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91-宣讀/確認事項-六、確認本會第五三七次會、五三八次會議紀錄及內政部、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id
MOIO5391
案件id
aQG9o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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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本會第五三七次會、五三八次會議紀錄及內政部、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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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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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參考”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說明:一、本案前提經前台灣省都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四二次會審議決議:「將本通盤檢討案先送請縣政府加以檢討評估,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提縣都委會審議後再議。」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七四九二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蔡委員添壁、周委員志龍﹑陳委員明竺、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及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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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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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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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計畫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規劃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二、為處理本計畫區之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因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為考量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已決議將住宅區及商業區中未參與市地重劃及無法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者,酌予降低容積率,故除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計畫人口由二○、八○○人調整為一八、○○○人外,其餘照所送計畫審議。","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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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年期85年100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年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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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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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五北側倉儲區北側農業區(2.48)綠地(0.83)倉儲區(2.44)停(三)(0.59)停(四)(0.16)綠化步道(0.12)配合中正國際機場未來航空貨運成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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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五北側農業區變更為倉儲區部分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大園鄉公所洽土地權利關係人協商徵求同意,倘若在內政部核定前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同意區段徵收則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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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為停車場部分不得做多目標使用。)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已協商取得土地權利關係人之同意,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將與土地權利關係人之協商文件備文報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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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南崁溪行水區(13.58)農業區(0.01)公兒(0.04)行水區(0.02)行水區(0.02)行水區(0.01)道路(0.03)住宅區(0.02)河川區(13.58)河川區(0.01)河川區(0.04)公園(0.02)道路(0.02)住二(0.01)住二(0.03)河川區(0.02)1.依省府79年4月12日府建四字第34250號函統一名稱,變更行水區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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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南崁溪整治計畫之河川範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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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變更地區配合鄰近分區做適度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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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道路系統完整,除左列各點修正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北側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二、市場用地(市一)北側住宅區臨接行水區部分,將來改建或新建時應退縮六公尺供道路使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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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加油站東側機二東側文中一東側公兒十五(0.14)公兒二(0.56)公兒三(0.54)公一(0.14)公二(0.56)公三(0.54)1.現行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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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兒二、三、十五適合鄰里公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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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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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區內各住宅區之間公兒一(0.16)公兒六(0.14)公兒七(0.19)公兒八(0.09)公兒九(0.11)公兒十(0.12)公兒十一(0.13)公兒十二(0.10)公兒十三(0.09)公兒十四(0.15)兒一(0.16)兒六(0.14)兒七(0.19)兒八(0.09)兒九(0.11)兒十(0.12)兒十一(0.13)兒十二(0.10)兒十三(0.09)兒十四(0.15)變更公共設施名稱以確定其使用性質,便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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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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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市零一西南側、公五南側廣停一(0.10)廣停二(0.12)停一(0.10)停二(0.12)變更公共設施名稱以確定其使用性質,便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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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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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4號道路兩側、渠二東側綠地(0.75)綠化步道(0.75)取消綠地退縮建築之規定,以提高住宅區土地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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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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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4號道路兩側市地重劃範圍道路(3.01)道路(0.36)住宅區(0.12)商業區(0.13)公兒(0.01)道路(0.01)住二(2.82)倉儲區(0.36)商二(0.18)道路(0.25)道路(0.01)兒十(0.01)1.依前省都委會第542次會議決議重新檢討評估修正辦理市地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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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與縣府相關單位協商決議修正辦理市地重劃範圍,並調整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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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變更案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二)及道路變更為商業區(二)部分包含人行步道。)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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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區南側、行政區東側加油站用地(0.14)加油站專用區(0.14)統一使用分區名稱,並配合實際需要。配合加油站民營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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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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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小一東南側公兒十四(0.15)住一(0.15)本案係縣都委會審議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縣都委會於82年07月20日第15次會審查時因陳情地點四周均已興建建築,決議同意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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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點附近無公園或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維護該地區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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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內住宅區住宅區(46.19)住一(23.74)住二(22.45)配合計畫區內住宅區開發方式之不同訂定差別容積,修正分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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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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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內商業區商業區(4.04)商一(1.69)商二(2.35)配合計畫區內商業區開發方式之不同訂定差別容積,修正分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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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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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開發評估適宜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本計畫之實施及開發建設現行計畫書係載明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惟自民國70年8月計畫發布實施以來,縣府雖未辦理市地重劃,但已陸續核發建照。