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衛武營公園)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XlTUs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高雄衛武營區原計畫於遷建後設置國宅新社區,後因地方政府及當地居民倡議建設為都會公園,經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協調原則同意改作都會公園,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開會,獲致決議略以:「本案公園之規劃、設計、用地變更、興建及管理等事宜,由高雄市、縣政府負責辦理,執行上若有困難,請內政部營建署協調」,及行政院張前院長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示事項略以:「本案於區位確定及地方政府擬具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依法定程序送內政部後,請該部於六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在案,嗣經本部林次長中森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邀集相關機關現勘協商,獲致決議略以:「衛武營區規劃作住宅或商業區區位,照高雄市政府所提方案一辦理,並請高雄市、縣政府召開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並以會銜方式報請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爰經高雄市、縣政府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及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召開二次市縣聯席會議,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三三五一六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止,分別於高雄市政府及苓雅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假苓雅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聯合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高市府工都字第0九一00四六一二四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二、本案將來整體開發時,對於原營區既有樹木植栽及景觀文化資源應妥為規劃保留、維護,並納入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事項,俾利執行。
- 三、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部分,應依行政院函示規定,本案公園開發主體為高雄市、縣政府,未來都會公園之興闢、維護、經營及管理應由地方政府主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