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5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不包括擴大都市計畫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51
案件id
G7BBF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廿八屆第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三六九四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五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六案,擬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0.一三公頃)為文教區乙節,據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因該土地係該公所擬設立市立托兒所,以作為提供九二一震災後中低收入戶之托兒使用需要,及該土地已辦理公有土地撥用完竣,爰考量減少之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已由『變十一』案予以補足,本案原則同意變更,及修正計畫名稱『文教區』為『社教用地』,以符規定。二、至於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一六四八三五00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研提綜合審查意見(一)2、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十三、十四、十六、十九案、其他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補充資料,及專案小組尚未審查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一、二二案部分,由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迅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再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及案准台中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二四四八二六00號函報本計畫部分地區擬實施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財務尚屬可行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一)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併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同意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二四四八二六00號函(附錄二)報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四、十九案區段可行性評估報告,惟應將該報告納入計畫書附錄,以供查核。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一九九四四四00號函轉吳林淑敏陳情:台中縣大里市東湖段二九六、二九六之三等兩筆土地,都市計畫為台灣省菸試所機關用地,需地機關因經營型態改變,已不再徵收,請變更該土地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以維民眾權益,以達地盡其利乙節,不予採納及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六案辦理。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六案,擬變更機關用地(菸類試驗所)為生物科技研發專用區乙節,增列:申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審查意見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一六四八三五00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研提綜合審查意見(一)2、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十三、十四、十六、十九案、其他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補充資料,及專案小組尚未審查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
- 一、二二案部分,由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迅行提會討論。」,爰本專案小組僅就上開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及變更內容予以審查,並建議如下:
(一)台中縣政府上開號函附資料補充有關計畫人口推估之理由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不足部分之處理方式,應納入計畫書說明。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四計畫人口四萬五千人五萬人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增加之可建築用地,調整本計畫區之容納人口。
建議同意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所提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人口,以維護區內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及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並以吸引流失人口進駐為主要目標。
中興路西側加油站(油二)加油站用地(○‧○九公頃)加油站專用區(○‧○九公頃)配合加油站民營化政策,故予以變更。
變更後編號為「油專二」。
據台中縣政府函報處理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加油站用地之規劃,俟未來內政部頒訂加油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後,再配合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及該府列席代表口頭表示:本計畫區之加油站用地皆已開發完成,並無迫切變更為專用區之必要,爰建議同意該府所提意見,維持原計畫加油站用地。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A-II-032計畫道路及計畫區南側農業區道路用地(○‧六○公頃)綠地(○‧四三公頃)非都市土地(○‧一七公頃)配合草湖溪整治計畫用地範圍,調整A︱Ⅱ︱032計畫道路路線及寬度,且該道路未來計畫與防汛道路共構;另於沿線規劃綠帶,提供帶狀親水性開放空間。
建議仍依本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意見辦理:
- 一、有關變更為非都市土地部分,新計畫應修正為「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請台中縣政府於本計畫發布實施之同時,完成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編定等相關事宜。
- 二、二、至於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及綠地部分,因涉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應另案報請本部核可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農業區(○‧○九公頃)非都市土地(○‧一六公頃)非都市土地(○‧○九公頃)道路用地(○‧一五公頃)綠地(○‧○一公頃)計畫區南側農業區(太子宮週邊農業區)農業區(五‧三九公頃)住宅區(三‧九九公頃)綠地(○‧四四公頃)道路用地(○‧九六公頃)1.因應人口成長需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
2.本計畫區內學校用地嚴重不足,影響學生活動空間及教學環境品質至鉅,有透過整體開發取得學校用地及改善當地公共設施之迫切需要。
- 一、本案請台中縣政府併同編號十九,在配合實際發展需求及補充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前提下,核實檢討規劃,並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訂「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台中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研擬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報部,提會討論,如評估確屬可行,則建議原則道路用地(○‧○二公頃)綠地(○‧○二公頃)開發方式:併同變十五、變十九等案辦理整體開發(開發範圍詳計畫圖)。
同意變更,並建議暫予保留,俟該實施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時,另案同時將本變更案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以求計畫具體可行,並避免產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執行疑義。
