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1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辦理「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11
案件id
gNoZD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原係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因台灣省政府之功能及業務組織業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調整,遂由本部接續辦理。
- 二、本案前經提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四日第四九五次會審議決議:「將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嘉義縣、市政府歷次所送資料﹐送請規劃單位加以檢討評估並研提具體方案及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後再議。」,由於規劃單位所擬之方案變更幅度甚大,故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二及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五四九次會議先行研議後重行辦理公開展覽,並經前台灣省建設廳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建四字第六○四八三七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後有關資料送請審議。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徐委員淵靜、黃前委員武達、侯前委員錦雄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五月十二日、七月十二日及十一月七日召開四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五○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特-五十公尺計畫道路,目前尚由嘉義市政府進行開發方式之意願調查中,故暫予保留,俟有具體結果後,再行提會審議。」並經本部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台內中營字第七七B│九○○三○九三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嘉義縣、市政府在卷。
- 八、本案因嘉義市政府遲未依本會第五○一次會決議辦理,故本部營建署分別以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九十營署中審字第七七B│九○○三五○七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營授辦審字第○九一三五九○一一一號函請該府儘速辦理,該府遂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府工都字第○九一○○六四一六○號函將辦理情形函復,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會第五二○次會審議「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戰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案」之決議二:「至於嘉義縣政府研提銜接嘉義縣境內二號計畫道路予五十公尺計畫道路之三十公尺計畫道路,為避免影響本案五十公尺計畫道路之建設時程,同意依交通部高鐵局及嘉義縣政府意見,由嘉義縣政府研擬順接五十公尺計畫道路並避免影響現有公墓之方案,納入『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或另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部分,採納列席之太保市市長意見,暫予保留,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會同嘉義縣政府及太保市公所,另案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及補辦公開展覽後再提會討論。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部分:
(一)有關劃設特-五十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因已由本部另案辦理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並已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二)有關以區段徵收辦理部分,採納嘉義市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府工都字第○九一○○六八三四○號函及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府工都字第○一○一七○六號函(如附件一、二)意見,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出入道路部分同意照嘉義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之變更計畫圖(如附圖)通過外,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
- 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採納嘉義縣、市政府前開號函送意見訂定如後:
(一)退縮建築部分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2前項以外地區除經本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外,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規定辦理。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標準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停車空間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2前項以外地區除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
壹、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一、第二案:維持原計畫人口三○、○○○人,俟第四案有關配合特-五十公尺道路劃設而變更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案辦理時,再依實際需要妥為檢討。
- 二、第四案:有關劃設特-五十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已由本部另辦理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並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九八次會議審議決議(略):「…本案應採民眾建議方案(由貨物轉運中心東側經由台糖土地直接連接非都市土地)規劃,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依逕為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如公開展覽期間無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公開展覽期間有陳情意見,則再提會審議」。為避免因本案延宕通盤檢討時程,故本案暫予保留,俟路線確定及完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後,由嘉義縣、市政府另案辦理。
- 三、第十一案:本計畫工業區已專案辦理通盤檢討並於八十九年三月發布實施,故不予討論。
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一、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甲種、乙種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二、為對宗教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強度作適當管制,故增列:
「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 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 三、本次通盤檢討並未訂定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故請嘉義縣、市政府參酌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參、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1呂淑珠等北港路兩側30-50米範圍。