鑑於十幾年來均已接受民眾申請發照建築,一旦停發將造成執行標準不一,遭致民怨,故對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加以檢討,篩選適宜範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餘地區公共設施則由政府編列預算徵收開發,並因應不同開發方式訂定差別容積,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一、修正市地重劃範圍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其餘部分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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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1.除變更案第二案倉儲區北側綠地變更為停車場部分不得做多目標使用外,零售市場、公園、廣場、學校、停車場、道路、綠地等項得做立體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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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園、兒童遊樂場得做平面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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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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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成果重新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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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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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展條文縣政府核議意見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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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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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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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60200","二、本計畫區依開發方式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及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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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住宅區、商業區及乙種工業區之土地管制要點(詳如附件),係採「差別容積」之開發機制,並訂定獎勵辦法,除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外,並可增進本計畫區地主之開發意願,故同意採納,並請縣政府將上開管制要點正式備文報部,已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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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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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商業區80300","三、本計畫區依開發方式不同,劃設第一種商業區(商一)及第二種商業區(商二),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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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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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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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乙種工業區","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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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提高綠覆率,增訂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建築時,其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七0者,建蔽率每降低百分之一,容積率得增加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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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餘部分併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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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行政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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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行政區60250","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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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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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倉儲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六、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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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綠覆率,增訂:倉儲區土地申請建築時,其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七0者,建蔽率每降低百分之一,容積率得增加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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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列:","七、加油專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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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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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00%;其臨接台四號道路部分為維護景觀應字建築縣至少退縮三公尺始得建築。","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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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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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於60%,容積率不得超過於24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規關規定辦理。","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規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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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停止適用,故將「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規關規定辦理」乙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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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校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其臨接台四號道路部分,比照第七點之規定。","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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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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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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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築基地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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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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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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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除農業區以外),鄰接計畫道路寬度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鄰接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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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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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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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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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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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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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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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十一、計畫區建築高度應受航空安全高度限制及建築最大高度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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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區建築高度應受航空安全高度限制及建築最大高度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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