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五案:變更內容編號九-4案編號位置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市府建議修正內容本會決議九│4安南區(中洲寮)細部計畫區外東北側農業區建議附帶條件1予以刪除,附帶條件2.「綠帶與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ne9qs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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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取消「工9」限作漁業加工、冰凍使用之限制。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01人台南市中區錦段二小段10地號土地「電1」電信用地「信2」電信事業專用區0.49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改制為民營公司及機房用地需求,變更公共設施電信用地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信2」電信事業專用區0.12九│11人東區東光段130、130-2、142-1、142-24、220-2地號土地「電2」電信用地「信3」電信事業專用區1.09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改制為民營公司及機房用地需求,變更公共設施電信用地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九│21逾人學北段河川區河川區農業區92.89配合經濟部水利處第六河川局辦理「曾文溪安順堤防工程(南興至學東段)」,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堤防北側維持河川區,南側變更為農業區,並依施工完成後,實際地籍分割線為準。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類變更編號「綜十一-5」至「綜十一-7」)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綜十一│5人5-7一等二號80M〈自「二等十三號40M」(安明路)往東至「三等三十一號24M」(安和路)〉路段河道兼道路用地河道用地38.86一、因應都市發展趨勢及台南市都會區生活圈分佈,並結合台南都會區之各相關資源,如台南科學園區、新吉工業區、鹿耳門聖母廟、台南科技工業園區、安平古堡及億載金城等,帶動台南市之整體產業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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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為便利安平港區整體規劃之需要及日後之方便管理。
2.西濱快速道路於台南市路段,將嚴重破壞本市海岸線之優美景觀。
平商港區間之入港航道,採地下及高架方式工程設計施工困難度均極高。
4.西濱快速道路進入台南市後屬於過境性之車流,將利用二等七號80M道路,經國道八號轉入國道三號、國道一號及路,作為過境性車流之疏導。
5.並利用一等二號30M道路銜接〈和緯路〉,與市區道路系統連結;如此將西濱快速道路之車流以多點線方式作疏導分散。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綜十一│6人5-7一等二號80M〈自「三等三十一號24M」(安和路)往東至「二河道兼道路用地河道用地19.50三、配合國道一號於大灣設置「大灣交流道」計畫,與為避免及改善外縣市車輛進入市區造成其他說明:一等二號80M〈自「三等三十一號24M」(安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之方便性。
和路)往東至「二等七號80M」〉路段變更為部份河道用地及部份道路用地(嘉南大圳)。另沿河道用地(嘉南大圳)西側之住宅區、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工業區配合緊鄰細部計畫道路規劃15公尺道路銜路。而沿河道用地(嘉南大圳)東側住宅區部分亦配合緊鄰細部計畫道路規劃15公尺道路,且東側住宅區以北部分則利用農業區規劃15公尺道路銜接變更後之路。
河道兼道路用地河道兼道路用地綜十一│7人5-7三等二十三號30M〈和緯路〉往西延伸過。
河川區道路用地1.85【附件五】「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逾29臺南護理專科學校第二校區文中六十五號土地及週邊小部份土地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文中六十五號土地為高中學校用地,本校改制升格為專科學校後即因文中與文大使用分區不同,恐無法建校,影響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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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中六十五號週邊小部分土地約四.六公頃,現均為學產地與公有地,為配合本校長期發展,亦請一併變更為「文大」大專學校用地,以符本校未來升格為學院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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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文中六十五號土地及週邊小部份土地納入台南市主要計劃(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為「文大」大專學校用地,以利本校之發展。
併變更內容五-3。
逾30竹篙厝段二一Ο一地號「文中三十二」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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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如主旨所示地號土地為寄件人所有,其六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以前為主要計劃住宅區,六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以後為學校用地,此為貴局前揭文號函文敘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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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上述土地長年由台南市立忠孝國中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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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南市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南市財產字第二三五一六六號函台南稅捐稽徵處「台南市公用建物無占用私有土地現況統計表」表示台南市立忠孝國中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即未占用前揭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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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前述文號內容為真實,則貴局則應不待請求依職權主動將前揭土地分區使用變更為住宅區,俾益市府地價稅稅收。
變更竹篙厝段二一Ο一地號「文中三十二」學校用地為住宅區。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31廣慈段四一六、五五Ο地號臺南護理專科學校一、本校位於本市廣慈段四一六、五五Ο地號之校地係屬部分為學校用地,部分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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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位於本市民族路二段七十八號三筆校地(廣慈段四一六、五五Ο、五五一地號)為一四方平整之校地,長久以來均為學校興建校舍及學生活動用。
