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eE2F8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廿日第廿三屆第二次會、八十六年元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五屆第一次會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廿五屆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三六四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 七、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經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續開第四、五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意見本擴大都市計畫案前經台中縣政府承諾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含草湖地區之頭汴溪部分)及中投公路建設用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未來擬以區段徵收方式發還抵價地方式辦理,爭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使工程用地單位先行施工。惟近年來國內社會經濟發展急遽改變,目前無論經濟部水利署擬以一般徵收或協議價購方式或台中縣政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在財源籌措上均有困難,為兼顧多年來部分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供政府興辦大里溪整治工程及中投公路建設之權益,仍請台中縣政府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大里市公所依左列各點及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於文到二週內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召開第六次審查會議;如未能依限辦理者,則由內政部營建署逕提本會,建議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 附件: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召開「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四次會議審查意見本計畫案業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審議,其中有關「變更大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業先行審決,已由台中縣政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中。至於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會議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函送之補充修正圖說資料(含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到部,復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建議仍請該府依左列各點再補充相關圖說資料後,再續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