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鳳山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特定休閒商業專用區、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MYCLp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高雄衛武營區原計畫於遷建後設置國宅新社區,後因地方政府及當地居民倡議建設為都會公園,經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協調原則同意改作都會公園,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開會,獲致決議略以:「本案公園之規劃、設計、用地變更、興建及管理等事宜,由高雄市、縣政府負責辦理,執行上若有困難,請內政部營建署協調」,及行政院張前院長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示事項略以:「本案於區位確定及地方政府擬具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依法定程序送內政部後,請該部於六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在案,嗣經本部林次長中森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邀集相關機關現勘協商,獲致決議略以:「衛武營區規劃作住宅或商業區區位,照高雄市政府所提方案一辦理,並請高雄市、縣政府召開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並以會銜方式報請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爰經高雄市、縣政府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及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召開二次市縣聯席會議,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九五八二○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止,分別於高雄縣政府及鳳山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假鳳山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至八月八日中央日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五○四五九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儘速依法擬定細部計畫,俾利執行建設之。
- 一、有關十公頃特定休閒商業專用區之區位、劃設方式及配合鄰近地區之區內道路路形調整方案,經查業已依第一次市縣聯席審查會議決議修正在案,惟其位於三多路與國泰路二處路口,所產生的交通衝擊,應請高雄市、縣政府妥為合作因應解決,並建議研究將三多路與國泰路二處路口,分別以增闢車行地下道方式,延伸既有之交通動線,疏導將來可能衍生之過多交通量,並規劃適當之地下停車場予以銜接。
- 二、特定休閒商業專用區,應於本主要計畫增列其特定使用目的及功能定位,並於細部計畫再詳細規定其使用用途類別等相關管制規定,以資明確。
- 三、本案將來整體開發時,對於原營區既有樹木植栽及景觀文化資源應妥為規劃保留、維護,並納入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事項,俾利執行。
-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部分,應依行政院函示規定,本案公園開發主體為高雄市、縣政府,未來都會公園之興闢、維護、經營及管理應由地方政府主政辦理。
- 五、計畫書圖部分:
(一)計畫書第六頁有關土地使用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應以位於高雄縣轄區內之面積為準(面積約四十八公頃)修正各項分區或用地之變更面積。
(二)計畫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注意事項,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予刪除,及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詳為研訂。
(三)計畫書第十一頁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示意圖應補充相關圖例,以資明確。
- 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變更內容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新計畫1台灣電力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機關用地(機卅一)機關用地變電所用地面積約O.五二二五公頃(55M×95M)
- 一、經本公司檢討該區開發完成後所需用電,實有於該區設置一座變電所之需要,建請在變更範圍(特定休閒商業專用區)內規劃預留面積約O.五二二五公頃(55M×95M)且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之變電所用地。
- 二、本公司計畫興建之變電所係採屋內式設計,在變電所四周植有樹木、花草予以綠化,外型設計與一般建築物無異,且變電所外觀並力求與當地環境景觀相調和。
建請在變更後公園用地內適當位置作為變電所用地。
准照縣府核議意見辦理,並同意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
2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為避免部隊無搬遷地點,造成莫大困擾,建請在辦理變更都計畫後,對搬遷拆除及作業之期程規劃時慎密納入考量。
審議時請酌予考量。
本案變更都市計畫後,應就營區搬遷拆除及相關作業之期程妥為規劃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