為使都市計畫分區使用情況落實,請依本校實際狀況,將之列入台南市主要計劃(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為學校用地。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逾32延平段「公兒三十一用地」北區大光國民小學一、大道、實踐等眷村九十二年改建後,預估將增加八、九百位學生,現有學校用地面積不敷增建教室,供學生上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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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目前學生一千人,在實施創新九年一貫教學、學生畢業典禮、平常學生週會、遊藝活動,均苦無大型活動場所,無法正常舉行,每逢雨天,學生的體育課也無法實施正常教學,深深影響學童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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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於公兒三十一興建學校社區活動中心,可供社區及學校使用,達到多用途、多功能性且資源共享的目的。
將延平段「公兒三十一用地」檢討變更為「學校用地」並撥用給本校使用,以因應學生學習需求及學校發展之長遠性及整體性。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33大豐段一三一三之四八地號東側土地臨武聖路停車場管理中心兼大豐里臨時活動中心基地黃連順、陳國和、王輝明、郭炎山、李字成、林丁福、蔡栮、李東融、黃吳琇蓮、林順治、王文良、陳新港、黃惠珍、黃侯好、葉張金腰、余吳命珠、莊吉宏、蘇明燦、戴福涂、邱雨利、葉銀丁、楊明清、郭塗勝、王金米、石家興、詹可煌、李水星、黃水和、葉義雄、余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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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市北區大豐里臨時活動中心係於八十四年鈞府以市有作為臨時活動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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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動中心基地坐落北區大豐段一三一三之四八地號東側,係本市鄭子寮地區三等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案「停三」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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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年來本里眾多里民已經習慣於以該臨時活動中心作為集會、休閒、娛樂、宴會場所,然以建物用途為停車場管理中心作為臨時活動中心,終非長久計。故懇請鈞府考量本社區眾多民眾之需,檢討變更該基地為活動中心用地,俾應將來興建正式活動中心之需。
檢討變更為活動中心。併變更內容五-15案。
逾34中洲寮細部計畫中之三等三十一道路(安和路六段)吳修田、方福利、林仁義、謝福水、林銘焌、李國定、林燦彬、曾文興、曾劉梅香、許燕國、李柏林、吳修田、邱欽海、曾欽泉、曾文毅、洪志奇、蔡榮泰、梁桂霞、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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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等三十一號計畫道路在安和路五段部份和台南縣內之部份均規畫二十四米,唯獨安和路六段規畫三十米,日後闢建完成將造成道路由窄突然變寬再變窄,駕駛人無所適從而車禍頻繁。安全島縮小,二十四米四車道,三十米一樣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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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和路六段這一小段規畫為三十米,對車流量改善助益微乎其微,且屆時大量拆除道路將中洲寮細部計畫中之三等三十一道路,三十米(安和路六段之部份)計畫道路縮減為二十四米,以利交通安全及符合實際效益。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榮福、許美芳、方福利、吳秀月、陳仁惠兩側店面、住宅,將造成民眾財產暨政府補償之雙重損失,但長度不夠,無法申請建照。
逾35「三─六─二十m」(東寧路二九八號至三四Ο號間路段)張玉松、楊鶯卿、陳秀枝、留惠珠、吳定城、林清南、蔡陳採霞、葉東輝、吳高明、林久春、陳英霞、戴孝文、王吳碧珠、張秀月、魏炯權、袁抗勝、陳鏡旭、黃林鳳嬌、翁王貴美、李桂春、董周秀錦、吳素秋、吳素秋當初開闢東寧路時,因儀器和技術問題造成路線北移二米左右,因此在東寧路二九八號至三四Ο號等二十二戶前留下一狹長隙地,並因而產生如陳情文所指陳之糾紛。
建請市府能在通盤檢討時,將現行二十米之上述路段,改寬為二十二米,當可改正當初路線北移二米所引起民眾之不便。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36港西段796號及港西段795號土地陳義雄所有之港西段796號及港西段795號土地、周遭所有土地均為公墓用地、前後道路進出無路可用、造成此二筆土地無法運用、損失嚴重。
變更地目、以便他日徵收公用、以符合民意、減少民意怨。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37安南區公塭段四五二之一、四五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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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四三地號方建棠座落於安南區公塭段四五二之一、四五二之三、四四三地號,經查對係屬兒童遊樂場用地,目前規劃私人開發利用,因財源短缺至今未開發。
為確保申請人之權益,其取得方式懇請變更為徵收方式。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38「文中七三」及「污十四」葉俊良議員擴大工業區的規模與範圍來增加地方的就業機會,提高工業產能灣裡乙級工業區因幅地較小所發展處處受限,建請市府能將其北側的文中七三預定地與污水處理廠預定地全面變更為工業區用地,來擴大灣裡工業區的規模和範圍,以便增加地方民眾的就業機會,提高工業產能。並將污水處理預定地遷移到三爺宮溪旁與仁德鄉的污水廠相接在一起,不要使灣裡地區由兩個污水廠給包圍住。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39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區域陳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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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市南區位於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區域,早年劃定為住宅區,迄今甚久,已成都市發展之障礙。
為促進台南市南區商業之發展,於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將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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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為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東側,即台南監獄舊址,隨著都市商業之發達,前經劃定為商業區,已由國泰集團建竣五星級國際觀光飯店及經營大億麗緻酒店。尤其該觀光飯店南側,現正興建東南亞規模最大之新光三越百貨購物中心,預計本年五月陸續開幕,屆時必將帶動附近地區之繁榮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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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而且同是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北側所形成之區域範圍,包括交通部電信總局及由新光集團所建竣之新光人壽保險大樓等,亦劃定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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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但查同為西門路一段西側與永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區域,現卻為住宅區,即同一條永華路面,北側劃定為商業區,南側卻劃定為住宅區,相較之下,極不合理,更不符時宜,該住宅區實為都市發展之障礙。