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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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區位於桃園國際機場旁,為維護飛航安全,故增列:本計畫區應依據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應禁止一切會對飛航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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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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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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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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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計畫區住宅區、商業區及乙種工業區土地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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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劃設第一種住宅區(住一)、第二種住宅區(住二)及第一種商業區(商一)、第二種商業區(商二),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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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重劃範圍內(住二、商二):依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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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住宅區60200第二種商業區80300(二)市地重劃範圍外(住一、商一、工乙):得採1.個別建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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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個別建築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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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60140第一種商業區80240乙種工業區70170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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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獻項目:主要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2)捐獻原則: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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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獎勵內容:˙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土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除依前述個別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外,並可獲得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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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方式分為捐獻公共設施及捐獻建設經費兩種,得合併計算,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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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或建設經費予桃園縣政府或大園鄉公所,可增加等值土地之3倍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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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計算可獎勵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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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相毗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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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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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捐贈公共設施基地與申請建築基地不毗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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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土地面積之3倍×(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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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捐贈建設經費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所捐贈建設經費÷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3註:「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係依桃園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年期之土地徵收加成補償標準加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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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獎勵限制:˙獎勵容積之接收基地以本計畫區為範圍,送出基地以市地重劃以外地區為範圍,且接收基地及其併同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辦理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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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之建設經費應專款專用,用於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或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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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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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一訂為140%、商一訂為240%、工乙訂為17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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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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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一○八四三八號函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一四一八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夏前委員鑄九(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及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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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退縮建築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書面意見,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及提升環境品質,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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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應維持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建築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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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設置退縮地後免再留設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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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分區(或專用區)及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用地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二、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依據地區特性及需求,妥為訂定停車空間規定,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三、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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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逾人1蕭德忠等三人民意街與民生路間之道路中心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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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原有北成段250、251地號土地,請能將中心樁依道路實際寬度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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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民意街與民生路之道路中心樁移往民生路153號至172號間之轉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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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陳情位置之都市計畫樁位並無錯誤,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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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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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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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03?\u0001?\u0005\u0016\u0017\"\u0004?\t@\u000e\u001d\u000bT\u0003?\u0003?\u000f\u001c\u0001?\u0011?\u0004?\u0001?