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6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61
案件id
yDMux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第八十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四六○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夏委員鑄九、翁委員金山、李前委員威儀及周委員志龍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年元月十日、五月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因應政府推動兩岸小三通政策對馬公地區之影響、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有之發展願景,以及強化地區觀光資源與產業發展特色,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之處理情形(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六八六一一號函檢附補充說明資料)(詳附件一),應適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元月十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經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資料(詳附件二)有案,其中有關馬公市計畫政策目標、策略性發展構想、計畫道路廢除之通案性原則、工業區發展規劃及補足公園綠地面積措施等說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查考。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三。
- 四、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十六日函臨時提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四。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第一點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次請修正為「第三十五條」。
(二)第三點「市中心電廠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建蔽率百分之六○,容積率百分之五四○」乙節,應予刪除,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四六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請台電公司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三)第十點旅館專用區請修正為旅館區,建蔽率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四)第十七點(三)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應予刪除。
(五)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應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修正為一致,如旅館專用區應修正為旅館區。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海軍總司令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搢工字第○○八○一號函送左列陳情意見綜理表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該軍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以(八五)採公字七二五○號函交通部,請其修正馬公國內商港範圍,不得將金龍頭營區劃入乙案。
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意見本會決議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
- 五、二五二四、二
- 五、二五二五之一地號等四筆土地機關用地、住宅區(二六六五地號)(2.5321公頃)、港埠用地(二五二四地號)(0.3995公頃)、住宅區(二五二五、二五二五之一地號)(0.0448公頃、0.0147公頃)均為機關用地(合計2.9911公頃)
- 一、本軍金龍頭營區涵括本案四筆土地,因本營區位處馬公港咽喉,扼制船艦進出,為軍事要域,本軍配駐海蛟中隊。
(一)平時擔任:
1本軍假想敵中隊,模擬敵海中各型快艇,協訓本軍艦艇操練。
2納編南巡支援兵力,執行金門運補梯次護航。
3配合本軍海鋒中隊、防砲連執行馬公港港防及鎖港任務。
(二)戰時協同水面主戰兵力負擔台灣海峽西部海域制海及澎湖防衛作戰之任務。
- 二、本案四筆土地本軍確有使用需求,就確保澎湖地區軍事安全、基地永續發展、保有土地使用自主權及符合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言,實需將此四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因屬馬公港整體開發計畫,決議維持原計畫。
- 一、本案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五,依91.4.25立法委員林炳坤國會辦公室召開「澎湖縣公共工程計畫使用海軍土地暨海軍馬公金龍頭營區用地變更都市計畫使用編定協調會議」決議事項三略以:「海軍金龍頭營區目前仍劃設為商港區域範圍,惟現階段原則同意將港埠用途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爰同意將本案範圍內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 二、為因應商港與地方觀光發展需要,得由港務局會同澎湖縣政府再協調軍方另行辦理檢討變更。
- 三、順承門保存區週邊地區應保留適度開放供整體觀光等公共使用,至於開放範圍請澎湖縣政府與軍方協調確定。
- 四、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其他事項:
(一)有關「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除須補辦公開展覽之案件外,其餘得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二)至於「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查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細部計畫應退請澎湖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惟其中如涉及上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事項部分,應俟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後再行核定細部計畫。
