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三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高速鐵路左營車站海光二村地區)住宅區、轉運專用區、交通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綠地為道路用地、轉運專用區、商業區、廣場兼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ppdIR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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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二七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一三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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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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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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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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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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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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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增修「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高速鐵路左營車站建設)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要點,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因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應退請高雄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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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與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五七一號函核定都市計畫之差異情形(如土地使用計畫、交通系統規劃、鄰近道路服務水準等),以及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請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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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因涉及「各級政府機關相互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專案核定作為變產置產之不動產,非被撥用作道路使用者」應辦理「有償撥用」,與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公告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無償撥用」,二項規定競合問題經該府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七六四號函報請行政院,建請同意該府以無償撥用辦理乙案,應依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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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高鐵一字第○九一○○一七三九二○號函建議有關車行動線、停車場出入口之規定,如受限於車道出入口指定之規定,基地已被三十米開放空間及車道區隔,將難以規劃出合理、整體性之候車空間、月台及車行動縣,為保留規劃之彈性,建議取消該規定,由設計建築師規劃理想之動線提交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乙案,因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轉請高雄市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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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雄市政府已完成「高鐵左營車站及鄰近地區整體發展研究規劃案」,為利高鐵車站周邊住宅區土地合理利用及附近地區都市景觀,以及整體交通系統之順暢,請高雄市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