\u0018O\u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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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編號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土地係屬公有,變更為綠地後將使鄰地人民土地無法申請指定建築線及造成畸零地,浪費土地資源,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變更為綠地部分修正為廣場用地(詳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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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編號四:本案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部分(面積九‧七一公頃)之土地,其產權均屬林務局經管,且工業區之變更面積高達一八‧七六公頃,故採納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規劃圖(詳附圖二)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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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部分修正為「林業文化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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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配合羅東鎮竹林地區未來都市發展需求及彌補本計畫公園綠地空間之不足,提供都市計畫區較大之生態綠化環境,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林業文化專用區」之規劃機能應以公園使用為主,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林業文化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並專供林業文化之保存與展示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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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編號五:本案係以附帶條件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為落實計畫之執行,故將附帶條件增列:「無償捐獻部分應於本案送請核定前完成移轉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新編號十三:據鎮公所列席人員表示已編列道路興闢預算,故為考量羅東車站站前景觀與交通動線之順暢,並兼顧對人民權益損害最輕微之情形下,採納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人員意見修正如附圖三。\
\
(五)新編號二十七:變更住宅區、商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部分業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並經本部以九十年六月一日台(九○)內中營字77B-9008566號函核定在案,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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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編號三十: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羅東國小已依照都市計畫樁位構築圍牆,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維持原計畫。\
\
(七)新編號三十八:宜蘭縣政府為建構羅東車站與高速公路連絡道之交通網絡及羅東車站後站地區整體發展需要,擬將北-41計畫道路原十八公尺寬度拓寬為三十公尺,及為取得上開道路用地,故劃定範圍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因細部計畫範圍內現況已有一棟七層大樓,為免影響人民權益,故同意依下列原則修正:\
\
1、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細部計畫範圍及詳細規劃內容修正如附圖四(北-41計畫道路依現況十八公尺向南側單邊拓寬為三十公尺),將來三十公尺寬道路開闢時應予槽化及妥為綠美化,以維護道路景觀及提昇環境品質。\
\
2、為確保計畫之可行性,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原細部計畫範圍之住宅區均調整變更為商業區,惟請縣政府妥為研擬具體開發計畫暨事業及財務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3、為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本細部計畫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參與回饋共同負擔開發者,其產權範圍之土地使用強度及內容依變更前之使用分區管制之。\
\
4、為避免延宕審議時效,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本案暫予保留,請宜蘭縣政府另案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經宜蘭縣及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資周延。","七、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林志杰、林志超、俞勝宜先生等逕向本部張部長陳情案","一、民等站前土地自民國六十多年即規劃為住宅區,且亦於八十六年新建五樓建築物。","二、民等站後商業區土地亦被變更為道路及廣場,影響權益至鉅。\
\
站前道路之劃設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鎮公所更不應將公有土地出租,而徵收私有土地作為拓寬道路之用。\
\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及三十八。\
\
逾2宜蘭縣政府南—19號道路南—19號道路原計畫為5.4公尺寬,臨南門圳路段因地籍誤以九公尺分割,致部分土地已徵收及指定建築線,若以5.4公尺執行都市計南—19號道路臨南門圳路段建請變更為九公尺路寬。\
\
同意採納。\
\
畫,徵收土地將發還原所有權人,並造成畸零地糾紛,而該路段之變更拓寬,並未影響道路交通機能及安全。\
\
逾3游祥鼎先生等五人羅東鎮公正段122-1地號羅東鎮公正段122-1地號前因中興紙廠用地之需,台電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架設輸配電桿,並編定為綠地兼供人行步道,時近二、三十年亦未徵收,涉及剝奪人民權益及違憲保障人民財產、行政程序法及法律公平等原則。\
\
請將系爭地號改回原始編定,並歸還民等自由使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及法律公平之原則。\
\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八、宜蘭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臨時提案部分:\
\
(一)變更內容漏列部分:據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列席人員說明,有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3案、第45案及逾7案均提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惟變更計畫說明書內漏列,故同意補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附表。\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初核意見縣都委會小組決議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2李進明、李德聲興東段一五四","二、一六四六、一六五三地號中華路、忠孝路在民權街與民意街間之距離與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距離不符。\
\
該部份在忠孝路段之都市計畫圖距離為100.5公尺,中心樁距離為96.89公尺,誤差為3.61公尺;中華路段之都市計畫圖距離為105公尺,中心樁都市計畫圖應與樁位圖吻合。\
\
同意採納。\
\
理由:本次通檢已將地形重製。\
\
原樁位成果道路位置在北側,重製檢討後道路位置往南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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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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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次通檢已將地形重製,且規劃單位於圖面有斜線註明,卻未著色及納入變更綜理表。\
\
原樁位成果道路位置在北側,重製檢討後道照小組意見通過。\
\
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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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為99.69公尺,誤差為5.31公尺。\
\
路位置往南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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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宜蘭縣政府南-21,-22,-23號道路該道路地形圖與樁位圖、地籍分割圖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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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奉准將樁位東112,113延伸至C137及C139,C138延伸至C137樁位依計畫圖為直線,應依直線修正C137號樁位;其餘因地籍圖重測時民眾對公告之樁位及地籍線均有共識,應按已公告樁位指示建築線,並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修正地形圖。\
\
同意採納。照小組意見通過。\
\
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7逾五結鄉公所計畫區北側邊羅東都市計畫範圍界係以溝渠為邊界,早期未辦理釘樁,經為省略與學進地區都市計畫本案係依據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同意採納。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界時日地形變遷,與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邊界則有多處未吻合。\
\
銜接部分重新釘樁,建請以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範圍界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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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新測地形圖轉繪疑義會議記錄辦理,請大會同意採納。\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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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鐵路以東地區變更都市計畫部分:宜蘭縣政府為因應北宜高速公路及羅東聯絡道路之興闢暨對羅東鐵路以東地區未來發展之需求,故於專案小組會中提出該地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構想尚佳,惟為促進鄰近土地之合理使用及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確保計畫之具體可行暨避免延宕審議時效,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建議暫予保留,退請宜蘭縣政府另案依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及提請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議。","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
(一)將本要點條文內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均統一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及「容積率不得大於」。\
\
(二)為配合政府民營化政策,將第九點之「加油站」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三)有關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提請大會討論。\
\
(四)為避免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故增列:「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一○,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
第三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第一二五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三三次會,及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三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一二一五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范前委員國俊、周委員志龍、陳委員銀河、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及六月二十五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新竹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依據地方特性及需求妥為訂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二、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部分:參據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第一四四次會決議,依下列附帶條件變更為學校用地(供私立大華技術學院使用)。附帶條件:變更地點(芎林鄉大華段二四六、二四七地號)暫時指定供學校員工停車使用,並俟另行規劃設置等面積之停車場所後,始得供作學校建築使用,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三、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以符實際需要。\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計畫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三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面積○.○二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六六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六一,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四、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五、請縣政府依本計畫區發展實際情況,妥為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六、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未編列主辦單位及預定完成期限,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七、計畫書內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案件彙整表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近日內將召開縣都委會予以審議,俟審查完竣獲致具體決議後,當儘速報部,惟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建議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縣政府先行層報核定。","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一)編號三:為創造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將來行政區於開發建築時,應至少提供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土地,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
