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5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51
案件id
5zf3X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六四次會及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六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三一五一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辦理單位:仁德鄉公所。
- 三、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九點。
- 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於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計畫書表一之2「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屬一覽表」所列仁德鄉車路墘段一○七三地號國有土地,據縣政府查閱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該筆地號土地已辦理分割為一○七三之四地號,故計畫書所載相關內容應一併訂正為一○七三之四地號,以符實際。
- 三、將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附帶條件二「應由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興辦工業人出具切結書,同意左列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期限開發,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乙段,修正為:「本案應由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興辦工業人於主要計畫核定前,出具切結書,並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左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限期開發完成擴廠生產開工,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以資明確,並符規定。
- 四、本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毗鄰土地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三)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五、本案審查通過之擴廠計畫應納入計畫書,並載明核准機關及文號,以符規定。
- 六、計畫書內所附切結書記載:「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作為擴廠使用,面積六六○六平方公尺;」與本案變更面積七四八二平方公尺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 七、為簡化計畫書圖之製作並避免混淆,請縣政府將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三一五一九號函及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三一五一七號函所送計畫書、圖一併修正送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