(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馬公都市計畫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建議分別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予以檢討。
附件
- 附件三: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一一都市計畫圖原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新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早於民國五十八年測繪,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問題。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避免圖、地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展繪原計畫線,製作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之新計畫圖。
新計畫圖發布實施後,如因展繪產生問題,應迅即檢討處理,並得逕為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有關備註及附帶條除,應予刪除。
- 二、有關計畫書第二章都市計畫重製之展繪作業疑義及處理原則,請加強補充敘明。
新計畫圖展繪原則:
1都市計畫線之展繪係以樁位圖、樁位座標資料及現地樁址為準,並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
2未測定樁位部分則依現行計畫圖放大展繪。
1原公告之馬公都市計畫圖部分地形精度欠佳,甚難據以展繪正確之原計畫線,而實地測定之計畫樁為地籍分割測量、開闢計畫道路及指定建築線之依據,並已執行多年。
2本計畫區近年來陸續辦理之地籍圖重測作業均以現地樁址及樁位座標資料為依據。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二二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
有關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為配合未來與大陸三通之政策發展及保留計畫彈性,配合五年一次通盤檢討,以二次通盤檢討之年期(十年)作為一長期目標年期,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一百年」之變更理由,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三三調整計畫名稱變更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1簡化計畫名稱。
2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係屬檢討變更之程序,該程序既已完成即無保留必要。
- 一、照案通過。
- 二、至於本計畫案涉及海岸新生地辦理擴大都市計畫部分,請澎湖縣政府儘速報內政部核可後納入本計畫範圍。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四四計畫人口六○、○○○人六六、○○○人配合計畫目標年之延長、住宅區之增加,及容積率之訂定而調整。
案經澎湖縣政府於會中說明馬公地區未來基礎建設及相關計畫所提供之就業機會,足以避免目前人口外流現象,且為配合計畫目標年延長、住宅區增加及容積率之訂定而調整本案計畫人口,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五五機一|三南側機關1.57港埠用地1.571配合馬公國內商港區域範圍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2該範圍業經使用機關(軍方)同意,並奉交通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交航字第七○九五號函核定。
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本會決議文,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
變六六機一|三北側住宅區及機十一東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2.62機關(15)2.62該住宅區現況為澎防部管有使用之軍事基地,故配合其實際需要變更。
變更地號為馬公市馬公段二六五二、二六五八、二六五八|一、二六六○、二六六○|一、二六六一、二六六一|一、二六六一|六等地號八筆土地。
本案併同澎湖縣政府臨時提案編號3,除馬公市馬公段二六六○、二六六○|一、二六六一|一等地號三筆地號土地,因澎湖縣政府與國防部尚未協調確定,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案通過。
變七七惠民路南側保三0.18商業區0.10為符合現況使用,將緊鄰帶配合擬定中央街鄰近地查「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保三」住宅區0.08狀商業區之「保三」用地,依地籍分割線調整變更。
區細部計畫而調整變更。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四八九次會議審議完竣,本案不予討論。
惠民一路南側「保三」保三0.06社教機構用地(社二)0.061為配合細部計畫區現有公共設施不足,將位於惠民一路南端及中央街一巷之間為澎防部使用之公有地,原「保三」用地變更為社教機構用地,作為社區活動中心及提供對外觀光服務等功能。
2澎防部已同意搬遷現地軍眷住戶。
續變續七1四眼井前中央街2惠安路南側中山路4巷、4巷一弄3水仙宮前中山路六巷、惠安一路五巷商業區0.01保二(古街巷保存區)0.05為維護古街巷既有的巷弄尺度及空間品質及便利現有古街兩側建築物指定建築線,變更商業區為「保二」(古街巷保存區)。
查「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四八九次會議審議完竣,本案不予討論。
商業區0.01保二(古街巷保存區)商業區0.03保二(古街巷保存區)1惠安路北側乾益藥行商業區0.01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0.01為配合細部計畫區具古樸風貌之建物之使用管制,將位於商業區之部分建物土地,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2惠安路北側中央旅社商業區0.03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0.03變更為「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
惠民路南側、惠安路北側「保三」(古街巷兩側建築物)0.36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0.36為協助居民改善實質環境,保障其權益,並維護細部計畫區特有之建築風格及空間特質,將原「保三」之部分建築物土地變更為「傳統風貌建築專用區」。
查「變更馬公擴大及修訂都市計畫(配合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四八九次會議審議完竣,本案不予討論。
續七民族路西側,港指部現址住宅區0.27社教機構用地(社三)0.461為配合中央街整體發展之需要變更,以供興建圖書館、地下停車場及其它社教機構使用。