\
(二)編號四:大華工專已改制為大華技術學院,故請配合修正學校名稱,以符實際。","九、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一)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
(二)為合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故將第六點農會專用區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三)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將第七點行政區及第八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
(四)「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三點(三)刪除。\
\
(五)本計畫區屬舊市區,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建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研擬建築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提會討論。","十、逕向本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大華技術學院大華段246、246-1、247、247-1等地號1教育部已同意上述土地供作校地使用。\
\
2該土地所有權人亦同意將上述土地售予本校。\
\
建議變更前述保護區為學校用地。\
\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
\
2.第四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后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第二十七屆第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三五三六八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委員享博、羅委員時瑋、倪委員世標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部分:採納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依左列原則變更:\
\
(一)變更內容部分:\
\
1、變更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面積約三.○○公頃)。\
\
2、變更農業區為綠地(面積約○.五七公頃)及社教用地(后里段373-6地號、面積○.三八九九公頃)。\
\
3、變更甲種工業區為綠地(面積約○.五二公頃)。\
\
4、變更甲種工業區為停車場用地(面積約○.○一公頃)。\
\
5、變更綠地為甲種工業區(面積約○.三一公頃)。\
\
6、社教用地之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后里鄉公所供作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
7、綠地部分之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並由申請人開發、管理及維護。\
\
(二)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之土地限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供下列使用:\
\
1、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
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
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三)申請人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於計畫書圖送請核定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將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否則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以免延宕本次通盤檢討案之審議時效。","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
\
請縣政府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依據地區特性及需求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附帶決議: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請本部營建署儘速通函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送請本會審議時,應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依據地區特性及需求,於計畫書內妥為訂定相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以促進都市健全發展,改善整體環境品質及增加停車空間。\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7屆第四次會對本計畫之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並未提出討論,惟台中縣政府所送計畫書逕予將計畫年期由民國八十五年修改為民國一○○年,將計畫人口由三五、○○○人修改為四四、○○○人;因本計畫之計畫年期業已屆滿,故本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年期部分,同意配合中部區域之計畫年期,將本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一○○年;至於計畫人口部分,採納規劃單位於小組會中所提計畫人口推估調整為三六、五○○人。","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台中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三、左列機關用地,依實際使用狀況修正如下:\
\
(一)將現況供郵局使用之「機一」及「機十二」等機關用地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一及郵政事業用地二。\
\
(二)將現況供活動中心及圖書館使用之「機二」、「機五」、「機八」及「機十四」等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一、社教用地二、社教用地三及社教用地四。\
\
(三)將現況供台電公司使用之「機九」機關用地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
\
(四)將現況供電信局使用之「機四」機關用地變更為電信事業用地。","四、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現況供加油站使用之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五、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部分:本案因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適用疑義,故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其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二種情形:「(一)符合內政部訂頒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零星工業區,或各該工廠所座落之都市計畫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廠,且該工廠已按核准計畫完成建廠,確已不敷使用者。\
\
(二)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屬低污染並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本案申請人並未檢具主管機關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且申請基地南側現況仍夾有一約○.九一七三公頃之甲種工業區土地現況係供作農業使用,惟據申請人陳述,該公司前經經濟部工業局76年8月24日工(七六)一字第三七七五0號函核准設置煉鋼電弧爐、精煉爐及其防污設備、軋鋼機等設備,因前開基地面積狹小且區位不適當,故取得工廠毗鄰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後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提出本案之變更。\
\
(二)考量申請人係依據前開經濟部工業局76年8月24日工(七六)一字第三七七五0號函核准增加設備之實際需要及參酌地方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故建議採納申請人之意見,將變更內容修正如後:\
\
1、變更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面積約三.○○公頃)。\
\
2、變更農業區為綠地(面積約○.五七公頃)及社教用地(后里段373-6地號、面積○.三八九九公頃)。\
\
3、變更甲種工業區為綠地(面積約○.五二公頃)。\
\
4、變更甲種工業區為停車場用地(面積約○.○一公頃)。\
\
5、變更綠地為甲種工業區(面積約○.三一公頃)。\
\
6、社教用地之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后里鄉公所供作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
7、綠地部分之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並由申請人開發、管理及維護。\
\
(三)本案如准依前開變更原則變更,因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增列規定如下:\
\
1、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之土地限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供下列使用:\
\
(1)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
(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
(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2、申請人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於計畫書圖送請核定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將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否則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以免延宕本次通盤檢討案之審議時效。","六、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三及新編號十一部分:縣都委會決議後本計畫住宅區擬擴大面積達三二‧四六九九公頃,惟依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相關人口成長預測,台灣地區人口已接近零成長狀態,本次通盤檢討增加之住宅區是否符合實際需求及其區位是否適宜,基於國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造成公共設施投資浪費暨避免延宕審議時效,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建議暫予保留,請台中縣政府會同后里鄉公所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一)依據計畫年期內之人口成長推估及區域發展,考量都市功能與發展政策,擬具實際需求及適當之發展區位與土地使用計畫,並研提使用分區調整變更後對原有生態環境造成之衝擊之具體改善對策。\
\
(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權利關係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財務負擔是否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兩年內完成區段徵收可行性等事項)。\
\
(三)公共設施配置之面積、區位適宜性等分析資料。\
\
(四)都市防災計畫體系及環保設施計畫。","七、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八之一部分:台糖公司為保存糖業文化,申請將后里糖廠(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糖業專用區,並將毗鄰廠區東北側之農業區配合納入整體規劃,因本案變更後將開發供作糖業文化保存、教育及休憩等功能使用為主,故參酌地方政府及台糖公司列席人員意見修正如下:\
\
(一)將「糖業專用區」修正為糖業文化專用區(一)、(二)、(三),其產權仍屬台糖公司所有,並由台糖公司負責開發、管理及維護。\
\
(二)將「機關用地」修正為「社教用地」(面積:○.一○公頃),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后里鄉公所供作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
(三)變更農業區為「綠地」部分(面積:○.七七一八公頃),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並由台糖公司開發、管理及維護。\
