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01-審議事項-第九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產業專用區、綠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01
案件id
3fKcI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四二二九八五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案之「土城頂埔高科技產業園區」開發計畫需要,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土城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假土城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七月八、九、十日自由時報合計三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建議左列二項內容,同意依該府意見通過。
(一)有關運輸兵學校範圍內未興闢之中央路段部分,是否一併納入計畫範圍部分:
1、如經台北縣政府評估後需納入本計畫案範圍者,應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2、如經台北縣政府評估後無需納入本計畫案範圍者,請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再與相關機關協調公共設施負擔事宜。
(二)為利道路系統完整及都市防災需要,寬度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同意改為寬度十五公尺計畫道路。
- 二、本案原屬「擬定土城(頂埔地區)(運輸兵學校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本案變更後剩餘整體開發地區,應儘速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訂「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整體開發可行性,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儘速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作適切調整,並應將公共設施負擔公平性納入考量。
- 三、本案細部計畫係由台北縣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 四、本案高科技產業園區之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 五、計畫書內容請依左列各點修正:
(一)審核摘要表內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名稱,請修正為「台北縣政府」。
(二)變更理由請增列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院臺經字第○九一○○三三四二○號函核定屬重大投資案等相關內容。
(三)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惟為保持彈性,不宜將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明確敘明。
- 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四八六五四三號函):詳附表,並請台北縣政府將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轉知陳情人。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一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鑑於該「高科技產業專用園區」之開發定位為高科技產業之創意、研發、製造、組合、行銷、服務以及供企業投資成立營運總部。主要引進產業類別為「通訊軟體及電腦周邊設備」、「生物技術及製藥」、「光電」、及「半導體」等四大產業,如同新竹科學園區一樣,對供電品質及可靠度要求極高,然因土城地區之變電所已無餘裕容量可再饋供該區用電,亟須於該區興建變電所,供應優質充沛的電力,以因應該區未來發展用電需求。
建請將產專區部分用地規劃留設為變電所用地,面積約0。五二二五公頃。
查本次主要計畫公開展覽計畫書圖草案,並未劃設有變電所用地(屬鄰避設施),且細部計畫草案已規定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公害防治設備、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公用設備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如經台灣電力公司確認確屬所需(含面積、量體…等),建議處理方案有二:
- 一、建議將本草案產專三(0.5659公頃)劃設為公園用地,並得以多目標使用,將變電所設置於公園用地下。且將該產專三劃設為公設用地,亦可一併處理(徵收)該公設用地上三筆狹長私有土地問題。
- 二、請台灣電力公司就土城地區整體考量用電需求後,選定合適地點,另循都市計畫法定變更程序辦理。
有關本案擬設置變電所,請台北縣政府於細部計畫規劃時整體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二王詩顯,土城溪頭段溪尾小段二0─一及一九─一地號
- 一、台北縣政府於八十四年發布實施之「擬定土城頂埔地區(運輸兵學校鄰近地區)細部計畫」,該計畫是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二、陸軍運校長期以來佔用陳情人家族土地,「溪頭段溪尾小段一九─一及二0─一號」部分土地為「日常用水及雨水排放口」。
- 三、陸軍運校未指界及公正測量重建圍牆,與鄰近土地有侵界糾紛。
- 一、建請以比例分配原則「共同分擔」、「共同開發」頂埔科技園區及鄰近農田土地。
- 二、將來若設置科技園區,污染源排水口及雨水建請另謀排洪溝。
- 三、應於規劃科技園區前進行土地重測還地於民。
- 一、本次變更範圍係以陸軍後勤學校土城分部所有國有土地(約9.7公頃)為主,原細部計畫範圍(約23公頃)其餘土地正辦理檢討規劃中,將納入後期規劃參考。
- 二、未來產業專用區產生之污水將於土城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並俟經濟部同意後即可接管,所需環保設施將於產業專用區內規劃。
- 三、經查「頂埔段溪尾小段一九─一及二0─一號」土地並未在本次變更範圍內,將於後期規劃中檢討。
- 一、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案之「土城頂埔高科技產業園區」開發計畫而變更,有關建議事項一,請縣府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參考。
- 二、建議事項二、三,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縣府參處。
三大安里里長張俊隆因應民眾需要,擴大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一、擴大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因應地區建設及地方需求。
- 二、大安里捷運站附近地區應及早變更為住商混合區,以符需求。
- 一、本變更案係配合行政院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配合臺北縣產業發展政策、軸線,就陸軍後勤學校土城分部之國有土地作為高科技產業園區而為之個案變更。有關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乙節,將另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 二、查大安里捷運站附近地區非屬本次變更範圍內,將納入下次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參考。
同意依縣府意見辦理,並請縣府儘速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四陳義德一、目前土城往三峽只有中央路四段一條道路,車輛之多不在話下,如果產業專用區設立後,中央路四段車輛人員必大打死結。