華路南側所形成之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逾40喜北段二二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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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二四、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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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三、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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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三五、二三六號等八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葉朝祿、葉朝恩、葉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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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地區透過都市計劃程序劃設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截至八十五年底止,仍有一二ΟΟΟ餘公頃,依現行法令之規定,這些保留地需由政府編列預算徵收,其所須之徵購費用約達新台幣四兆六千餘億元。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ΟΟ號解釋,既成道路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根據省市政府之清查,目前尚未取得之既成道路約四六Ο\公頃,所需徵購費用約三兆四千餘億元,將上述應徵購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既成道路合併計算,土地面積達一六六ΟΟ公頃,土地徵購費用合計達八兆餘元。八十五年迄今已歷五年,在此期間公告現值還有調升。若將地價調升及新增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素納入考量,則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含既有道路)所需之土地徵購費用,估計高達九兆元。加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後之建設費用,總費用將超過十二兆元。此問題若申請人願將私有土地台南市南區喜北段二二二等八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編為綠地)面積合計壹萬捌拾陸平方公尺,依政府所定各種分區及用地變更回饋辦法捐贈部分土地予政府,剩餘土地請於辦理台南市第四次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時,准予變更為商業區用地以便促進土地利用。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無法及時解決,未來在公告現值不斷調升情況下,問題將越來越嚴重,而終至無解。現行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之荒謬由此可見,都市計劃學界及專業界過去對此問題即不停批判,並呼籲政府找出根本解決之道。但諷刺的是,民國決之道是修訂都市計劃法,廢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限之規定。使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無限期保留,徹底免除政府之責任。此項修法舉動,使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陷於萬劫不復之境地,損害人民權益之鉅。更荒謬的是,為此但見有人得到獎勵或升官,未見有人負起責任。本案申請人等願以回饋方式,讓政府無償取得學校擴大用地及部分綠地。並將餘地變更為商、住用地,保障私人財產權,將長期米辦理徵收的保留地,還地於民,將使得民間投資大增,不僅能促進工商業活絡增加就業機會,也使得政府稅收大增,增進社會福利,形成雙贏的局面,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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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地位於安平商港以南,灣裡以北,俗稱四鯤鯓地帶的海岸,卻是景色絕佳、沙灘優美(著名的鯤鯓海水浴場即在此地),有景又有腹地,未來鳴笛進出安平港壯觀的客、貨船隻景觀,夕陽西下,落日繽紛的彩霞,海灘戲水的遊客,搖曳的椰林,風帆點點,遊艇漫漫於海上是何等美景!也是府城僅有的海岸資源,配合西濱道路,又鄰近台南機場及靠近市區有便利的交通網,將是提供未來府城觀光休閒與商業最值得開發的地區,讓一個純樸的文化古都,注入年輕的活力,將休閒觀光動態的商業活動與靜態的古蹟文化結合串成一體,否則府城只是淪為過境客瀏覽古蹟一瞥,無法提供兼具觀光休閒深度的駐足點,而帶動消費和商機,如能開發將增加府城稅收,提供市民休閒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與就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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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城是一個得天獨厚的城市,有港口、運河、豐富的文化古蹟及美麗的海岸線,卻不知利用親水的資源塑造都市生活的泉源,每次旅行在國外,歐美先進國家的海洋規劃都是最有價值、最美的,例如有海景、平坦海灘、該地適合提供為前來此區大眾活動性質的渡假休閒村、旅館購物中心、商店街,藝品文物店、餐飲區、遊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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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岸管制,言些地區在傳統都市計劃下,只是種植防風林的綠地使用,長期浪費了最有價值的天然資源,也使得該區人口,經濟發展長期受阻,百姓財產權益被忽略了,市府應藉著整體檢討變更使用分區為觀光休閒與商業用地,導入民間開發,換取土地稅收,促進繁榮的經濟,提供人民觀光休閒及就業的效益,希望這次都市通盤檢討能達到:
(1)修改該區原計劃,使之配合未來發展方向。
(2)發揮都市整體之效益。
(3)調整該土地分區使用,以促進經濟活動之合理化。
(4)提高市民的休閒生活與都市居住的品質。如此,將創造市府、百姓與遊客三贏的局面,怎能不發揮而任其荒廢與糟蹋呢?逾41中區本段四小段二Ο二號土地及基地上房屋(門牌:中區民權路二段二八五號)乙棟王世雄一、該屋前因貴市府指定建築線差錯,致目前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與私有地之面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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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問題發生在自正義街至西門路之民權路段十數戶房屋,影響這十數戶房屋之改建。
