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宣讀/確認事項-六、確認本會第五三六次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7vQzi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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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本會第五三六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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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除核定案件第二案「配合台北市捷運系統內湖線工程變更沿線機場用地、第二種工業區、公車調度站用地為通用地及交通用地為機場用地計畫案」,決議文一後段增列「;另為配合捷運工程建設時效,未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部分,得先行報部核定依法發布實施」外,其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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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參考”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板橋都市計畫(部分文小二十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學校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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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七六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范前委員國俊(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及六月十四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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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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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審查意見:","一、台北縣政府所送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前經本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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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該府於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因合法房屋密集、民眾抗爭激烈,政府為減少拆遷阻力、減輕財政負擔,故將部分文小二十一學校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以供安置拆遷戶,類似情形全縣計有五案,為顧及審議公平原則,故請該府提供獲准通過之類似案件處理程序及詳細書面資料,供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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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部計畫住宅區,係全部提供作安置拆遷戶使用,並未配置任何公共設施用地,為落實舒適之都市生活環境及提昇居住品質,故請提供本案土地徵收移轉作業之詳細書面資料、同意參與安置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名冊,暨住宅區之建築設計圖(含社區總配置圖及住宅設計圖),以供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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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營建署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營授辦審字第○九一三五○二八二九號函請台北縣政剋依審查意見辦理,俾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統查會議,惟台北縣政府迄今未見函覆。","二、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公布施行,本案擬定細部計畫部分依規定應由縣政府自行核定;故本案除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變更停車場用地為學校用地),因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已依學校用地予以辦理徵收,故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擬定細部計畫部分擬退請台北縣政府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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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九七七九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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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參據國土綜合開發發展計畫及實際發展需要,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民國一○○年。","二、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本計畫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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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擬定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書(原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市鎮中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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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三屆第二十四次會議及九十年十月四日第十三屆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五五一八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故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夏前委員鑄九(召集人)、蔡委員添璧、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及何委員東波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六月十四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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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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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主要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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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縣政府代表說明,本案變更係為遵循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指導、彌補桃園都會區藝文設施缺乏、以符合該地區之發展需要,惟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係供靜態藝術文化展示、動態展演、會議、其他藝文活動等使用,故將機關用地修正為藝文展演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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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主要計畫規定商業區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五○,惟本案商業區容積率高達百分之六○○,故請縣政府參據主要計畫規定,於細部計畫時妥為調整容積率,如有必要宜酌予研訂整體開發獎勵容積機制,以達到原計畫整體開發設計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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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土地大部分屬私有(約佔百分之九十以上),據縣政府代表說明,本區為取得完整之公共設施用地,仍以原規劃之土地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辦理,該府已考量分回土地之比例按百分之四○、四二、四四、四六、四八、五○等六個區隔及地主領取現金補償部分作財物分析,俾供未來決策及民眾溝通參考,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反對並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請縣政府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原則,於細部計畫時妥為訂定開發方式。","二、細部計畫部分: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公布施行,故退請縣政府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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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肚都市計畫(廣場兼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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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一三九六七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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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中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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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大肚都市計畫(廣場兼機關用地為社教用地)案」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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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雅都市計畫(部分文教區、農業區、學校用地為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供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會使用】,部分文教區、學校用地為農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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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一三五五八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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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五八○七號函。","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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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第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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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會第一二五、一三二、一三三、一三五及一三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五○八四○號函及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七○八五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林委員素貞及范前委員國俊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八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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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五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二案(有關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由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尚未完工驗收及其匝道銜接位置與相關聯絡道路系統等區位並不明確,且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經洽詢水利單位之意見,迄今尚未函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六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已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本案除前開暫予保留部分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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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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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原計畫人口六五、○○○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六.