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3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市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31
案件id
KTpLI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第十四屆第三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八二一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第五四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退請桃園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詳予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一、原市場用地係桃園縣政府辦理龍安市地重劃無償取得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擬變更後之機關用地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是以,本變更案是否影響原市地重劃分配及相關地主權益,其因應處理措施為何?二、請評估本案如維持原計畫為市場用地,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立體多目標使用規定,作為公務機關辦公室使用之可行性。」。
- 七、案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城鄉字第0九一0二0七三0七號函提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會議討論。
決議
- 決議:一、照案通過。
- 二、本案本會第五四二次會議決議文一部分,應確實依照本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五0五六四七號函釋「市地重劃區內,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嗣後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地主共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