- 二、原陸軍後勤學校在市區重劃後,停車場、公園、綠地有六處之多,變更產業專用區後只剩道路及截角劃設的綠地0。0一八八公頃,實非公平之理。
希望政府在頂埔地區開一條替代道路,以利今後交通所需。
- 一、有關陳義德君所提意見,本府工務局刻正興建之路堤共構環河道路完工後(預計九十一年前完工),可將往來三峽、板橋之穿越性車流導引至此路,以避開中央路段。
- 二、本細部計畫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已訂定停車位、公共開放空間留設規定,並由進駐廠商負責興闢。
- 三、有關興闢替代道路乙節,將於下次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整體考量。
同意依縣府意見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整體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林文傳、黃豊雄、鄧心正
- 一、本案應依環評法及其子法應先做環境影響評估,但主管機關付之闕如。
- 二、土城頂埔地區為高度開發工業區(佔四一。六七%),住宅區僅有二0。八0%,土城都市發展嚴重失衡。
-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至九條「比例原則」、「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及大法官會議釋字五一三及五二五號解釋。
- 四、本變更計畫案引進高污染工業危害人民生命、財產並危及居民之生存。
- 一、維持並執行台北縣政府依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四北府工都字第二二九五九三號函並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告實施之土城頂埔地區(運輸兵學校鄰近地區)細部計畫。
- 二、停止台北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內授營都字第0九一000九三八五號函公告,而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一0四三0二一五號公告所辦理逕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產業專用區、綠地及道路用地案)」及「該案細部計畫案」。
- 一、本案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規定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應實施環評之範疇,惟未來進駐廠商若作工業使用符合工廠設立應實施環評之規定,當於申請開發前要求依規定辦理。
- 二、土城市於本縣綜合發展計畫中即定位以發展高科技產業及採都市成長管理為發展方向,本次變更適配合縣綜合發展計畫之指導。另土城都市計畫原暫緩發展區已完成細部計畫程序,將釋出42.08公頃住宅區,將可滿足土城市未來發展所需。
- 三、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而為之變更,係就陸軍後勤學校土城分部之國有土地為辦理範圍,案奉行政院同意辦理,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規定。
- 四、本細部計畫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已訂定產業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乙種工業區禁止之工業類別使用,高污染工業將無法進駐。
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案之「土城頂埔高科技產業園區」開發計畫而變更,有關建議事項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儘速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前土城市市長盧國雄、余議員有澄、林議員阿坤、蔡議員黃隆、楊議員寶猜、廖市代澤井、劉市代志強、曾市代慶裕
- 一、頂埔、頂福里地區因軍校、工業區、北二高用地瓜分而剩餘可用、可居住土地無幾。
- 二、鴻海僅單一企業體,無法滿足如工商綜合區人員多元化及眾多,無法創造多元就業機會。
- 一、因時代變遷,在盧嘉辰市長的推動下,提出「工商綜合區」的構想,並計畫將該地及鄰近土地規劃為「工商花園城」。
- 二、鄰近尚有海山工業區及三峽台北大學旁空地可供利用。
- 一、有關居住土地部分,請參照前述編號5縣府研析意見(2)。
- 二、「工商綜合區」於經濟部已訂有專法管理,對使用類別有明確規範,本案乃針對市場需求及基地條件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訂定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進行規範,當更具彈性。
- 三、本次高科技產業園區地點經多次考量基地規模、權屬狀況、與既有工業基礎而選擇本地,凡符合容許使用項目之廠商皆可進駐。
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陸軍後勤學校土城市頂埔段溪尾小段一二地號等四十八筆本案土地皆位於營區週邊,如未納入本次細部計畫範圍內,勢必造成土地整體運用之不便。
- 一、建請一併納入本細部計畫範圍內。
- 二、另頂埔段溪尾小段二八─三一、二八─四三地號等二筆土地因位屬營區內,建議一併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餘土地建請維持原編定。
- 一、配合本次變更土地及交通系統完整性,有關陳情人所陳之土地,將納入原細部計畫後期規劃中。
- 二、經再清查計畫範圍土地,頂埔段溪尾小段二八─三一係位於計畫範圍內,將予以修正;又頂埔段溪尾小段二八─四三地號因考量道路系統規劃,僅部分位於計畫範圍,建議將該部分納入本次變更計畫範圍。
- 一、建議事項一,同意依縣府意見,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
- 二、建議事項二,計畫書土地權屬及範圍地號引述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應依法辦理撥用。
- 二、細部計畫中財源籌措部分,查本計畫區內陸軍總司令部管有之國有土地,業奉行政院核定納入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來源清冊。
- 一、有關細部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所敘公共設施用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自行興闢」乙節,與上開規定不符亦非本局權責,應予修正刪除。
- 二、是等該國有土地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權利金或租金於扣除作業費後應撥交該基金依預算程序運用,另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費用及私有土地徵收費用應由貴府自行籌措,故所敘「辦理開發後,所得之價金、權利金或租金所得除支應陸軍後勤學校搬遷、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費用及私有土地徵收費用外,其餘繳入國庫統籌運用」乙節應予修正刪除。
係屬細部計畫範圍。
本案涉及細部計畫規劃事宜,轉請縣府參處。
人逾1吳哲原、鄧東壁鄧正智、鄧貴男、鄧榮、鄧正信土城市頂埔段七七、七七─一、七七─二地號
- 一、本人等所有土地,係擬定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惟一之私有地,自行開發需整合至一公頃,勢必造成無法單獨使用。
- 二、開發後需捐贈30%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
- 三、本人土地西側面臨12公尺計畫道路(編號36)建築時需退縮20公尺作開放空間使用。
- 一、本筆土地面積為1200坪,勿須受面積限制,得自行開發。
- 二、本人私有地面臨現有之土城市中央路,無需使用計畫道路,請減少捐贈面積或免於捐贈。
- 三、比照(產專二)退縮10公尺。
係屬細部計畫範圍。
本案涉及細部計畫規劃事宜,轉請縣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