七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三三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四.四七,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此次通盤檢討後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二、本案係依重新測量後之地形圖製作都市計畫圖據以辦理檢討,故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以資適法並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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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係以之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作為重製後之都市計畫圖,故請縣政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原計畫圖之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調整為一千分之一」,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旨,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將原計畫圖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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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所送計畫書載明本案係依重製圖辦理檢討,部分道路用地及綠地之修正內容已依據重製研商會議決議列表變更,故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範圍內之保存區、住宅區及商業區與原計畫範圍、位置不符部分,依重製結果修正分別列表並納入計畫書。","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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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本計畫之計畫年期民國82年民國100年本計畫之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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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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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本計畫之計畫人口計畫人口65000人計畫人口80000人1.本計畫區屆83年底人口數為46420人,計自71至83年平均成長率為千分之7.6,人口呈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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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每人樓地板面積計算,現行計畫實際可供居住人口已達76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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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因應彰濱工業區及遊樂區開發衝擊及都市發展需要,並推估未來人口成長情形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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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且本計畫區之人口成長較原計畫推估為低,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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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3號道路以北之台糖鐵路、部分鹿港國中用地及鄰側工業區(工五)鐵路用地(0.47公頃)商業區(0.15公頃)道路用地(0.29公頃)農會專用區(0.03公頃)1.鄰近市鎮中心,區位適宜供住、商使用,且現況已全部發展供住、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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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糖鐵路用地已廢棄不用,並陳情變更。","一、由於變更範圍現況尚有部分作為工廠使用及配合整體發展需要,故將變更工業區、鐵路用地為商業區及變更工業區為農會專用區(面積○.○三公頃)部分維持原計畫。","二、為配合現況,故將文中一南側新劃設十二公尺計畫道路修正為十五公尺(二側各增加一.五公尺)。","三、為改善該區將來之居住環境品質,本案變更工業區、鐵路用地為農會專用區、道路用地部分,除於變更範圍西側增設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之產權屬於農會部分,不得少於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外,將來開發時應依左列附帶條件辦理後始得發照建築,並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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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將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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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0.02)道路用地(0.02)工業區(1.71)商業區(0.90)道路用地(0.01)農會專用區(0.80)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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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農會專用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其開發事業計畫均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如未完成細部計畫者由擬定機關逕行公告恢復為原計畫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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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3號道路以北之部分台糖鐵路及鄰側工業區(工六)鐵路(0.48)工業區(1.52)商業區(0.48)商業區(1.49)道路用地(0.03)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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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業計畫之執行方式由申請開發人於細部計畫中訂定,惟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訂定開發期限,屆期未開發者,由擬定機關逕行公告恢復為原計畫使用分區1.鄰近市鎮中心,區位適宜供住、商使用,且現況已全部發展供住、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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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糖鐵路用地已廢棄不用,並陳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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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變更範圍現況尚有部分作為工廠使用,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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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號道路南側部分綠地及鄰側台糖鐵路綠地用地(0.10)住宅區(0.10)台糖鐵路用地已廢棄不用並陳情變更,而綠地係為台糖鐵路隔離予以劃設,故本次檢討配合台糖鐵路廢棄不用將鐵路用地、綠地予以併鄰近分區檢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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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補本計畫區公兒用地面積之不足,故除將變更鐵路用地為綠地用地部分及其南側之綠地用地,一併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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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用地(0.23)住宅區(0.14)綠地用地(0.07)水溝用地(0.02)其他規定:本案以跨區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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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本計畫工業區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原計畫工業區劃設迄今尚未指定工業區類別,故依現況使用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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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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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本計畫部分住宅區、商業區住宅區(0.14)商業區(0.07)第一種保存區(0.21)註:變更土地為順興段616號及順興段367號及鹿盛段678、495、1496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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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為現有經內政部指定之三級古蹟三山國王廟、城隍廟及地藏王廟,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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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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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51號道