為使這些房屋可順利改建,以整新市容,請合理修正目前之計劃道路,依現狀從新劃定。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42志開新村座落南區公英段一一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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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一九二─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為符合都市計畫暨使用管理現況。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公英段一一九二之八及一一九二之九地號兩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餘住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一一九五─一、一一九五─二、一一九六─一、一一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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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一九八─三、一一九二─七宅區土地均變更為學校用地。
逾43龍申社區活動中心對面國有地(府連東路以北,長榮路以東,林森路以西)崇學里長陳長提一、東區區公所現址佔地狹窄,各課試辦公場所擁塞,以不敷東區人口急遽增加後之需求,企需另行覓地遷建,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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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土地為國有地。位置適中,幅員寬廣,週遭駐車方便,遠優於東區區公所現址。
將陳情位置變更為東行政中心機關用地,元東區區公所變更為崇學里活動中心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44三等廿一號二十m道路(逾光路)李家和一、中華西路塞車日益嚴重,應立即開闢替代道路以紓解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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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交通需要,安平港聯外交通需要及安平港的發展,並為了不破壞漁光里的海岸線。
將漁光路拓寬作為西邊快速道路及安平港聯外道路,並以平面車道方式構築。
退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議。
逾45「綜一」案之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暨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乙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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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目前係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鐵路用地使用,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以下簡稱多目標方案)第九點之規定,鐵路車站、場站得作多目標開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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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火車站特區」之擬定係為配合台南都會區鐵路地下化建設,進行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為活化車站機能並發揮車站交通樞紐運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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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惟本案經變更為都市計畫「火車站特區」後,是否適合多目標方案之公共設施用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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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本局建議在土地使用管制計畫中,將本局經管之用地範圍,按「台南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表」擬定其容積率為400%;建蔽率為80%。此外在計畫書中載明其土地使用分區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其容許使用類別包括:台南車站等公用事業設施、商務辦公、百貨商場、餐飲服務、金融保險、通訊服務、旅遊服務、旅館等項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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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併審查意見(四)-1。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路工程處對於台南火車站特定區規劃案之相關意見分述如后:
(一)站特定區乃配合鐵路地下化而擬定,惟就鐵路地下化觀點分析,特定區範圍僅需東以前鋒路(4-17-18M)為界,南以民族路北門路為界,北以東豐路為界,面積為13.6公頃。
(二)小東路於本特定區地下化穿越鐵路」乙節,由於小東路的高程與鐵路地下化之台南車站高程及捷運紅線高程互為影響,建議日後視工程狀況再決定採地下化穿越或改採平面通過鐵路廊帶。
逾46東區竹篙厝段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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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一-一、六四四、六四四-五、六四四-四、六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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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三0-一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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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三0-一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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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三0-一三一七地等九筆國有土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查本案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六四一等九筆國有土地,位於林森路與府連東路口,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面積合計二、七九0平方公尺。台南市政府辦理「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該市警察局東門派出所設置辦公廳及查扣物保管場需求,擬將六四一地號等七筆國有土地(不含分割增加之六四四-五及六三0-一三四七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經查其中六四四-四、六四四-五、六三0-一三四七、六三0-一三一六、六三0-一三一七地號等五筆土地。本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為首長宿舍需要,業奉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三日院台財產接字第0九000二四0九三號函核准撥用;另台灣省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六四一地號等九筆國有土地應維持原都市計畫為住宅區。