2變更範圍係屬公有土地。
民族路西側,港指部現址住宅區0.10民族路西側,港指部現址住宅區0.09住宅區0.01宗教專用區0.01現況為廟宇(陰陽府),故配合現況使用性質予以變更。
變九八機九東側四公尺道路人行步道0.01住宅區0.01鄰近土地為公有地,且已有既成道路進出,故予調整變更,不影響他人權益及交通機能。
照案通過。
住宅區0.01人行步道0.01變十九公三東側民人行步道0.002住宅區0.002該人行步道兩旁土地為陳情馬公段一八六三|一地照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一族路旁四公尺道路住宅區0.002人行步道0.002人所有,略往南移不影響交通機能及他人權益。
號變更為住宅區;馬公段一八六三|八地號變更為道路變十十公兒四|二北側四公尺道路道路0.02住宅區0.021鄰近地區有既成巷道,該道路廢除不影響交通功能。
2已取得相關地主同意書。
- 一、本案符合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澎府觀發字第二○○○○號函補充之計畫道路廢除通案性原則,爰原則同意變更。
- 二、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避免計畫道路變更後,鄰近土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之情事發生,已取得相關地主同意書,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十十一澎湖監獄東側一號道路商業區0.10道路0.051因該道路與北側一號道路交叉處有錯開現象,影響交通安全。
2調整範圍內之土地係屬公有地,不影響他人權益3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已作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
綠帶0.05道路0.09商業區0.09廣(停)0.10道路0.05商業區0.05變十十二機一二機關0.10自來水事業用地0.101現為自來水公司服務所,自來水公司非行政機關。
照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已作調整變更。
變十十三工一—二工業區2.38旅館區2.381依澎湖縣政府建議配合發展觀光旅遊需要變更為旅館區。
2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屬係屬縣有地。
附帶條件(一):應整體規劃並留設三十﹪以上土地作為公園或停車場用地。
- 一、本案應整體規劃,並留設四○%以上土地作為公園綠地使用,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為利爾後招商作業,本案維持原工業區允建總容積,故旅館區之容積率不得超過三五○%。
- 三、本案開發建築時,有關建蔽率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依「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規定辦理。
變十十四第二漁港港埠用地港埠用地0.62漁業區0.62本案土地現為供應漁船冷凍冰塊之製冰廠及其他漁業相關設施使用故依縣府建議配合漁港實際作業需要變更為漁業區。
照案通過。
變十十五澎湖發電場南側道路用地0.0015商業區0.0015該道路截角用地係於之前辦理個案變更時遺漏未變更,因其為點狀之道路用地實際變更地號為馬公段五八四|一八七地號照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已無保留必要,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
變二十六機五機關(供鄰里機關使用)0.22機關(全市性機關)0.221現況已供市公所、市代表會等使用,故配合變更指定用途。
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
變二十七油三加油站用地0.26機關(供各行政機關使用)0.261原油三用地緊臨機五,而機五現為市公所等單位使用,為構成行政中心俾便民眾洽公,將油三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各行政機關使用。
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
依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觀發字第○九一○○二四八二○號函提意見,本案機關用地同意指定供國稅局澎湖分局使用,其餘照案通過。
變二十八澎湖地方法院農業區0.03機關(供澎湖地方法院使用)0.03本案於八十年實施個案變更時係依既有之圍牆線測定並逕為分割變更,惟該院東側圍牆外與緊臨之既成道路間尚有四筆土地係屬法院所有而未予變更,故本次檢討配合該法院實際產權範圍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
本變更案地號包括馬公文澳段八八一|一、八八二|一、八八三|一、八八四|一地號等四筆土地。
照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二十九城隍廟住宅區0.05保存區(保一)0.05城隍廟已於民國七十四年指定為古蹟,配合實際發展變更為保存區。
馬公文澳段五五八、五五七地號等二筆土地。
本案已指定為古蹟,除計畫名稱請修正為「古蹟保存區」外,其餘照案通過。
變二二十文小五西側商一、廣(停)五等廣(停)0.11商業區0.111調整範圍內土地係屬公有地。
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
本案除應增列實質變更理由外,其餘准予通過。
商業區0.15廣(停)0.15變二二一公兒六|三西側人行步道住宅區0.01道路0.01將緊臨既有巷道之人行步道略為調整,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照案通過。
道路0.01住宅區0.01變二二二工四|一北側圍牆十六號道路工業區0.20道路0.20該道路南側與修船廠圍牆之間約有十公尺空地可作道路使用,故將該路段拓寬緊貼圍牆線,而道路北側鄰住宅區之原有道路用地則可興闢為綠化步道以維護居住安寧。
照案通過。
變二二三工四二工業區2.02道路用地0.601提供案山里公園設施以促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八公園用地(15)1.15進環境品質並阻隔造船對該里之影響。
2配合東文里活動中心設置之需要。
3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更。
其餘同意變更。
- 一、工四-二變更部分,因現況為新建築物,且澎湖縣政府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確定,勉予同意變更。至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納入計畫書規定,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二、公園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為提升環境品質,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27公九一公園用地0.82乙種工業區0.82文小五南側住宅區0.07機關(24)0.07變二二四部分儲油區儲油區0.59漁業區0.591配合省漁業局及縣府研擬之港區土地使用計畫,將部分儲油區變更為漁業照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區,供設置漁具倉庫等設施使用。