路南側部分住宅區住宅區(0.06)商業區(0.21)社教用地(0.27)(供老人會館使用)註:變更土地為順興段472、474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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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已闢建完成供老人會館使用,且產權為鹿港鎮公所所有,故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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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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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51號道路南側機四用地及26號路西側機六用地機關用地(0.27)電信事業用地(0.15)郵政事業用地(0.12)現況已闢建完成供電信局及郵局使用,且產權為電信局及郵局所有,故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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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名稱及配合現況,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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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本計畫文小一北側部分商業區商業區(0.07)文小用地(0.07)註:變更土地為鹿福段70、77、78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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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為鹿港國小宿舍,且產權已為該校取得,故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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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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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9號道路西側停車場停車場用地(0.32)批發市場用地(0.32)1.產權為鹿港鎮公所所有2.現況已闢建完成供批發市場使用,為符實際需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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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不足,故除將九—十五公尺道路西側部分(現況已作為停車場使用),維持原計畫(停車場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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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號道路東側四米步道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1.現況已另闢建完成一條供公共使用之四公尺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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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民眾業已檢附相關地主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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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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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4號道路部分路段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保存區(0.02)道路用地(0.02)原計畫14號路將拆除部分三級古蹟文武廟,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調整,調整後14號路不影響他人權益(變更為道路之土地為鎮公所所有),且不影響交通系統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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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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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52號路部分路段住宅區(0.04)機關用地(0.001)道路用地(12公尺寬)(0.04)現況52號道路已闢建完成為12公尺寬,且兩側已指照建築,故依重製研商會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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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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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機七南側6公尺寬道路住宅區(0.02)道路用地(8公尺寬)(0.02)現況已闢建完成,寬度為8公尺寬,且兩側已指照建築,故依重製研商會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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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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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本計畫6號道路部分路段保存區(0.03)商業區(0.01)住宅區(0.05)道路用地(15公尺寬)(0.09)現況6號道路已闢建完成為15公尺寬,且兩側已指照建築,故依重製研商會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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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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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本計畫各主要道路交叉口間綠地綠地用地(0.02)道路用地(0.02)原計畫綠地係為道路槽化綠地,現況為道路,故依重製研商會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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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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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9號道路西南側綠地綠地用地(3.22)公園用地(3.22)1.本計畫公園用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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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現有溝渠規劃為一親水性帶狀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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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故將公園用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增列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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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有效推動本計畫都市發展,依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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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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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訂定每五年一期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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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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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失,制定本計畫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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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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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1.依「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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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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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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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計畫車站用地車站用地車站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供多目標使用)配合鹿港鎮公所開發計畫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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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將車站用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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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本計畫機七用地機關用地(0.69)(供圖書館使用)社教專用區(0.69)(供圖書館、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使用)機七用地未徵收土地閒置已三十五年為因應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使用予以調整變更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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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況已興建圖書館使用,且業已施作綠美化作為休憩場所,環境優美不宜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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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本計畫部分堤防用地堤防用地(1.89)商業區(0.01)乙種工業區(0.25)農業區(0.01)道路用地(1.62)『員林大排整治工程』施工完竣後剩餘土地,配合調整併鄰近分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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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規劃單位將鄰近之道路系統(包括東西向快速道路之匝道銜接位置及相關聯絡道路系統等)疊套於都市計畫圖上,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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