併變更內容五-10案。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台南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亦刻正申撥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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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三0-五地號中約六八八平方公尺作為辦公處所使用,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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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改善都市實質環境,促進都市公共利益;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為修正原計畫不周延之處,使其符合實際發展狀況、配合相關指導計畫修正原計畫,以利計畫體系之建立和整體效益發揮及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以促進人口和經濟活動合理分佈。又通盤檢討規劃之原則為都市成長需求之配合、現有發展盡量維持、機關團體人民權益等。因此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在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先蒐集或調查實際環境現況、人口成長、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現況等基本資料,加以整理分析評估,配合未來社經發展擬定之,因此非經綜合檢討評估、說明變更實益不宜輕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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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變更本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土地為機關用地,所持之變更理由僅土地權屬為國有及配合該市警察局東門派出所設置辦公廳及查扣物保管場得以辦理無償撥用而已,既未研提分析評估報告,亦未具體說明變更都市計畫後之整體效益,同時設置查扣物保管場的各項雜物,有可能造成都市景觀蕪亂及不協調,另外上述使用方式對提升周邊地區地價亦毫無幫助,因此僅憑內部單位需求即驟然透過通盤檢討程序,剝奪土地原有權益,實在有悖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及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立法意旨,況案內土地已經由行政機關撥用在案,已有既定用途;又據瞭解高速鐵路局亦有意將其用以辦理聯合開發,可見本案土地可利用度之高。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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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查本案東門派出所辦公廳現以使用之同段七六五地號土地,屬台南縣有之住宅區土地,面積一、九二四平方公尺(約五八二‧0一坪),地上僅興建二層樓房(一樓為磚造、二樓增建鐵皮屋)乙棟,從土地使用現況分析,此筆地臨接十二米寬大馬路,而該派出所人員總共只有三十人,顯見聘為就土地作最有效益及最充分之利用,同時,該地面積較大(本案該府擬變更之部分扣除已撥用部分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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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四平方公尺),如洽台南縣政府辦理有償撥用獲益採變更都市計畫方式作亦變更為機關用地,亦應以此筆土地較為適宜,面積較大,可充裕併同規劃查扣物保管場,又可避免重建及搬遷之苦。再者,相鄰地區亦尚有多筆現成之機關用地可茲利用,諸如同段一六八0-一地號國有土地,目前只有東南地政事務所使用,尚可用以規劃座派出所或查扣物保管場使用,捨起此等可用地,寧願悖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原則而變更本案土地,殊為不當。另外,就長遠考量,該府似應將各派出所之查扣物保管場及中規劃設置,虎尾寮重劃區內之東區域東段四五0地號台南市有地,當屬最佳之選擇,立即可用又免籌措鉅額土地經費。
逾47漁港段三0七地號等六十筆土地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綜合變更第六案「安平文化特區」計畫變更內容涉及本部三0四廠「立民營區」駐用,該廠座落台南市安平區漁港段三0七地號等六十筆土地,面積五‧五九五六七七公頃,都市計畫編定係機關用地,為國軍唯一經理裝備及鞋類製造生產工廠,現均正常使用中。
請將特定區規劃仍維持原用途「機關用地」使用。
併審查意見(四)-1。
逾48工十五西側基地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編號「九-7」有關本公司坐落「工十五」工業區西側基地擬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乙節,因本「工十五」工業區西側基地低密度住宅區建請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併變更內容九-7案。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公司即將民營化,為避免影響資產價值,且該土地有保留供住宅區使用之必要,本公司原申請變更為工業區案,請惠予撤銷。
【附件六】「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增修訂後條文內容規範名稱:
「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壹、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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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回饋公共設施比例規定如表一:
表一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比例表變更後變更後回饋公分區共設施比例原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備註農業區依院函或部頒規定辦理保護區依院函或部頒規定辦理工業區依院函或部頒規定辦理住宅區------10%公共設施用地40%45%前項規定之回饋比例,係指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台南市所有,其為下限之基準。但公共設施用地屬特殊之個案提經各級都委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上開未明列之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回饋比例,依各該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
增修訂後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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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變更後,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表二:
表二都市計畫變更後建蔽率及容積率表建蔽率、變更後使容積率規定用分區原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備註農業區依其主要相鄰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規定管制;若相鄰無住宅區者,則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保護區依其主要相鄰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規定管制;若相鄰無住宅區者,則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工業區依其主要相鄰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規定管制;若相鄰無住宅區者,則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維持原工業區規定。
