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5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污水處理廠用地、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案」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51
案件id
BFprJ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四月三日第五○六次會議審決:「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翁委員金山、范委員國俊、林委員享博及林委員大煜,並由翁委員金山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三日(赴現場勘查)、十一月二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召開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由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並經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七二二號函核定及轉交台南市政府發布實施在案。
- 三、案准台南市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南市都計字第○九一○○六八一○六○號函略以:「貴部所核定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污水處理廠用地、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案』,計畫圖上套繪僅供參考之後甲里斷層位置,勢將引起民眾恐慌與質疑,是否妥適不無斟酌之處,故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起覆議。」到部,經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限,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覆議案原則同意,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工程用地單位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計畫圖套繪之後甲里斷層帶位置係由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相關資料,及委由學術機構套繪於計畫圖上,且其存疑性活動斷層線,並未穿越高速公路用地作為高架道路使用地段,二者之間最近距離約為二至三百公尺,故本案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案相關案例作法,將原核定之計畫圖上套繪之後甲里斷層帶,予以刪除,惟為確保將來高架道路周邊土地建築物安全及高架道路使用之公共安全,應於計畫書內附帶條件規定高速公路作為高架道路使用之沿線,未來開發施工時,應檢附地質鑽探相關報告,及加強高架道路耐震及結構安全設計,以達到確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二、工程用地單位列席代表所提上開後甲里斷層帶並未經過高速公路用地,及二者影響關係乙節,應再加強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