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部份文中用地、道路用地、文小用地為文中用地(完全中學)、部份文小用地為機關用地,部份文中用地為文小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8cmLX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廿二日第二一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南市都計字第○九一○二三三五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擬援引之法令依據,應符合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省興建重大設施,已調整為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認定標準、核准機關及申請變更程序等,請台南市政府將逕行認定之四種情形之一者,補附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