住宅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公共設施用地依其主要相鄰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規定管制;若相鄰無住宅區者,則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前項變更為商業區者,如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相關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視為容積移轉接收地區,接受本市容積移出地區所移出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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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饋辦法:
(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建築申請案,其基地面積大於1000㎡者,應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審議通過後,始准予開發建築。
(二)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建築申請案,其基地面積大於3000㎡者,應自擬細部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開發計畫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准予開發建築。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應完成回饋土地產權移轉予市府,或經本市同意後得選擇申請繳納回饋代金方式後,始得就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或於建築基地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未依規定提供回饋完成前,土地得依變更前原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五)以抵繳代金方式回饋,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以變更後相當土地回饋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六)申請繳納回饋代金者,以一次繳清為原則。
增修訂後條文內容(七)前項代金之繳納於申請建築物之變更使用應繳納回饋代金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八)又前項代金之繳納於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繳納回饋代金金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九)分期繳納最長以半年為一期,分期繳納期數最多為四十期,每期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回饋代金之百分之二。
(十)申請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代金百分之二十。
(十一)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先取得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
(十二)分期繳納者,應逐期按未繳納之代金餘額,依本府市庫向金融機構借款利率計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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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回饋: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住宅區或商業區等曾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分區者,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住宅區或商業區,若屬上述狀況私有土地變更者,則免回饋。
(二)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則免回饋。
貳、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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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一)為積極推動本市三級產業之發展,提供市民優質之休閒娛樂商購空間環境,進而服務台南都會區居民之生活環境水準。
就有計畫、有規模、有創新構想、有意願投資開發之個案申請,於取得本市開發許可後,採個案變更之程序,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一併提出,辦理變更為商業區。
(二)為避免商業區的發展重蹈沿街式發展方式,適用本規範之申請個案以具規模之面積整體開發為原則;在安南區及南區為新增商業區申請優先地區。
(三)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者,若於該案公告發佈實施二年內,未依變更為商業區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市府得逕為辦理恢復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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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條件(一)申請案之投資規模需達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
增修訂後條文內容(二)申請基地應臨接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自行留設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與二十公尺計畫道路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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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開發條件(一)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應依第壹項都市計畫回饋規定辦理。
(二)申請個案之容積,不得再適用其他獎勵條件。但對於整體環境、交通之改善及社區更新有貢獻者,得經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給予適當之獎勵。
(三)申請個案均應實施都市設計審查。
(四)申請案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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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程序(一)申請人應依附件一之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向主辦單位(台南市政府)辦理掛號,經審查無誤後,依都市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二)其若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併同審查。
(三)有關開發審議作業程序詳如附件二「台南市商業區變更申請審議作業程序圖」。