\
(四)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五八八三號函規定,本案得免辦理區段徵收,但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故同意台糖公司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依當年度平均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為代金,於申請開發前繳納地方政府,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五)本案應繳納之代金、無償提供之社教用地及綠地等,應於本通盤檢討案送請核定前完成無償捐贈協議書之簽訂及經公證或認證。\
\
(六)配合增列「糖業文化專用區」,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修正為:\
\
1、糖業文化專用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並專供糖業博物館、主題展示館、農產品加工(釀造)廠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及觀光旅遊服務、餐飲、產品展售等相關設施使用。\
\
2、糖業文化專用區(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並專供停車場使用。\
\
3、糖業文化專用區(三)係專供隔離綠帶使用。","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部分:台糖公司為配合政府提倡休閒農業政策,促進農業轉型及產業升級,將計畫區內部分農業區土地申請變更為「休閒農業專用區」,故參酌地方政府及台糖公司列席人員意見修正如下:\
\
(一)將機關用地(面積○.二六公頃)修正為社教用地,並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予后里鄉公所供作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
(二)本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予縣政府並由台糖公司開發、管理及維護,停車場用地應妥為綠美化,開發方式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五八八三號函規定,本案得免辦理區段徵收,但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故前開無償捐贈之社教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應於本通盤檢討案送請核定前完成與后里鄉公所及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
\
(四)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修正為:「休閒農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並專供下列之使用:\
\
1、自然健康藥草療養、溫泉理療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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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展示(售)推廣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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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旅遊服務相關設施。","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逾3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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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申請將座落中山高速公路后里交流道匝道口鄰接甲后路邊之農業區土地(面積四.三五公頃),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變更為「旅客服務專用區」乙節,原則同意,惟為促進鄰近土地之合理使用並提昇都市環境品質,確保計畫之具體可行暨避免延宕審議時效,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建議暫予保留,俟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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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專案小組審查期間逕向本部提出,故退請台中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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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擬具整體開發計畫、具體規劃設計原則、都市設計管制規定、開發時程及開發方式,並研提「旅客服務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內容、具體規劃構想、使用機能與強度等,納入計畫書規定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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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利土地資源整體合理發展,變更基地東側餘留之農業區土地(約一公頃)應一併納入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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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基地應於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開發,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法定程序恢復為農業區。","十、變更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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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鄉都委會決議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變二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農業區2.68公頃農業區0.58公頃甲種工業區0.60公頃綠地0.21公頃甲種工業區2.68公頃綠地0.58公頃綠地0.60公頃甲種工業區0.21公頃前述公共設施用地(綠地)之土地由豐興鋼鐵公司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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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該公司為擴建煉壓鋼場;計畫設置氧氣場、吸塵設備、水處理設備、廢鐵處理機、盤元倉庫及原物料貯存場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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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工七十六一字第三七七五0號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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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變更內容附帶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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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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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擬具建築配置圖,納入計畫書內容據以實施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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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確保該公司做好環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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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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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工業區:3.3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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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1.4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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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0.0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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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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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綠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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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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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三慈厚宮西南側住宅區0.0014公頃保存區0.0014公頃本位置產權屬慈厚宮所有,為使產權與計畫有一致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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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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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計畫區內供寺廟使用之保存區修正為寺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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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保存區0.32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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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實際,將寺廟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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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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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實際廟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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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四四號道路北側與西側農業區20.05公頃農業區2.54公頃零星工業區區0.27公頃住宅區20.05公頃道路用地2.54公頃住宅區0.27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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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並另擬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俟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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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現有農業區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已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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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提供部份月眉大型育樂區可能引入的遷入性人口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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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安置重大建設拆遷戶及興建國宅儲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