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0.01)道路用地(0.01)逾134號道路北側人行廣場用地商業區(0.0158)人行廣場用地(0.0158)採納人民陳情意見,且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及原規劃人行廣場用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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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洽陳情人如能於提大會審議前,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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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廣場用地(0.0132)商業區(0.0132)註:變更土地地號為永安段3369、3369-1、3369-2、3369-3、3369-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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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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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警察局(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彰警後勤字第○九一○○二一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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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點:住宅區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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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崙段小段一三0地號","一、緣彰化縣鹿港分局辦公廳舍辦公空間狹窄,僅四三六坪,不敷使用,致影響業務推動甚鉅。","二、前述土地共有八筆,總坪數為九九八坪,分屬國有財產局四筆(地號為鹿港鎮順興段五六","五、五六五之一、五七一、五七四)及民地四筆(地號為鹿港鎮順興段五六八、五七0、五七","六、五七八)民地部份無法取得產權,故無法就地整建。","三、鹿港鎮埔崙段一三0地號為國有土地共有一八0二坪,土地取得無問題,可供興建警察分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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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將彰化縣警察局經管之鹿港鎮埔崙段一三0地號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國有土地一八0二坪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便興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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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彰化縣警察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地點現況為警察宿舍,且土地為該局經管之國有土地,故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並指定供鹿港警察分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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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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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林委員進春","一、為連接東西向快速道路與彰鹿路(3號道路),輸通局部地區道路瓶頸,將原計畫14號道路(10M),拓寬為17M,並向南連接東西向快速道路。","二、配合現況道路及台糖鐵路廢棄使用並參酌該地區民眾陳情予以變更。","一、將水溝用地(0.17公頃)、鐵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4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0.22公頃)。","二、鐵路用地(0.75公頃)、住宅區(0.02公頃)、工業區(0.05公頃)、學校用地(0.02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0.84公頃)。","一、有關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請縣政府洽詢水利單位意見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五案提請大會討論。","二、建議將三號道路與五十一號道路間之鐵路用地、工業區、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配合將來工業區及鐵路用地之整體開發,故維持原計畫。","三、建議將五十一號道路與一號道路間之鐵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四、建議將「工六」、「工七」間所夾之鐵路用地(寬十公尺)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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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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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運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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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鎮鹿德段七九一、七九","三、七九四、七九五、七八","五、七八七、七八九、七九○、七九二、八○八等地號","一、近幾年工商及養殖業發展快速,尤其彰濱工業區之開發,用電急遽增加最近三年主變壓器已超載,鹿港變電所變壓器已嚴重超載,尚須供應福興鄉及週邊地區之電力,隨時有發生重大停電之可能。","二、本案係以屋內式建築,為科技與環保並重,變電所與當地景觀配合,較原來屋外式開放型變電所更具安全性,可提供穩定之電力,促進地方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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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住宅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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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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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一、將來申請建築時,除西側緊鄰住宅區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外,其餘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美化及種植喬木。","二、變電所用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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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條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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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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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計畫範圍內設置左列各使用區:","一、住宅區","二、商業區","三、工業區","四、農業區","五、保存區(一)第一種保存區(二)第二種保存區(三)第三種保存區(四)第四種保存區(五)第五種保存區(六)第六種保存區","二、(一)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有效誘導改善及提昇已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由縣政府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併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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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範圍內設置左列各使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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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2.商業區3.乙種工業區4.保存區5.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6.農會專用區7.社教專用區8.農業區","一、為期審查之一致性,故將「應由縣政府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併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乙節,修正為:「應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委會訂定相關審議要點據以審議。」。","二、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案之調整使用分區名稱,故增列:「電信事業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並刪除「社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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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三、住宅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第四條: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四、商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第五條:工業區之土地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五、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
第六條:農業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
\
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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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保存區之土地,以保護古蹟、寺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物之完整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一、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性質及建蔽率依下列規定。\
\
分類項目第一種保存區第二種保存區第三種保存區第四種保存區第五種保存區第六種保存區性質古蹟、寺廟、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物公園機關市場及保存區中山路兩側進深三十公尺範圍之舊商店古市街沿線店鋪文物館第一至第五種以外保存區最大建蔽率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備註計畫圖保存區標記「保一」者計畫圖保存區標記「保二」者計畫圖保存區標記「保三」者計畫圖保存區標記「保四」者計畫圖保存區標記「保五」者計畫圖保存區標記「保六」者","六、保存區(一)保存區土地使用,以維護古蹟及延續傳統市街使用型態為主,並訂定四種保存區,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性質及維護類別規定如左:\
\
分類項目第一種保存區(存一)第二種保存區(存二)第三種保存區(存三)第四種保存區(存四)使用性質經內政部指定之三級以上之古蹟,供古蹟維護使用。\
\
機關、寺廟、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精美建築物。供住宅、宗祠、寺廟、廣場、會堂及機關等居住及公共使用。如供傳統店鋪使用時,應徵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可供住宅、宗祠、寺廟及傳統店鋪使用。\
\
可供住宅、宗祠、寺廟及傳統店鋪使用。\
\
維護類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
