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工十)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停車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特定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0Mx4G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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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六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一四四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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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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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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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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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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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二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二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前委員鑄九、陳委員明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素貞、倪前委員世標及張委員元旭,並由夏前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召開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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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主要計畫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資料到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再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迅行提會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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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本細部計畫案部分,應退請高雄市政府參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俟本主要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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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具體審查意見本二計畫案請高雄市政府依左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到署,俾供本專案小組下次會議審查之參考。一、本案基地坐落高雄市行政轄區中心偏北位置(博愛路與大順路交叉口),變更面積達一五.○五八二公頃,轉型作為非工業使用後,對都市整體發展影響深遠,為配合高雄市都市產業之轉型,對於計畫目標及都市功能定位,請市府先行釐清確定,並建議本開發案應透過都市設計管制方式,配合附近地區環境,塑造特有之都市風格,作為都市空間轉型及景觀風貌之典範。二、本案基地附近地區之商業活動已具規模,將來本案開發後,其產生排擠效應為何?又為求釐清未來開發營運是否可行,請補充具體事業財務及營運管理計畫、市場投資分析及相關產業需求分析。三、考量規劃設置特定商業區,未來開發完成後基地將吸引大量交通旅次,對附近地區交通道路系統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衝擊,請補充各交通運具、交通動線及交通影響衝擊評估等相關資料,如衝擊程度過大,建議應酌予調降容積率。四、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二案申請人為「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應於計畫審核摘要表「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機關」修正之。五、本二案計畫書未載明土地權屬(除三筆國有土地外),建議應補充土地權屬關係人,及補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同意合併開發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六、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二案環境影響評估業經該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高市環局五字第○三七八一二號函同意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備查,建議應將上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又本二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究係依工業區擬變更前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辦理,抑或依工業區擬變更後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又本二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係於八十八年完成審查,迄今歷經三年多,有無作環境影響評估差異性分析之必要,併請查明。七、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基地已無生產中合法工廠,建議應補充原有工廠已註銷工廠登記證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八、本案基地有無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請查明。九、本案伺候如經本會審決同意變更,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十、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請依新、舊計畫二項目區分變更計畫內容。
十一、本二案計畫書、圖製作,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