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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變更內容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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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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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向西延伸與七號路(民生路)西側境界線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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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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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變更為住宅區,道路部份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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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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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劃部份農業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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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劃設主要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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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後住宅區26.36公頃、道路用地2.36公頃、河道用地0.2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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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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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日後都市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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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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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八三豐路邊加油站農業區0.07公頃加油站0.07公頃1.因該土地係現有加油站用地之鄰地,且產權係中國石油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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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配合地方將來繁榮擴建加油站,服務地方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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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變更內容修正通過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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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計畫名稱為(加油站專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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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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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統一公共設施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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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十后里火車站前圳寮路鐵路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27公頃人形步道0.005公頃人形步道0.006公頃人形步道0.034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道路用地0.027公頃住宅區0.005公頃鐵路用地0.006公頃道路用地0.034公頃圳寮路拓寬工程目前已完成(火車站附近),為使計畫與現況相符,擬依開闢完成後之道路寬度配合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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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變更內容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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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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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后里火車站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東側部份住宅區之畸零地劃設為道路,並將其面積(畸零地部份)歸併於道路西側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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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山線鐵路雙軌工程逕為變更鐵路西側四公尺計畫道路為鐵路用地,而造成該區部份土地無法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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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並考量畸零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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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十義里村后義宮保存區0.0048公頃住宅區0.0048公頃查本案係本鄉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七案;前經省都委會決議:︹依照本鄉意見,寺廟使用範圍以內變更為保存區,以外變更為住宅區︺在案。然因省住都局市鄉規劃處辦理書圖公告作業時將該案遺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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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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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十后綜國中北側八公尺及四公尺道路人行步道0.0294公頃住宅區0.0046公頃國中用地0.0267公頃國中用地0.0219公頃道路用地0.0504公頃住宅區0.0294公頃人行步道0.0046公頃人行步道0.0267公頃住宅區0.0219公頃住宅區0.0504公頃后綜國中北側八公尺及四公尺計畫道路中心樁C156.C157等樁位超出公差範圍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惟考量目前八公尺兩側建築物林立,經邀請省地政處、台中縣政府召開協調會議協商結果,準用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道路兩側或一側之建築物或街廓於本辦法發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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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377公頃停車場0.0050公頃道路用地0.0377公頃道路用地0.0050公頃佈實施前已依照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之地區,如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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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十甲后路四五0號旁巷道住宅區0.0236公頃人行步道0.0236公頃1.因該土地係公有土地,目前被少數居民佔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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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方便原巷內居民日常生活、緊急事件之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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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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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十停三南側行水區行水區0.25公頃停車場0.25公頃1.為提供附近商業區停車需求,擬利用旱溝加蓋,提供作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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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附近係商業區與市場集中地區,停車需求甚強,且區域附近可停車空間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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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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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十六與計畫邊界交接北側屠宰場0.12公頃農業區0.12公頃1.因后里目前肉品電動屠宰均於大安鄉縣立屠宰場集中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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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屠宰場面積不具經濟規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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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無開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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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該區周圍均為農業區,擬併鄰近分區使用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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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十甲后路南側與19號道路西北側之間農業區6.25公頃乙種工業區0.77公頃農業區0.09公頃乙種工業區0.35公頃住宅區6.25公頃住宅區0.77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道路用地0.35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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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並另擬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俟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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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原有工業區僅靠既成道路(寬約五公尺)進出甲后路與公安路之間,為補足延伸19號道路功能聯接甲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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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都市計畫區南北向交通聯絡之