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一案:關於監察院函為本部函復該院調查據林文傳陳訴有關台北縣土城頂埔地區之殯葬專用區劃設,涉嫌違背都市計畫應遵行之相關法令,違法通過都市計畫變更乙案之檢討改進情形,仍請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IyWB0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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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前揭陳訴案涉及本部權責部分,業經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二三五○號函復該院有案。(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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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九一)院台內字第○九一○一○二三○一號函復本部仍請確實依本案調查意見第三項意旨檢討改進見復。即該陳訴案之調查第三項:
「(一)復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依法雖可修正計畫草案,惟既云『修正』則其幅度及範圍自應有所限制。本案台北縣政府所擬之通盤檢討案,原來並無殯葬專用區,嗣後接受土城市公所陳報建議增劃殯葬專用區顯屬主要計畫之重大變更,影響該地民眾權益甚鉅,且未依法定程序公開展覽、徵求意見及經縣都委會審議,其上級政府依法應將全案退回計畫擬定機關重擬計畫草案,重行辦理公開展覽,以免影響相關公民或團體表達意見之權利,並提付縣都委會審議後,再行陳報都委會審議,俾資適法並昭慎重,始為正辦。
(二)惟詢據內政部營建署稱:該通盤檢討案之殯葬專用區部分,係屬前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二七次會議紀錄中『台北縣都委會決議後逾公開展覽期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十一案,為土城市公所提出之逾公開展覽期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經前台灣省都委會審議修正通過,由原台灣省政府核定轉報該部備案(該案實際係由該部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八八號函核定),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云云。此說法顯未顧及增劃殯葬專用區係該地區都市計畫之重大變更,影響相關民眾權益甚鉅,確公開展覽之實際需要,核與該規定無關重大變更僅屬小幅度修正之意旨不合,省都委會及內政部對本案之處理程序,均有可議之處,應予檢討改進』在案。內政部前開函說明二(一)部分,顯與該調查意見意旨不符,擬函該部確實依本案調查意見檢討改進續復。」。(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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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邇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業多次就個案具影響人民權益之變更案,皆作成「退請縣(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時,則准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等通案性決議,例如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甫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審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決議文內,關於台南市政府所提計畫內容大幅修正、新增或取消原報核之變更內容,即要求該府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提該市都委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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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外,本部鑒於現行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規定衍生之問題,亟待妥善解決,為杜絕類似紛爭,爰已配合檢討研提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報請行政院審查,其修正重點除「建立都市計畫公開審議制度」、「加強民眾參與」外,並將上開條文「...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乙節修正為「得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俾符彈性,並得視實際情況由各級都委會審酌需否再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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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求妥慎及落實監察院前揭案調查意見第三項意旨,特提會報告,擬除強調此一通案性原則外,並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後,併報請監察院鑒察。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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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洽悉,並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照監察院調查意見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