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3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梓官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抽水站用地為河道用地、部分河道用地為農業區及部分農業區為抽水站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31
案件id
FSDSX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五○三八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二)高雄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一、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第五四二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素貞、高委員明瑞、陳委員鴻益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詳附錄),爰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有關區域排水洪水頻率年期之規劃部分,據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列席人員說明,原則上屬於上游部分均係以二十五年為規劃年期,而中下游部分因房屋較為密集且考量用地取得之困難,故以十年為規劃年期;惟其規劃是否能符合地區排水及防洪之需要,有無全面檢討之必要,請水利署補充整體規劃之具體資料提會說明。
- 二、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辦理變更梓官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案,嗣後於釘樁測量時,發現原變更計畫圖所標示位置,部分與現況不吻合,遂再辦理本次變更,因本次變更係屬書圖不符之修正,且變更後可改善該地區之排水功能,減少洪害之發生,故原則同意高雄縣政府核議之意見。
決議
- 決議:據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說明略以:「本署民國八十六年完成之『典寶溪排水系統整體改善規劃』係採用十年一次重現期距之保護標準(依民國七十八年水利局行政命令區域排水保護標準為重現期距五至十年)。規劃之堤頂高為十年一次洪水位加六十公分之出水高,相當於二十五年一次洪水不溢岸之標準;至於排水路寬度檢討係以高雄縣政府之規劃寬度為準。(依據縣政府實施計畫長潤橋下游至梓官排水段之排水路寬度為六十二公尺,用地寬度為七十二公尺)」。參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因本案係屬書圖不符之修正,且變更後可改善該地區之排水功能,減少災害之發生,故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