- 二、上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應敘明其辦理之區位、面積及應於計畫圖標示,並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詳實就跨區差別地價、發回土地區位、比例及地主意願、公有土地處理、開發期程及經費籌措等予以評估。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菸類試驗所(機六)、機二及停三用地機關用地(菸類試驗所)(一○‧九三公頃)生物科技研發專用區(五‧八○公頃)住宅區(住三,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使用;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四百二十)(一‧七六公頃)1.配合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菸類試驗所改制公司化及經營型態轉變,變更其需用土地為事業性質之特定專用區。
2.2.劃設第三種住宅區,提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住宅。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之簡化程序規定,交付聯席都委會審議。
- 一、本案涉及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新社區開發部分,應依本部、台中縣及大里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 二、至於其餘部分,建議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台中縣政府建議本變更案原變更為國小用地(面積2.0公頃)之區位調整為國中用地(面積2.5公頃)乙節,據該府及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表示,業經協調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台灣省菸酒公司菸研究所)同意,爰建議同意台中縣政府九十學校用地(文小)(二‧○四公頃)道路用地(○‧二八公頃)機關用地(社區活動中心及圖書館)(○‧○七公頃)停車場用地(○‧二五公頃)開發方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相關規定,公有土地部份以撥用方式進行開發。
住宅區(住二)(○‧五一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一三公頃)3.因應人口成長及計畫區國小用地不足的情形,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學校及道路用地,並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4.為改善主要道路節點都市景觀意象及避免車流擁塞情形,將停三與機二用地予以交換。
5.機二用地增列圖書館之使用。
一年七月四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一六四八三五00號函提變更內容。
(二)上開變更為國中用地之開發方式,除屬私有土地部分:建議原則同意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所提建議,修正為「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以保留將來取得方式之彈性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所提意見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社區活動中心)(○‧一八公頃)停車場用地(○‧二三公頃)道路用地(○‧○九公頃)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範圍得視開發當時財務計畫可行性,酌予調整公有土地參加重劃之範圍。
機關用地(社區活動中心及圖書館)(○‧四一公頃)計畫區北側農業區農業區(四‧八四公頃)住宅區(一‧○九公頃)加油站專用區(○‧二六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一五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二‧○二公頃)機關用地(社區活動中心)(○‧一三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五○公頃)變電所用地(○‧四一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四公頃)道路用地1.因應人口成長需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
2.增設一所國小,解決目前塗城國小學區過大的問題,並透過整體開發取得學校用地及改善當地公共設施。
3.劃設機關用地一處,解決目前仁化里社區活動中心缺乏用地之窘境。
4.依公用事業單位(台電及中華電信)需求劃設所需用地(變電所及電信事業專用區)。
併編號十四。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四公頃)開發方式:併同變十四、變十五等案辦理整體開發(開發範圍詳計畫圖)。
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要點(詳見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第五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 一、建議變更後之各使用分區條文,應比照原條文規定予以明確定義各使用分區之使用性質。
- 二、變更後條文應依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獎勵規定、退縮建築及綠美化規定等明確條列敘明,以利將來執行。
- 三、至於變更後各點之審查意見,詳附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事業及財務計畫學校用地(文中)土地取得方式:徵購學校用地(文中一)土地取得方式:區段徵收成功國中未徵收部分(面積約○.四二公頃)因徵收補償費估計高達七、六四五萬元,故配合本次變十四、變十五及變十九等案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一併取得。
建議同意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變十五」維持原計畫,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周秀信等四大里市番子該等土地上大部分為民國七十九年間合法建築之建議廢除十五米計畫考量原道路系統尚屬合理,及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七人寮段土地房屋,惟大里草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八十二年發布實施,卻規劃一條十五計畫道路(即成功二路),導致約有五十戶以上合法房屋將遭到拆除,影響民眾權益至鉅。
道路之規劃。據台中縣政府及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表示:目前並無該計畫道路之替代方案,爰本項陳情意見未便採納。
附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擬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之規定訂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點: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其中第三種住宅區應應作為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住宅用地。
- 一、第三種住宅區涉及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新社區開發部分,應依本部、台中縣及大里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 二、至於第一及第二種住宅區,涉及「變十五」及「變十九」案,應配合上開變更內容予以修正。
第三點: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查「變十五」案審決維持原計畫,爰本計畫區已無劃設第一種商業區,建議維持原條文規定。
第四點: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管制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乙種工業區之管制,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七○%,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一○%。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五點: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 五、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建議除立體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以避免造成景觀之不協調外,其餘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共設施項目建蔽率(%)容積率(%)機關五○二五○郵政用地六○四○○學校高中五○二○○國中五○一五○國小五○一五○市場六○二四○停車場平面一○二○立體八○九六○變電所用地六○四○○住宅區種類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六○一二○第二種住宅區六○二○○第三種住宅區六○四二○第四種住宅區六○一八○商業區種類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商業區七○三五○第二種商業區八○三二○原條文擬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六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併第五點)第七點: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併第五點)第八點: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