【附件七】「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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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本市都市計畫遊樂區土地有效合理利用,避免土地閒置浪費,並兼顧環境品質與社會公平,訂定本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本市都市計畫區內之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本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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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樂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遊憩設施;(二)戶外遊樂設施;(三)水岸遊憩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四)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五)住宿設施;(六)古蹟保存設施;(七)鄉土教育設施;(八)行政與文教設施;(九)衛生與福利設施;(十)安全設施;(十一)宗教設施;(十二)公用事業設施;(十三)農作使用(包括牧草);(十四)交通設施;(十五)生態體系保護設施;(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十七)林業使用;(十八)動物園與植物園設施;遊樂區開發,前項使用(一)至(四)項面積之合計至少應佔申請開發面積百分之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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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辦開發許可遊樂區之基地條件如左:
(一)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五公頃。
(二)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綠地、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者,視為完整連接。
(三)申請基地需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自行留設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與二十公尺計劃道路銜接。
(四)申請基地內至少應無償提供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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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開發許可遊樂區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得依相關規定納入申請開發許可遊樂區,並予以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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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確保開發許可遊樂區開發計畫之實施,整體開發計畫審議完竣後,台南市政府應與開發單位簽訂協議書,協議內容應載明事項包括:
(一)具結保證依核准之整體開發計畫實施。
(二)開發期限。
(三)違反規定之效力: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定事項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撤銷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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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開發許可遊樂區之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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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增進本市遊樂區生態及景觀機能,本市遊樂區建築開發,綠覆率至少應達該用地之法定空地比減百分之十;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該用地建蔽率加百分之十。
綠覆率(%)=法定空地比(%)-10%地下開挖率(%)=建蔽率(%)+10%遊樂區開發之綠覆率及地下開挖率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核可者,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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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開發許可遊樂區申請個案均需實施都市設計審查,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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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依附件一之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向主辦單位(台南市政府)辦理掛件,依都市計畫作業程序辦理。有關開發審議作業程序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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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範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附件一「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圖件標準審查之必備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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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開發審議申請書應具備:申請書、開發計畫書、、經營管理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如依法規定不必提出者,免提擬)等相關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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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列:
1.開發規劃單位(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2.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含姓名、地址、電話)、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3.開發地點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及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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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計畫書及圖樣應包含:
1.計畫範圍:開發規劃位置圖(含比例尺至少1/5000、須載明基地位置及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周界各頂點為圓心,八百公尺為半徑所涵蓋之範圍)。
2.現況分析:
(1)基地現況圖(現況圖比例至少1/1000,應載明基地方向臨街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現有巷道等,並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2)環境調查及特徵指述(含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配置等現況)。
3.開發計畫:包括土地及建築物配置、使用、建築量體、樓層、公共設施、交通系統、開放空間系統等內容。
4.事業及財物計畫:包括使用業種與地產之市場分析、投資與效益分析、以及開發時程進度等內容。
5.開發交通影響評估。
附件二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辦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圖申請人檢具必要之圖說文件報請都委會層級審議申請人補件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