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士林區光華段士林紙廠土地』住宅區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及「擬訂『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Li5Xq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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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四七八次會議及九十年五月三日第四七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二五一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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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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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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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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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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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夏委員鑄九、范委員國俊、陳委員明竺、林委員素貞、周委員志龍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夏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及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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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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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部分:
(一)本案屬土地開發許可性質,審酌原住宅區緊臨士林舊市區中心之基地條件(有別於被住宅區包圍之士林電機廠),及都市發展空間結構趨勢,將有助於提升士林舊市區之都市環境品質,尤以增加公共開放空間為著,且本案變更後仍維持原計畫第三種住宅區之容積率二二五%,並有具體明確開發構想,原則同意變更。
(二)有關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說明,本案在尊重都市設計管制品質前提下,考量目前世界趨勢,擬朝向美國節慶市集(FestivalMarketplace)、上海新天地等低量體,維持老街區較人性化之空間尺度的配置方式,以結合週邊地區街廓紋理乙節,將有助於帶動士林舊市區周邊都市環境品質提昇,以及達到都市公共利益與本案開發雙贏局面,有關細部計畫及後續開發計畫同意朝此方案進行規劃。
(三)原排水溝用地因係西運河舊址所在,對於如何復甦西運河、強化基地內親水廣場功能、如何將水路引進基地,以及維持適當人行空間等事項,請台北市政府補充具體可行之開發構想,納入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以提升商業服務及公共空間品質,並保留歷史記憶。
(四)主要計畫書回饋內容(二)「上開回饋土地面積七八三五平方公尺,其中六八○二平方公尺指定劃設於本計畫區西北側,其餘土地一○三三平方公尺則指定劃設於本計畫東南側。回饋土地所興建相關之公共設施,應依照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及回饋土地示意圖,因涉及細部計畫內容,應予刪除,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定。
(五)台北市政府正研議籌建媒體文化園區與捷運劍潭站之基河路捷運輕軌系統,將有助於士林舊市區商業發展、環境品質提升及降低本案變更後鄰近道路之交通負荷,應請該府積極推動建設。
(六)位於士林舊市區、士林紙廠及士林國小間之剩餘住宅區土地,請台北市政府於辦理該地區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以配合都市計畫整體發展。
(七)建議事項:為使捷運士林站及士林紙廠間福德路之水域空間再現,請台北市政府於其他都市設計案內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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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部分: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細部計畫案應俟上開變更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建請台北市政府參酌左列各點審查意見,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並請儘速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以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核發建築執照疑義。
(一)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建議放寬建蔽率不得大於六五%乙節,與台北市政府報部核定計畫草案內容(建蔽率不得大於四五%)差異頗大,應請台北市政府與該公司詳實檢核上開建蔽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擬變更後土地產權捐贈予台北市政府之公園用地,於規劃設計時,應重視與鄰近四周建築物之和諧關係,並應維持其公共開放性與市民可及性,以避免成為私人使用空間。此外,有關公園用地擬設置社區多功能休閒運動健康活動中心,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
(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已有建築座落配置及展示空間配置之原則,請台北市政府補充本案建築設計示意圖,以落實開發構想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四)請台北市政府與申請單位(士林紙廠)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限期實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依核定之都市計畫實施者,請台北市政府限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計畫為住宅區。
(五)本案屬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有關本案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事項,依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決「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案內「....。但各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原則,同意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計畫書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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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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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本計畫區直接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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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酌予放寬本案都市計畫相關管制規定:
(一)「建蔽率」之彈性調整:本案目前建蔽率之規定是比照第三種住宅區為四五%,將迫使建物必須朝高層化發展。目前國際趨勢都是走向低建築高度而能與週邊社區相結合,懇請放寬本案之建蔽率。
(二)「回饋用地形狀」彈性調整:本案計畫內容中回饋用地形狀建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條之意旨,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修正,授權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彈性調整。
(三)「本案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亦懇請保持彈性,授權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實際審議時,再做決定。
1、建築退縮配置原則:原規定東南側臨十二公尺道路退縮至少六公尺,將被迫拆除擬保留再利用之現存舊有廠房。
2、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配置原則:原規定東側福德路入口廣場留設面寬至少維持四十公尺以上,將被迫拆除擬保留再利用之舊有台灣意象水池造景。
3、建築物配置原則:有關本案建築物之使用內容,希望能保持彈性,懇請回歸「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已有對於商業區土地使用允許種類之規定辦理即可。
4、展示空間設置位置調整之可能性:本案業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規定,回饋捐贈百分之二十土地面積予台北市,其中,「士林暨紙業展示空間」既為公益性質,自宜設置於回饋用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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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乙節,如有必要,請另案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准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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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涉及台北市政府報部核定之細部計畫書規定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參酌前開審查意見,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併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申請審議。
二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北市產總字第九一○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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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曾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赴台北市政府陳情,陳指士林紙業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份拆除舊有煙囪乙事已違反台北市都市計畫書與該案管制要點之規定,要求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召開臨時會議,追究士林紙業公司責任,並主動接管捐贈土地與公共空間之規劃。然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僅以「本案已報部研審核定中」回應,並未直接就其未符細部計畫書中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部分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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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防止其餘諸如董事長室、立面磚牆等見證台北市紙業發展之勞動文化再遭破壞,請提供香閨會議紀錄及列席都委會說明。
本陳情案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三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士紙九一總字第○七一號函本案基於產業文化保存角度開發,創造台北特色,建議下列三點陳情意見,納入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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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予放寬建蔽率比照台北市第三種商業區不得大於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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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拓寬與公園回饋土地之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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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主要計畫案與細部計畫案併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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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及二,本案涉及台北市政府報部核定之細部計畫書規定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參酌前開審查意見,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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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三,仍應依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