全部維護或外觀維護。\
\
進深維護。\
\
一般維護。","一、將第二種保存區使用性質欄內「如供傳統店鋪使用時,應徵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乙節,修正為「應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二、參考現行計畫規定增訂保存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
\
第一種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第二種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第三種保存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第四種保存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三、「古蹟土地容積轉辦法」已有相關規定,故將第(七)項刪除。","二、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應符合表一「鹿港福興都市計畫保存區土地使用管制表」之規定。","三、保存區內之建築物及空間,須依實地測繪結果分別以表二所指定各種方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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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類別規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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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維護(由建築物品質或特殊基地特性決定)建築物之外觀及內部均須依古老風貌予以全部維護者,包括區內經指定之精美建築,及廟宇均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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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觀維護建築物之〝外觀〞須依古老風貌予以全部維護,凡建築位於街巷轉角、空地或較兩側建築物為高,對景觀有顯著影響者,均屬外觀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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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進維護(由視覺穿透線決定)凡維護區內面臨市街之建築物,第一進高度超過七公尺與鄰近建築物共同形成街景者;其第一進須加以維護或保存,第二進以後則依視覺穿透線決定其高度。\
\
4進深維護(由視覺穿透線決定)凡維護區內面臨市街之建築物,高度為一層(或四公尺)為避免破壞街景,新建須按進深退縮,其退縮原則如下:\
\
(1)建築物維護進深以不少於第一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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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維護進深,以維護區(二)保存區內各宗土地及各種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其維護範圍、方式應依左列規定及附表之指定辦理:\
\
1古蹟維護(第一種保存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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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維護(第二種保存區)(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
(2)維護方式:建築物外觀、內部及附屬庭院,全部依古老風貌予以維護。\
\
3外觀維護(第二種保存區)(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
(2)維護方式:建築物外觀及附屬庭院依古老風貌予以維護。\
\
4進深維護(第三種保存區)(1)維護範圍:建築物第一進全部及第二進以後屬視覺穿透線以上部分。\
\
(2)維護方式:依古老風貌之外觀予以維護。\
\
(3)維護範圍以外地區之修建、改建、增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高度不得超過視覺穿透線。若毗鄰第一、二種保存區,其整建高度並不得超過該毗鄰第一、二種保存區建築物。\
\
5一般維護(第四種保存區)(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
(2)維護方式:已喪失古風之建5高度限制維護凡維護區內與精美建築相鄰之建築築物,應添加設施以配合傳統街景。基地內修建、改建、增建及空地之使用,均應配合物,均須受高度限制。\
\
(1)與精美建築相連部分,其高度以不超過精美建築為準。\
\
(2)高度維護範圍,以不小於精美建築之進深為準。\
\
6一般維護凡維護區內建築物因故喪失原有風貌,或經改建為新式建築者,得按市街景觀維護之需要予以整建。\
\
(1)已喪失古風者,其整修方式須配合恢復整體古老風貌為原則。\
\
(2)鋼筋混凝土造或其它新式建築,以視線為準劃定維護進深,唯不得小於兩側建築物之維護進深。且應以添加設施或恢復其古老風貌修復之,必要時得拆除重建。\
\
7空地維護凡維護區內除私人庭院外之開放空地,有關地形、地貌之改變及其他相關建築行為,均應配合古老風貌。保存區內如有臨時建築物,其視覺穿透線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準。區內各項景觀添加物及公共設施之設置亦應配合維護工作做整體的考慮。","四、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繕、修建、改建、增建、新建等建築行為均古老風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高。\
\
(三)相關名詞定義如次:\
\
1視覺穿透線:觀察者立於建築物所在街道之對側,設視點高1.5公尺,以該點與建築物屋簷或簷牆之連線,稱為視覺穿透線。如有臨時建築或違章建築,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準。(如附圖)2建築物第一進:\
\
(1)若建築物為古老式樣且為兩披水雙斜屋面者,其第一進深度為前坡簷口起至其相連之後坡簷口止。\
\
(2)若建築物為平屋頂者,其第一進深度為建築線至正廳之後側外牆面止,且其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以兩個雙斜屋面深度計算)。(如附圖)(四)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建、改建、增建、新建等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始准建築。\
\
應先將修繕或建築計畫送經該管古蹟主管機關核可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領建造執照。","五、為維護保存區景觀之完整,保存區內建築物除應依表二所列各種維護方式維護外,經縣政府建築及古蹟主管機關會同勘查認定屬紀念性建築物者,得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應予退縮建築之限制,並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六、保存區內下列各項應由古蹟主管機關做必要之規定。\
\
(一)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之設置。\
\
(二)街道開挖,影響舖面之工程。\
\
(三)建築物之整修方式。\
\
(五)保存區內建築物得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應予退縮建築之限制,並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
(六)保存區內下列各項應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作必要之規定:\
\
1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之設置。\
\
2街道開挖及其它影響鋪面之工程。\
\
3建築物之整修方式。\
\
(七)本計畫區內劃定之保存區,因實施各種維護,致可建築容積受到限制部分,於各宗基地依管制要點規定完成保存區各種維護並經古蹟主管機關核可後,得將受限制之容積移轉至接收區(指定本計畫區之商業區及住宅區為接收區),其移轉前後容積率計算如次:\
\
保存區可移轉之容積率如次:\
\
1.第二、三種保存區可移轉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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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種保存區可移轉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
接收區最大容積率如次:\
\
1.商業區:每宗基地接收容積移轉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二十。\
\
2.住宅區:每宗基地接收容積移轉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六十。\
\
附表鹿港福興都市計畫保存區種類及維護規定表附圖視覺穿透線示意圖附圖建築物第一進示意圖","七、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八、機關用地及各事業用地、各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增訂)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及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市場之使用規定如左:\
\
(一)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二)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一、加油站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增訂)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十二、(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者。\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三、再發展區獎勵容積規定:\
\
(一)為獎勵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內老舊聚落之再發展,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整體開發,提供公共設施以獎勵容積率。主管機關並得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協助事項。\
\
(二)申請整體開發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
1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0.2公頃。\
\
2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十。\
\
3申請者需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提交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該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
\
(三)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
1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
\
2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
3發展現況分析。\
\
4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5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
6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
7事業及財務計畫。\
\
8實施進度。\
\
9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
(四)建築基地之容積率,獎勵規定如左:\
\
V=[V0\/(1-V1)]*(1+V1+V2)V=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宅區訂為150%,商業區訂為200%)V1=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不得少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20%,土地權屬應登記為彰化縣或鹿港鎮公所或福興鄉公所所有)。(訂為○‧二)V2=採整體開發之獎勵係數(五)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得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
\
都市更新條例中對再發展區之開發已有相關規定,故予以刪除。\
\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第八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部分,參據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七○八五八○號函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一六七五七○號函所檢送「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訂定如后:\
\
(一)退縮建築部分:\
\