2審議中之第三漁港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作調整變更。
變三二五公五公園0.02抽水站用地0.02依據馬公(含鎖港)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劃設。
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爰維持原計畫。
變三七號道路以北、以東及八號道路以北之農業區農業區38.02住宅區38.021本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已幾乎全部廢耕,而計畫區北側之非都市土地多已開發建築。
2計畫區內之住宅區發展率已達七十八﹪。
3為解決計畫區內現有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不易之問題,得併案納入辦理跨區區段徵收,以促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附帶條件(二):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優先劃設補充主要計畫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辦理區段徵收時應考量其未變更前之原有地價結構作公平合理之分配。
3計畫區內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地主申請縣政府同意後,納入辦理跨區區段
- 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暫予保留,另案請澎湖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一)本案發展構想、功能定位(如鄰里性社區或配合觀光發展需要)及政策目標。
(二)計畫區內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種類。
(三)應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機十機關0.66公園(13)0.71為配合孔廟整體規劃發展需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道路0.05要連同機十右側四公尺道路一併變更。
徵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區段徵收可行性﹐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 二、有關機十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請併同澎湖縣政府臨時提案編號1辦理。
續變續二機七機關0.43住宅區0.43配合鄰近農業區併案辦理變更。
- 一、依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觀發字第○九一○○二四八二○號函提意見,機關用地及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同意納入調整編號二六農業區七號道路旁工業區工業區0.37住宅區0.37該工業區已停工廢棄不用,且面積不大,宜併鄰近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澎湖海專周圍農業區8.50文專用地8.50配合澎湖海事專科學校實際教學需要而變更。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工二北側農業區3.66污水處理廠3.66為維護環境品質,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變更為住宅區案併案評估辦理。
- 二、文專用地同意依澎湖縣政府於會中建議,配合學校升格修正用地名稱為「文大用地」,經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技(二)字第九○一二六○○六號函略以:「本部樂觀其成」,原則同意變更,並請澎湖縣政府籌措財源,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 四、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原則同意,並依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建議,改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變三二七本計畫區之工業區工業區工四|一13.4213.39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13.4213.39原計畫未編訂工業區類別,為維護環境品質,除工四|一現作為修造船廠使用指定為甲種工業區外,其餘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
照案通過。
變三二八計畫區內符合未訂定增列得作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照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三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
變三二九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暨「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度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中之第九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原則同意,並請針對地方特性、易發生之海難及遊憩災害等,妥為規劃海難防救相關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三三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詳附錄)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態環境品質。
詳決議文五。
變三三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使計畫區能循序發展故予以增訂。
照案通過。
變三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請配合各項決議文,做適當之修正。
人45三三澎湖監獄西人行廣場0.06商業區0.06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本案除應增列實質變更0.02道路用地0.15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南側商業區0.13更。理由外,其餘照案通過。
道路0.02商業區0.02人46三四廣停一二廣停0.11商業區0.11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更。
本案除應增列實質變更理由外,其餘照案通過。
人62三五體育場北側公園0.04道路0.13在不影響私有土地權益下拓寬為八公尺路以利緊急車輛通行。
