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九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中國菱電西北側零星工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dGsTj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當地經濟之發展,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中菱管行總字第九○○○○三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假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前經提本部都委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本案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地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八、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素貞(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倪委員世標等四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赴現場勘查及六月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會同申請人(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二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依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 一、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五有關縣府環保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召開「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擴廠案新建工程」是否符合低污染事業類別,經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一八五八號函查復:「經本縣環保局簽示,請依該會議結論(三):「原則同意認定應屬低污染事業」辦理,惟應補充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符規定。
- 二、為考量基地與河川治理範圍之完整性,位於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建議應維持原計畫。
- 三、本案原工業區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九款規定,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請申請人爭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儘速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本案原則同意先提委員會審議,俟申請人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核定前,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相關書件,且將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否則本案維持原計畫。
- 四、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規使用,其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至擬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仍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將來新建、改建時,並應自圍牆退縮至少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予植栽綠化。
- 五、有關開發者應自願回饋捐獻事項部分,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由申請人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擴廠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六、本變更案涉及基地之上下水道、供水供電、垃圾處理、廢污水處理、噪音處理及防洪防災等問題,應妥為研擬相關配合措施,並於計畫書內敘明,俾利執行。
- 七、有關基地西側南崁溪支流舊路溪之名稱,併請查明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