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11-審議事項-第四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口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11
案件id
cIoCe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第一一九次、八十八年五月十日第一二○次、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二二次、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二三次及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二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一六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第五三五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及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七,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為增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二、有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之(七),請縣政府依照重新規劃之變更計畫圖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口湖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七十年六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一○一.九六公頃,本次通盤檢討係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予以檢討變更並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一陳情人:雲林縣政府地點:計畫區內游泳池用地(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一九一號函)1.口湖都市計畫內機二用地,目前供口湖分駐所、口湖消防分隊、口湖戶政事務所等三單位使用,面積僅有○.一七公頃,且消防分隊、分駐所車輛進出頻繁,嚴重影響前往戶政事務所洽公民眾停車問題,因此口湖戶政事務所有覓地遷建之必要。
2.口湖都市計畫內游泳池用地,目前尚未開闢使用,總面積○.一八一六公頃,其中○.○九三四公頃為公有土地可辦理撥用,○.○八八二公頃為私有土地,變更後本府迅即籌措財源辦理徵收,以供遷建使用。
建議口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一案,請准變更游泳池用地為機關用地,以供口湖戶政事務所遷建使用。
同意採納,惟將來建築時,應配合鄰接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作適當之植栽綠化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