- 六、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
查本案保存區之建築物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之古蹟、歷史建築物等,為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建議除應將其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並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予以表列,以資明確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
查原擬劃設之文教區已修正為社教用地,爰建議除名稱應配合予以修正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二○%。
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二案將加油站專用區名稱修正為加油站用地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生物科技研發專用區內以供機能性保健食品與飲料、食品用天然香料、二次代謝產物及生物製劑等與生物科技產業研究有關之收集、篩選及試驗所需之生物實驗室、栽培或育苗溫室、辦公處所及其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四○○%。
建議併「變十九」案辦理。
十一、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突出牆面線之陽台不得大於二公尺,且其下緣離地淨高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建議併擬修正條文第二點規定修正。
十三、第一種商業區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六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查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五案已審決維持原計畫,爰本計畫區並無劃設第一種住原條文擬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突出牆面線之陽台不得大於二公尺,且其下緣離地淨高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宅區,建議本點應予刪除。
十四、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適用範圍應併擬修正條文第二及第三點修正外,其餘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為促進都市更新及獎勵舊市區之整體再發展,第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及第二種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得依以下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整體開發並提高其容積率:
1.為一完整之既有街廓且將毗鄰之現有巷道或私設道路納入規劃合併考慮,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2.基地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廿公尺以上或達週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且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擬具開發計畫提交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建築。
(三)開發計畫應以書、圖載明左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
2.開發地區範圍、面積及土地與建物使用現況。
3.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其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4.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5.都市設計事項,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內容予以述明。
6.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7.事業及財務計畫。
8.實施進度。
9.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適用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種類,應配合擬修正條文第二及第三點規定修正。
- 二、有關容積獎勵公式,建議參照本會已審決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之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容積獎勵公式辦理。
原條文擬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套繪土地使用計畫之地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前項之開發地區範圍若因整體規劃需要須將公有土地納入時,應於開發計畫中述明其處理方式。
(四)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時,住宅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廿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商業區須提供不小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前開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請領建造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並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
(五)凡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式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
V=V0(1+V1+V2)/(1-V1)其中V:獎勵後之容積率V0:該分區之基準容積V1: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V2:獎勵係數(第一種住宅區原屬建地目土地者為0.2,其餘為0.1;第四種住宅區為0.1,第三種商業區為0.2)(六)第一、第四種住宅區及第二種商業區內已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物得為必要之維護及修繕,並得申請個別建築,其容積率不得大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之規定。
(七)政府於第一、第四種住宅區及第二種商業區內興辦之都市更新計畫或國宅計畫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十六、依本要點第十五點規定以整體開發方式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使用項目限定作為綠地、停車場或廣場,並應直接面臨道路供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圍籬及障礙物。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九點: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十七、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擬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第十點:依第九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按左列規定計算商業區:I=2.89√S/A-1.0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併第十六點)第十一點:依第九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併第十六點)第十二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十八、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左列規定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擬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植花草樹木。辦理:
(一)同一棟建築物之電視天線應設置共同天線。
(二)公園、綠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舖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磚舖設。
(三)污水處理廠於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寬度五公尺之隔離綠帶,其留設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三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二(共12頁)頁次52-63