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xqWNt7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廿日第廿三屆第二次會、八十六年元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五屆第一次會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廿五屆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三六四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 七、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經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續開第四、五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召開「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四次會議審查意見本計畫案業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審議,其中有關「變更大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業先行審決,已由台中縣政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中。至於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會議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函送之補充修正圖說資料(含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到部,復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建議仍請該府依左列各點再補充相關圖說資料後,再續予審查:
- 一、查本案擬擴大都市計畫面積六一○.八公頃,及鄰近地區擬擴大烏日都市計畫面積六四三公頃、擬擴大霧峰都市計畫面積約七九○公頃,合計台中縣境內擬擴大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其面積高達二○四三公頃,再加上台中市後期發展區待開發之市地重劃面積約一四二二公頃,基於國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量過大,造成公共設施投資浪費,衝擊土地金融秩序,加重台中都會區低迷之土地房屋市場,故本擴大地區除配合縣府原承諾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含草湖地區之頭汴溪部分)及中投公路建設用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區段徵收方式發還之抵價地,而估算須實施區段徵收範圍面積予以劃定為各類都市發展用地外,其餘部分保留劃為農業區,俟將來地區發展情形及需要,再考量是否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 二、考量未來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及人口成長預測,台灣地區人口已近呈「零成長」狀態之實際發展需求、縣府實施區段徵收之執行能力,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四、五審查意見「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改一般徵收方式興闢之,惟土地所有權人得保留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以及將來領回抵價地之意願面積比例,尚涉及縣府及經濟部水利處刻向行政院(主計處)爭取補助經費以一般徵收方式優先補償中投公路及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等,建議應併同前項意見,重新調整該擴大都市計畫內容及區段徵收面積,並修正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
- 三、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範圍內尚未取得之私有土地,得與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 四、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計畫人口一一○、○○○人二一○、○○○人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之提供,調整全區(含原計畫及擴大地區)計畫人口。
併審查意見二重新核算計畫人口。
十六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六一三.○四公頃)住宅區(二五三.七七公頃)商業區(四六.九三公頃)河川區(一四三.七六公頃)學校(二九.三一公頃)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六月廿三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二三九三二號函准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併審查意見一、二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園(二三.六九公頃)綠地(六.五三公頃)綠帶(六.五八公頃)停車場(二.二九公頃)廣場(○.九五公頃)機關(一.五三公頃)污水處理場(七.二七公頃)公用事業用地(○.九五公頃)道路(八九.四八公頃)
- 五、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後逕轉本部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3李鴻文等十四人(公2)公園用地劃於公有土地。
變更為住宅區併審查意見一、二辦理。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四五三八四號函轉現代化工公司曾聰林先生陳情案(大突寮段二0二之一四地號)
- 一、新規劃綠地及計畫道路恐危及既有道路與未來計畫道路視線,且損及本公司交通動線;同時本公司使用面積減少,部分辦公室須遷建。
- 二、請重新規劃將綠地縮短,以方便本公司進出。
查陳情位置係位於擴大計畫案範圍內,併審查意見
- 一、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三、區段徵收時本公司被徵收土地,請分配於本公司廠區對面,以方便管理使用。
四蘇孟乾先生等為中投公路用地保留區段徵收案,請即改採一般徵收補償,並踐行至配地(徵收)期間其特別救濟。
- 一、緣於八十四年間,台中縣政府通知徵收中投公路,鼓勵各業主保留參加區段徵收權利方式,出具先行使用土地同意書在案。
- 二、該期間台中縣政府曾舉辦土地徵收說明會,闡述區段徵收之好處,並定於八十九年三、八月底均能分配建地給地主,迄今期限已過,台中縣政府顯己不能給付,背離誠信,公然欺瞞人民於手掌,平白使用土地,而分文未支。為此請求至給付土地或徵收日前,每年依土地公告現值加0六成總值之年率百分之六給付特別救濟金。
- 三、大里市、霧峰鄉均為九二一地震災區,絕大多數地主皆蒙受嚴重災害,兩鄉市內之經濟情況亦因此陷入因境,而吾等之土地如此狀況根本告貸無門,更無異雪上加霜,實急需政府踐行誠信,迅即公告採用現行法律一般徵收方式,期能以此龐大徵收經費收入,積極活絡兩鄉市之經濟繁榮,解決民眾民生之困境。
本案中投公路用地既經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同意改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建議酌予採納,並比照本部都委會審議其他類似案例,建議於計畫書增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改一般徵收方式興闢之,惟土地所有權人得保留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並應依本部地政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十九地司(四)發字第八九○○四五九號書函提意見略以:『對於保留分配權之可行性先予評估,並就可能產生徵收後又辦理撤銷徵收的後遺症以及宜否於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承諾事項等,研擬具體因應對策』,於執行時妥予考量。」五張祐民先生等
- 一、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經過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名稱請統一以河道用地名之;因前開都市計畫區之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均為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是以特請各審查委員協助審查本案時以都市計畫第四十二絛第一項第一款公共設施(河道用地)名稱審查通過之。
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一三三八六○號函略以:「有關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規劃名稱疑義乙節,本府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召開研商會研討,結論略以:本府建議名稱統一變更為『河道用地』」,及經濟部水利處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經(九○)水利政字第○九○五○一六七○○號函略以:「本處同意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會議結論。」,是以,建議同意採納,並修正「河川區」為「河道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