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停車空間部分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變更用途增建部分,應依下列之規定設置停車位。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建築物用途基準停車位數","一、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含)免設,超過三○○平方公尺以上部分,每滿一五○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部停車位,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二、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咖啡廳、酒家、俱樂部、夜總會、保齡球館、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每滿八○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商場(店)、餐廳、飲食店、超級市場、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每滿八○平方公尺設置乙位。","四、辦公、事務所、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七○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一○○平方公尺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泳池、展覽場、博物館、紀念館、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七、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五個床位或每七○平方公尺設置乙位。","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九、學校。每班級設置一.五位。","十、運輸服務業。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
十一、殯儀館。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
十二、其他建築。每滿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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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
(二)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
\
(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應儘量設於交叉口三十公尺以上地方,並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出入口鄰接騎樓(或人行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計之。\
\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設置或法定空地上按其房客數,每滿四十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三輛停車位。\
\
(五)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公有建築物」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
(六)依本表設置停車空間數、並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
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崙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二一次、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二二次、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二三次、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二六次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八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范前委員國俊、高委員明瑞、林委員素貞、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召開審查會議後,提本會第五三三次會決議:「本案因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請縣政府先行研議並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七、嗣經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
決議:一、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及於機七機關用地西側公有地增劃設公園用地部分,原則照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及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如附錄一及附錄二)通過,並請雲林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二、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本案除前開需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如附錄二)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先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審查意見:","一、本案原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三三次會決議:「本案因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請縣政府先行研議並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二、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為【(二)新編號五,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又所載機二機關用地面積(○.三二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七公頃)不一致,併請縣政府查明。】,惟據鄉公所陳述為促進該鄉市區發展及停車空間之合理分布需要,建請重新考量,故參採鄉公所列席人員之意見修正如附表小組意見欄。\
\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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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崙背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三○四.○○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建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三陳情人:崙背鄉公所地點:機二機關用地(陳劍松立法委員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轉送)有關雲林縣「變更崙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編號五將原計畫機關用地(現供崙背鄉公所及代表會使用,面積○.三七公頃)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一五公頃)及住宅區(○.二二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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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於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審查時,修正為全部作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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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距離本所五百公尺內已有一大型停車場,若將本所規劃為另一大型停車場,則其效用不大且民眾並無如此大量之停車需求,更阻礙本鄉商業區之繁榮,影響崙背鄉未來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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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慮本鄉工商業未來發展,本所建議將原編號五變更案作部分修正,擬將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五公頃),南移至緊鄰自來水公司崙背營運所用地,俾利本鄉市區發展及停車空間之合理分配。","一、將建議事項酌予修正為:將機二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各二分之一)。又所載機二機關用地面積(○.三二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七公頃)不一致,併請縣政府查明。","二、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將市一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
並請縣政府將上開變更內容備函報部,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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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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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編號四,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修正分區為行政區及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如附圖一,並將變更理由內文字「醫療」修正為「衛生行政」,以配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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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編號五,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又所載機二機關用地面積(○.三二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七公頃)不一致,併請縣政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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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編號六,所載機四機關用地面積(○.二六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二公頃)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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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編號七,為統一名稱,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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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編號八,本案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公開展覽計畫圖其寬度為十二公尺,惟縣政府所送計畫書等資料係載為十公尺,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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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編號十、十一,變更理由請縣政府補敘明現有寺廟名稱,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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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編號十六,為增進行車安全,將鄰接二十四號道路附近彎曲路段修正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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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編號十八,因面積太小變更位置難以標示,故請縣政府繪製較大比例尺之變更圖說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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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編號十九,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調整並補劃設停車場用地如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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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編號二十,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請縣政府查明如與鄰接之住宅區土地產權屬相同地主則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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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於機七西側公有地增劃設公園用地如附圖四。","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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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點及第三點: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四、○○○人,住宅區面積八○.