本案應依澎湖縣政府臨時提案編號10辦理。體育場0.09人91三六公七公園0.62機關(25)0.49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更。
為提升環境品質,維持原計畫。漁業區0.13人73三七公八北側住宅區0.24機關(21)0.24該用地現已興建市立托兒所,故配合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
配合現況市立托兒所使用,除計畫名稱修正為「社教用地」外,其餘照案通過。
續人續三工三一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48機關(22)0.481文澳段二二四○五地號為國有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議會興建為民服務大樓及其他各機關辦公廳舍使用。
2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變更。
照案通過。
工三二廣停八工業區1.94道路0.121變更部分工業區為機關用地供水產試驗所使用。
2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而變更。
本案土地係公有地,變更後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達四十一%,原則同意變更,惟為符合機關(23)1.13加油站(4)0.20商業區0.27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廣停(14)0.2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廣停用地請修正為廣場用地,其餘照案通過。
廣停八0.38商業區0.38人87三八工三三、工三四工業區3.82公園(14)道路住宅區0.250.073.50配合第三漁港細部計畫而變更。
附帶條件(五):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本案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後,再提會討論,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人三九公九二、工四四、公七需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撤銷市地重劃之規定附帶條件地區範圍狹長彎曲不整,且民眾意願不高,整體市地重劃窒礙難行。
本案暫予保留,另案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研提改以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替代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公展四十縣政府北側住宅區0.22機關(19)0.22該土地為陸軍總部管有,現為澎防部及軍事相關人員使用之軍事設施,故配合現況變更。
照案通過。
公展四一中正國小東側商業區0.08機關(17)0.08該土地現為防衛部之辦公處所,土地所有權亦為軍方所有,故配合現況變更。
照案通過。
公展四二縣政府北側聯勤36收支組住宅區0.70機關(18)0.70該土地現為聯勤36收支組之辦公處所土地所有權亦為軍方所有,故配合現況變更。
照案通過。
公展四三光明營區光復路口住宅區0.01道路0.01配合現況及為與鄰近社區進出道路寬度一致,將光明營區東側接光復路之路寬由八公尺拓寬為十公尺。
本案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已取得相關地主同意書,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逾1四四公兒四|二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31機關(20)0.311為加強地方救災人力組織裝備需要變更為機關指定供消防局使用。
2變更土地權屬為公有地。
本案已另案以個案變更方式完成法定程序,不予討論。
逾2四五廣停七廣停七道路3.541.24公園(12)4.781為兼顧文化、綠地、及停車需求,將廣停七及其間之道路變更為公園並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平面為目標設立文化園區並本案除變更理由提及「文化園區」乙語,為避免誤解,應修正為「文化設施」外,其餘准予通過。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劃設停車場。
2該筆土地均屬公有土地並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
逾4四六台電公司現有火力發電廠工業區2.48商業區變電所用地2.170.31
- 一、配合本縣馬公第一、二漁港轉型,並串聯本縣漁港海岸區與市中心商業區之發展。
- 二、考量台電位於湖西鄉尖山發電廠刻已施工興建,未來竣工後將可取代市中心電廠功能。
- 三、配合台電公司興建室內型變電所用地之需要劃設變電所用地。
附帶條件(三):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捐地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容積率百分之五四○、建蔽率百分之六十,並應另擬細部計畫
- 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請台電公司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 二、工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部分,基於地方用電需求,具有急迫性,原則同意變更。
- 三、本變更案開發建築時,應依「變更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規定辦理。
逾5人9四七機十一北側機關用地(部分機一|一、部分機十一)1.09商業區公園用地(11)0.760.33配合本縣未來整體發展需要,考量原機關使用功能需求,變更適當分區,有助於地方發展及專業單位民營化並確保私有土地之權益。
附帶條件(四):
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公共設施面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 一、本案土地為澎湖縣政府及原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有,土地權屬單純,請澎湖縣政府劃足四○%公共設施用地於計畫圖上,無須再另行擬定細部計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畫。
- 二、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納入計畫書規定,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逾8四八光明營區西北側住宅區0.02道路0.021配合光明營區細部計畫劃設以聯接其他主要道路。
2所變更土地為軍方土地,眷村改建已配合留設退讓。
照案通過。
逾6四九拱北山禁限建管制區高度限制未訂定增訂拱北山禁限建管制區高度限制不得超過海拔高度八十三公尺為原配合國防需要。本案原則同意,惟應請澎湖縣政府協調國防部將禁限建範圍線,套繪於都市計畫圖上,以維民眾權益,並利查考。
