變更道路用地(○.○八公頃)為道路用地(○.○八公頃)乙節,經查其目的係為將該道路納入本整體開發範圍之共同負擔項目,爰建議變更後之道路用地應加註(附),以資明確。
擬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二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採自辦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且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後兩個月內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無償將該變更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鄉公所,經法院公証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十三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台北水源特定區(含南、北勢溪部分)(第
- 一、建議除增訂之第二十三點第四款規定「本特定區必要時得另訂都市設計準詳附錄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要點要點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增(修)訂管制要點。
則」乙節,比照該府通案性決議修正為「本特定區必要時得由台北縣政府另行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作為審議之依據。」以資明確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併同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八審查意見二之增訂管制條文。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坪林鄉公所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四八之四(八九平方公尺)、四八之八(六三平方公尺)、及一四一(十七平方公尺)地號等三筆土地
- 一、為配合現有大湖尾產業道路改善工程。
- 二、前開工程業經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核准補助土地款及工程費計新台幣玖仟陸佰壹拾玖萬元,本所業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及相關發包作業。為期該道路改善工程順利進行,並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惠請納入刻正辦理之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予以變更使用分區。
建請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本陳情案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一九一七六二號函送該縣坪林鄉水聳淒坑段水聳淒坑小段四八之四及一四一地號等二筆土地,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之土地變更同意書等資料到署,建議原則同意,惟為求道路完整性,應另案併同縣府刻正辦理該計畫道路連接到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妥予整體規劃,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