九一公頃,商業區面積六.四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八○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又本計畫區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六○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一三.七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八○。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三二○,尚屬偏高,為考量實際發展需要,建議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及將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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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點: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綠美化環境,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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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02\u0010\u0003?\u0002\u0011\f?\u0003?\u0015?\u0001?\u000b?\u0002(\u0010?\u0007?\u0006c\u000fp\u0004?\u0004?\u0002)\u000b\u001b\u0004?\u0018B\u0005?\u0003?\t?\u0011?\f[\u0007?\u000fe\u0013\u0013\u0010&\u0003?\u0001?\t?\u0004?\b?\u0002(\u0010?\u0007?\u0006c\u000fp\u000b?\u0004?\u000bT\u0002)\u0001?(四)第十二點:修正為:「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有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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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三點:為切合地方發展特性,創造城鄉風貌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有關本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之設置,參酌雲林縣政府所提意見,訂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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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農會專用區、宗教專用區、農業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退縮二公尺以上,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其中機五、機七及社教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三、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六)參據本會審議案例,建議將第十四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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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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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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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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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四、其他:以下各點請雲林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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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二「人口成長統計表」資料僅列至民國八十六年,請補充近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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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三「土地使用現況面積分析表」內「道路廣場」請訂正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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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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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審核摘要表,縣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所載日期有誤,請查明補正。","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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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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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逾一陳情人:崙背鄉公所鄉長李慶隆地點:計畫區內第十五號計畫道路(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二七二五六號函)本計畫區內第十五號計畫道路(目前尚未徵收開闢),六十四年原公告計畫寬度為十公尺,於七十四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十二公尺寬,且單向南移二公尺多,造成本所徵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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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原十公尺道路中心線南北各增寬一公尺,以達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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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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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二陳情人代表: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商業區之容積何不在二次通盤併小組意見三、金全地點:本計畫區商業區(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八五號函)率訂為百分之四百,為何送審時變更為百分之三百二十。限制地方商業中心發展空間,連帶影響市中心繁榮,對未來市容結構發展是一大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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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重審時即時修正,以利街容整治促進商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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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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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電力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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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七日第一七八次會議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一府工都字第○○六五一七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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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六○七號函。","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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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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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文中65用地為文大11用地)案」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第一九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三九五八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五二九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故併同『擬定台南市安南區(布袋嘴)細部計畫案』等案本會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七、前開本會專案小組成員為:徐委員淵靜(召集人)、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陳委員明竺、張委員元旭、張前委員弘憲等七位委員,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惟因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業奉總統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修正公布,故前開細部計畫案,應由台南市政府逕行核定,爰將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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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除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台南市北區鄭子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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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鳳山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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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五二二三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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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四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四九九號函。","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