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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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提供部份月眉大型育樂區可能引入的遷入性人口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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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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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份工業區及農業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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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伸19號道路至甲后路劃設一條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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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後住宅區6.09公頃、道路用地0.3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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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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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后里交流道匝道出口距離,降低日後交通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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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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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二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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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二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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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慧光精舍義里段1019部份及1022、1023、1025-1全部地號圳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34公頃宗教專用區0.34公頃1.應保留寺廟與綠林,以減低工業區對學校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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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十年來始終為宗教團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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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會中所繪圖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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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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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之保留地縱深修正為十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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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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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東側鄰地留設之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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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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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李東陽等二十二人后里段249-3等十四筆地號道路用地0.008公頃國中用地0.008公頃住宅區0.008公頃道路用地0.008公頃十四號及十五號道路規劃影響民眾權益甚鉅,需拆除沿線約二十戶之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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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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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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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里國中將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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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部分不影響既有道路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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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顧及既有合法建築物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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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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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逾67胡東海胡漢根機關用地0.017公頃住宅區0.017公頃1.本土地自六十九年八月七日劃定為機關用地,將屆二同意採納。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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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興段921、922、924地號十年未開發使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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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六十三%土地為機關用地,餘三十七%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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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逾70蔡錦雄農業區0.67公頃農業區1.17公頃農業區1.01公頃農業區0.02公頃農業區0.20公頃農業區0.36公頃道路用地0.67公頃道路用地1.17公頃道路用地1.01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2公頃綠地0.20公頃道路用地0.36公頃1.配合后里國中遷校及改善公安路之交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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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第二后豐大橋以銜接市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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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功路往南銜接至第二后豐大橋,係重要之聯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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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同意採納,惟請本道路主管單位提供路線規劃圖供規劃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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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則同意採納,惟路線規劃應一併考量兩側土地之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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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則同意採納,惟北端道路交叉口應與五號道路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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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高公局會中所提繪圖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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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事項:南北向道路應向北延伸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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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雲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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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逾71后里鄉墩北村辦公處屯子腳388-2地號停車場用地0.10公頃機關用地0.10公頃1.本村長期以來苦於無活動中心用地,以致各項活動及政令宣導甚難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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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區位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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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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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墩北村尚無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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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機關用地修正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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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逾72台糖月眉糖廠農業區0.09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住宅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農業區0.07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住宅區0.02公頃1.該道路系統穿越台糖之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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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招待所歷史悠久,為日據時代之建築,甚具保存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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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規劃之路線沿既成巷道規劃,提供該區住戶完整之出入道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