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補辦公開展覽後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1vVUq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六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府城都字第一七八三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夏前委員鑄九、林委員享博、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元月十五日、六月三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依左列本會專案小組各點審查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六二四二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三、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函報修正計畫書、圖因與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圖內容差異過大,如經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應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應依左列各點辦理;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八、案經台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並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五五八一三號函檢附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及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文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六二四二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為考量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3、4、5陳情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意見及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表達將來仍有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需要,以及因應細部計畫與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如無法依計畫書規定辦理,致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無法順利取得情事發生,請台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於本案發布實施後,儘速依法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賀敏生君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陳情善化鎮善化段土地(臨接G區)緊鄰南科園區東北側,區為甚佳,適合廠商投資開發,本區未能納入優先開發地區,不僅對地主不公平,且不利商機,另本區持續作為農耕使用對於未來周邊成為開發地區之環境品質亦有不良影響,建議能酌予放寬優先開發區,並將本區納入合併開發乙案,併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4。
- 三、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
附表「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1王鄭氣、王仁忠新市鄉看西段地號417等80筆土地1.目前計畫中之分區發展優先次序部分,針對優先發展區中之新市區建設地區竟區分兩期開發,且規定第二期發展區應於第一期新市區逐步開發後始得開發,如此不但影響地主土地開發權利,且有自限無法彈性因應市場需求之危機,不甚合理,應予以修正。
2.本人所持有之土地座落於計畫區西南側中山高速公路及看西排水東側一帶,目前部分土地係規劃為公園用地,且區分為J、O、H等三區開發,而其中規劃為「O」之公園用地需與特定區東側之土地共同開發,距離甚遠,未來土地整合規劃及土地分配作業均十分不易,請考量未來實際執行情況予以修正。
1.因應市場機制及符合彈性規劃開發,建議刪除分區發展優先次序中對於新市區之第一、二期分期分區開發之限制。
2.建議「O」區規劃之公園用地得與周圍鄰近之都市發展用地合併整體規劃開發。
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本計畫為引導都市初期發展,係針對新市區建設地區之分期開發部分給予不同期程之開發容積獎勵,並未限制其實際開發期程,且若因實際發展需要經本府同意者,第二期發展區亦可獲得開發容積獎勵,故不影響地主土地開發權益。
2.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建議將各開發區塊所搭配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區位之限制改採較為彈性策略(詳附件),以提高民間資金參與開發之意願。
- 一、建議事項一,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 二、建議事項二,依縣府意見及理由,同意採納。
2昇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萬教安定鄉蘇厝段地號1077、1078、1079等三筆土地該陳情土地已編定為工業用地,領有工廠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現正營運當中。
建請規劃為零星工業區,免參加區段徵收。
建請同意將1077地號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理由:經查陳情土地中僅1077地號之土地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已領有工廠登記證,符合本計畫劃設零星工業區之原則,故基於維持工廠正常運作,擬將其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並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為達公平原則,其容積及建蔽率管制依報部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本案依縣府意見及理由,同意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3楊孟珊善化鎮善化段地號31643.陳情土地緊鄰科學園區,交通便利,已有相關基磐設施,附近為既有聚落,地勢高、交通便利,開發潛力佳,應配合規劃納入第一期開發區。
2.本案既重新規劃為浮動分區方式開發,不宜劃定開發區位,應由市場機制決定何處為優先開發區位。
建議將陳情土地納入特定區八九○公頃優先發展區之開發範圍內。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因考量本區與計畫區內主要聯絡幹道間可及性低,故建議規劃為農業區,日後配合亞洲蔬菜中心及附近地區未來之整體發展,再行考量。
併決議文一。
4陳靜珠等30人善化鎮善化段本區位居特定區心臟地帶,其週邊亦已編定為優先發展區內,現將此區段編定為農業區不甚合理,產業道路亦遭封閉,除農作運輸不便外,耕作、噴藥及其他農牧行為將妨害週遭開發區塊之環境,且將影響本區塊未來發展甚鉅。
建議將陳情土地納入開發區塊「G」合併開發。
併第3案。併決議文一。
5林崑參新市鄉看西段地號1003-7等43筆土地3.本人所有土地之東、西、北側均已納入特定區八九○公頃優先開發區範圍內,而陳情土地緊鄰現規劃為零星工業區附近,鄰近為既有聚落,故應配合納入第一期開發區內,以促進地方發展。
2.高速公路位於該路段已有拓寬計畫,其中滯洪池F部分土地似位於高速公路拓寬範圍。
3.本案既採浮動分區方式開發,建議以總量管制八九○公頃之規模,而不劃定開發區位,以市場機制決定何處為優先開發區位,確實吸引民間資金辦理開發。
建議將陳情土地納入特定區八九○公頃優先開發區範圍內。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高速公路與都市發展用地之間應留設農業區作為緩衝帶。
併決議文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逾1王鄭氣為提昇民間資金投資意願,共同辦理本區之開發,以帶動地區繁榮與發展,建議提高平均容積率。
1.建議提高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細部計畫後之平均基準容積率為二五○%,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之平均基準容積率為二○○%。
2.建議本特定區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二項內容中,總獎勵容積之上限提高至「不得超過該使用分區基準容積之三○%」。
3.整體開發時程的獎勵標準得提高至二○│三○%,以帶動地區開發潛力及民間投資意願。
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基於計畫人口總量之管制,及提高建築容積獎勵之誘因,建議維持各分區之平均基準容積。
2.建議有關開發空間獎勵部分,回歸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其餘獎勵事項之上限仍維持二○%。
理由:為加速南科特定區之開發,解決政府財政問題,需有足夠誘因引進民間投資開發。
原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在現行法令即可獎勵30%之容積,為提高民間資金共同參與投資開發之意願,有關開發空間獎勵部分應回歸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3.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為使各類容積獎勵措施得以併行,以營造良好的環境品質;另開發時程獎勵不宜過高,以免造成對其他獎勵措施之排擠效應。
- 一、建議事項一,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 二、建議事項二,有關總容積獎勵上限規定,依縣府意見及參考一般案例,應以基準容積之三○%為上限。但優先引進產業類別相關設施(不含住宅)之容積獎勵,經縣府同意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者,總容積獎勵得不受上開三○%比例之限制。
- 三、建議事項三,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逾2陳輝雄等二十九人善化鎮善化段2238-1等39筆土地本村莊(益民寮)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四周為亞洲蔬菜中心所包圍,本計畫將本區的容積率及建蔽率調整為一○○%及五○%,太低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建議提高。
1.建議將本區容積率及建蔽率提高至二四○%及六○%。
2.如不能提高容積及建蔽率,則將本區剔除於特定區範圍外。
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計畫區內之既有聚落(即已發展區)係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無須負擔整體開發回饋,故基於公平原則及考量其使用現況,以較低強度之容積進行管制,尚屬合理。
2.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為改善已發展區之環境品質及引導其整體更新或再發展,故仍應規劃為適當之都市發展用地。
本案同意依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附件】經本府召開幾次招商說明會,聽取民間投資者之意見,建議調整本計畫區內各開發區塊所搭配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區位上的限制,而改採較為彈性開發策略,並將其調整後之規定納入本計畫「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應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中第五點加以規範。茲將建議增加之要點規定內容明列於下:
各開發區塊所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面積詳如附表一│一所示,至於其區位應依以下原則,選定完整坵塊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一)開發區塊A│G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2、7、8等用地。
(二)開發區塊H│K及O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3、4、5等用地。
(三)開發區塊L│N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0及11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