北港路兩側土地經道路拓寬徵收兩次,損失民地嚴重。
不予納入區段徵收。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2張塗柱等貨物轉運中心區。
- 一、規劃為貨物轉運中心區而未開發,又課徵土地增值稅,有欠公允。
- 二、若有設置必要應限期開闢,如不需要應予恢復原農業區,以利生產利用。
- 一、應訂定期限開發。
- 二、如無急迫性應恢復為農業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
3林宜科等北港路各六○公尺。
北港路兩次拓寬徵收土地損失。
無條件予以變更住宅區或商業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4林顯堂等下埤段四九號土地。
所有土地已部分遭士賢路開闢徵收,如再參加區段徵收損失太大。
不參加區段徵收並維持原農業區使用。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5蕭正山等十九號道路。
規劃之十九號道路路線需拆及合法房屋。
修改路線避開房舍。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6李宗興等北港路兩側
- 一、區段土地價值不同。
- 二、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自北港路二側分段辦理區段徵收。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7蕭清藏等污水處理場。
- 一、避免拆及建物。
- 二、可利用公地設置。
污水處理場位置向北移。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8蕭清藏等十八號道路。
避免拆及建物。十八號道路修正西移。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9蕭玥騰等大溪段六八號。
維護現有建物及農林作物。
- 一、建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二、原地分配,地價差額願自行負擔。
01賴玉成等十四號道路。
該道路已開闢完成,且兩側已有建物。
勿再規劃道路。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之功能,故未便採納。
11黃金隆烏怞段七○五之一號土地。
維持農業生產。不參加區段徵收,維持原農業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21蕭正山等十八號道路。
避免拆及建物。修改路線避開建物。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31陳延公十公園可鄰水邊。
保持住宅區之完整。
修改公園位置使鄰接中央排水,原地變更為住宅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41賴有全公九增加利用價值,公園可朝多目標使用。
公九修改南移接高鐵五十米連絡道路。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51謝應順零工七現地無法申請合法建築。
將零工七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建築。
請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61蕭阿地規劃為廿米以上之道路二側各四十米範圍內。
維持民眾權益。上開道路兩側各四十米範圍內變更為住宅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71曾雄儀抵價地發回比例維持民眾權益。抵價地發回比例提高為五十﹪。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81高鐵連絡道以南維持都市計畫之完整發展。
高鐵五十米連絡道以南區域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91葉速成、葉賢德等
- 一、徵收餘田,雖為住宅區,但只能繼續農耕,又無分毫補償,還面對地目變更後地賦重稅。
- 二、區段徵收地主平白損失六成土地。
- 三、太保市十九號公墓,納入區段徵收,如此先人無所居,吾等反對。
水牛厝段,無休閒區之規劃。
緊臨該計畫範圍南方為中島農場,中島農場往西移至高鐵車站間還有其他農場,往東至嘉義市區也有水利地及大排水溝。建請五十米連絡道往南移三○○公尺。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02呂明原南新段九一八地段。
吾四十九年木造屋乙棟,於八十二年發生火災後又新建房屋完成。
建議將該區保留。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12吳明柏、吳清松過溝小段七九一、七九四地號。
原過溝小段請不要與南新或其路段及非屬五十米道路旁一起分配。
期能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若以區段徵收,在細部規劃作好公共設施等計畫,以讓地主樂於接受。抵價地以原區域分配為原則。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22馮瑞娟等若計畫道路必須闢建,贊成區段徵收,但抵價地以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一、以大於百分之五○辦理區段徵收。
- 二、原位於十二米道路旁土地應優先分配於五十米道路旁,且其面臨路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寬度應按可取得抵價地之比例調整,而不是全部抽籤。
32羅再居等
- 一、本計畫區尚有四分之三未開發,無必要區段徵收變更為住宅區。
- 二、嘉南大圳以東已規劃連絡道直接到高鐵。
建議比照高鐵徵收辦法提高地價近市價專款徵收。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42黃哲三民地編為貨物轉運中心十五年以上,又不徵收,顯不合理。
恢復農業用地或徵收,或改為小型工廠用地。
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2)案。
52
- 一、五十米連絡道應自朴子線鐵路為中心向旁徵收。否則引起南面地主抗爭。
- 二、嘉南大圳西向土地已參加農地重劃。
- 一、區段徵收分配土地應高於四○﹪。
- 二、道路開闢後,道路兩旁規劃為住宅區,地價稅應於開發後才開徵,否則造成地主不合理之財務支出。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62鄭明坤等一、嘉南大圳以東已規劃連絡道直接到高鐵。無理由再區段徵收嘉南大圳以西土地。
- 二、本計畫尚有三分之二土地未開發,無再增加住建議比照高鐵徵收辦法提高地價近市價專款徵收。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宅區必要。
72許西原等
- 一、依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重劃地區範圍盡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併應標示明顯之地形、地物及附圖說明。
- 二、經查本地段東南有大排水溝,西邊有嘉南大圳,均係明顯之地形,獨留該面積不大地段為農業區,影響整體發展。
- 一、保留十九號公墓,本地段變更為住宅區。
- 二、請依重劃區邊界劃定之原則,逕予變更本地段為住宅區以求整體發展。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82葉速成等一、徵收餘田,雖為住宅區,但只能繼續農耕,又無分毫補償,還面對地目變更後地賦重稅。
- 二、區段徵收地主平白損失六成土地。
- 三、太保市十九號公墓,納入區段徵收,如此先人無所居,吾等反對。
- 四、水牛厝段,無休閒區之規劃。
緊臨該計畫範圍南方為中島農場,中島農場往西移至高鐵車站間還有其他農場,往東至嘉義市區也有水利地及大排水溝。建請五十米連絡道往南移三○○公尺。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92葉火爐:
太保市過溝段過溝小段1083、民國六十六年高速公路交流道特定區將原一筆土地一畫為三﹐從中畫為八米道路﹐請准予道路東移﹐以使地盡其利。
陳情人已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故同意採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1083-1、1083-2地號。
東三米建地﹐西七米五建地且前後均無道路﹐無法使用。
納。
03嘉義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竹村段、鳥怞段(如附圖)為利土地有效利用、增進地方經濟發展。
建議將竹村段、鳥怞段採區段徵收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智慧型工業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辦理。
13經濟部工業局嘉太工業區服務站永泰鋼鐵廠工業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
建請將工業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
請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