原編號調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及附帶條件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則,但徵得管制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件四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觀發字第○九一○○二四八二○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府觀發字第○九一○○二六四一○號函臨時提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1公九-二部分公有地公園用地0.95機關用地0.951、因縣政府與陸軍協調將公九-二部分公有地與其列管之莒光營區及西文營區兩處土地辦理互撥,且該土地係公有地,故配合其需要辦理變更。
2、配合西文營區遷建至公九-二,公有土地部分配合變更為社教用地,私有土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本案機十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二六,為配合孔廟整體規劃、文化園區建設及配合公共設施取得(私有地主已同意無償捐獻五○%公共設施用地)需要,變更機關用地(0.66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為住宅區(0.08公頃)、社教用地(0.63公頃),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
- 一、前開無償捐獻部分,應請澎湖縣政府與地主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機十機關用地0.50社教用地0.4241住宅區0.0758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2批發市場兩側海域海域0.53港埠用地0.53將批發市場兩側海域新填築之突堤補進計畫圖內。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3介壽路中正堂週邊土地觀音亭沿海岸部分住宅區0.7832公園用地0.78321、馬公段2660、2660-1、2661-1地號,前經澎防部提案建請由現行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經縣都委會同意,目前刻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
2、鑒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考量軍需與觀光並重,及本府財政局亦擬將中正堂現址(馬公段2661-1地號)縣有地撥用變更管理者,固有必要將該地中正堂現址部分保留為住宅區,不宜劃定為機關用地,另馬公段2661-1地號現為營區一帶,建請劃為公園用地,自中正堂現址至觀音亭園區併原有公一│一全區整體規劃,未來開闢以供縣民休閒賞景觀光之用。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調整編號六,維持原計畫。
4馬公段1780-4地號住宅區0.15綠地0.15文光國中旁空置土地,目前為海軍總司令部管有,前已協調該總司令部同意無償撥用,現已由縣政府綠化供為社區使用,為使管用合一並增加市區綠地面積,故建議變更為綠因澎湖縣政府與海軍總司令部尚未協調確定,爰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地。
5中衛段831地號機關用地0.006農業區0.0061、本案為調整編號十八澎湖地方法院建議配合實際產權範圍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案經專案小組審議照案通過在案。
2、中衛段八三一地號(重測前為文澳段八七五-一0地號),重測前即為機關用地,重測後分割為二,分別為機關用地及農業區,依澎湖地方法院之實際產權範圍未擬將陳情人之土地購併,為顧及地主權益,故建議依澎湖地方法院之實際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其餘土地恢復為農業區。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6馬公段2407-3地號公園用地0.0014住宅區0.0014馬公段二四0七-三地號為國有土地,縣政府於辦理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時,將其住宅變更為公園用地,案經該土地之承租戶陳情其地上物於馬公都市計畫劃定前即有,並向國產局申請承租在案,考量陳情人之權益,故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 一、本案經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地上物係屬合法建物,除應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照案通過。
- 二、如委員會經討論同意變更,因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7馬公都市計畫暨馬公第三漁港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人行步道2.12道路2.12原計畫四米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故建議增列得供汽車通行使用,以符實際建築停車空間進出道路之需。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8東澳段一及十九地號住宅區0.21機關用地0.21原計畫為住宅區現況已供為西文活動中心使用,為該里活動中心增建規劃及土地撥用之需,故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9澎湖水產學校後側海堤間狹長地帶部分學校用地0.96公園用地0.96原計畫學校用地擬依現況沿該校圍牆與計畫道路間之狹長部分之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配合現況開闢為地景公園,銜接公三及公一│一做整體開發有效利用,供縣民賞景觀光之用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01文化園區一帶體育場用地公園用0.320.35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320.35原計畫為體育場及公園用地,現況為區內與計畫道路銜接之道路,考量道路定位及實際管理問題,建議配合現況變更為計畫道路,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地學校用地0.003道路用地0.003以納入管理。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11污水處理廠聯外道路工業區0.09道路用地0.09原計畫污水處理廠無劃設聯外道路,考量未來實際需要,故建議變更部分工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21馬公段二五0四地號商業區0.04機關用地0.04本筆土地為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馬公港分駐所辦公廳舍原址,擬作為遷移啟明派出所用地,為符實際使用現況,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 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